关于"终裁权"与分权 王老师一直在讲"终裁权",那么我就来谈谈"终裁权"! 对“终裁权”,我的看法是这样的:权力是相对的,权力在一定组织范围内存在,也就是说权力是有个框的。在这里我引入“组织分层”的概念,即组织分为“基层组织”与“高层组织”。“终裁权”同样也是相对的,基层组织领导(企业老板)的终裁权要服从高层组织领导(政府、国家),高层组织通过“分权”下放权力(终裁权)给基层组织。比如私营企业主对企业有相对的“终裁权”,这是建立在国家允许“私有经济”,法律承认“财产私有”为前提的,即这是国家通过“法治”形式的“分权”。比如最近的天发集团的龚家龙,他在天发集团拥有“终裁权”,但随着国家将“石油经营权”收归“中石油”跟“中石化”(这就是上层组织的“终裁权”终结基层组织“终裁权”的例子,这本身是一种专制、垄断),导致了天发集团的最终结局。在我看来,终极的“终裁权”也即权力也存在,它的掌握者有两个,一个是经济(钱),一个是暴力。 权力从“高层组织”向“低层组织”下放叫“分权”或“授权(非临时性,受法律或制度保障)”。同样,同一层级组织内部,也需要“分权”,即需要“权力制衡”,否则也很容易出现“权力失衡”,导致“专制”。像美国,联邦政府有“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各州政府也有州议会、州政府、州法院,也是“三权分立相互制约”,运行都非常好。而中国,从最高层看有人大、有国务院、有最高法院、检院等,在最高层“分权制衡”处理较好,但在地方政府,人大、政府、中院、检院形式都在,但却没有贯彻“分权制衡”原则,所以地方腐败只能中央监督、查处。中国前几年的党书记兼人大主任,现在又分开;以前多设副职,现在一正二副,说白了,不就是在集权与分权间找平衡嘛!分权是必须的,如果担心分权形成不了决策,地球人都知道答案:民主集中制! 同样,对于企业内部的“分权”,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无论西方的“公司法”还是中国的“公司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监事会、独董。朗咸平先生就说过,中国的制度比任何一个国家都多,但中国最大的毛病就是执行不好或不去执行。所以,中国的“公司法”从法律角度已经确定了公司治理的“分权结构”,但我们看到的大部分公司(企业)就是不执行,置国家法律的“终裁”不顾,有什么办法呢?所以我觉得,中国企业管理,最紧迫的,不是讨论制度行不行,不是讨论集权好还是分权好,而是敢快去执行制度,去做!《庭审余世维》里面提到“赢在执行”为什么在中国很有市场?就是大家都认识到“执行”不行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