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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栖息谷 - 

对yuweiyuwei(余治国)剽窃事件的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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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2 11:50:26 | 只看该作者

www.21manager.com

你等着收我的律师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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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2 12:11:2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此地乃一学习交流、共同提高之地,任何事情可以协商解决。 yuwei1978你的言论有点过激,任何人都有缺点,人应大度一点,同时你进入这个公共场所,就要遵守这里的法则。对斑竹坚持诚信的原则表示赞同,但,是不是给他人一个申述的机会,建议不要动不动封ID。谢谢,欢迎讨论。

本人非常感谢谷谷中的朋友为家园做出的贡献,由于你们才建立这样一个精神家园的栖息地,我们才能每天进步,谢谢,谢谢你们。

13
发表于 2005-5-12 13:18:10 |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了解大概的诉讼费用了,

扬子,

我们六月份法庭上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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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2 13:47:10 | 只看该作者

To yuwei: 你满好玩的,呵呵![em01]

To 楼上其它回复的朋友:

  如果对我为什么如此“小题大做”感兴趣,可以参考这个帖子:  由孟尝君说开去  --关于剽窃事件及其它 http://www.21manager.com/dispbbs.asp?boardID=4&ID=60703&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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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2 13:48:04 | 只看该作者

你以为我跟你开玩笑??你搞错了,我没办法起诉你,我可以起诉栖息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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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2 13:49:32 | 只看该作者

你别以为我跟你开玩笑,我再非常严肃的跟你说一次,我们六月份法庭上见。

你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

我再次声明一下,不要以为我开玩笑,本人工作单位安徽工业大学管工学院。律师姓解,中国社科院毕业的研究生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12 13:57:07编辑过]
17
发表于 2005-5-12 14:13:58 | 只看该作者

余先生的反应如此强烈,令我颇为吃惊,而且非常费解:这事跟扬子和栖息谷有什么关系?假如存在人身攻击的话,那也只能是我本人,你应该是告错对象了。

我想,我应该比余先生在年纪上大了很多,早已过了通过动怒解决问题的年龄,所以就以老充老一回,有些言语不中听之处,你且当作起诉罪状的教训之言也无妨:

其一,抄袭就是抄袭,没有任何解释的理由。事实上,你将网络上他人的文章,用作自己商业出版文稿之用,这件事其实本身就已经不再是道德问题了,但我好象连要求你道歉也没有,只是说“不是你的东西,就删掉就是了”。你大概一连回了七、八个帖子,可就是连一句简单的“对不起,我已经删掉了”都没有,通篇都是为自己辩护,令我感觉不可思议。

其二,估计余先生是个非常敏感的人,我几乎是使用了最轻微的语言,来批评余先生的行为,可余先生依旧如针刺一样的反应激烈,并且认为那是人身攻击。我实在是想不通,难道你要我这样对你说“尊重的余先生,你一不小心拿错了我的东西,方便的话,还给我可好?”,你就满足了?才认为是不存在攻击性了?

其三,说到打官司的事,估计余先生可能是头一遭。我自己从事个人企业管理十几年,也经历过几遭,所以,先提醒一下余先生,你打官司的目的和结果,不外乎是这样的情景:1。即使你赢了官司,结果也不外乎是媒体道歉,外加三千元的精神抚慰,2,这样的结果,最可能的额外收获,就是你个人的影响力扩大了。

当然,这只是你所预期的最好结果,但是事实上,官司结果是柄双刃剑,你即可能由此获利、但也可能由此受伤,就这件事本身来说,由于抄袭的基本事实存在,所以无论结果如何,对于你来说都会是伤害,因为你是吃管理这碗饭的人,管理对我来说,只是个人爱好,我不靠它吃饭,所以,但愿你能将这些话,当做好话来听。

最后再次说明一下;这事跟扬子和栖息谷无关,别把栖息谷搞得紧张一团,官司上的事,你找我就可以了,我的邮件是:vvvsjh@163.com

18
发表于 2005-5-12 14:26:52 | 只看该作者

古董先生:

跟你无关。

这件事情不管成功失败,我是决定要做了,我的朋友在我帮我收集资料,扬子赶快去找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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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2 14:31:39 | 只看该作者

抄袭就是抄袭,没有任何解释的理由。事实上,你将网络上他人的文章,用作自己商业出版文稿之用,这件事其实本身就已经不再是道德问题了,但我好象连要求你道歉也没有,只是说“不是你的东西,就删掉就是了”。你大概一连回了七、八个帖子,可就是连一句简单的“对不起,我已经删掉了”都没有,通篇都是为自己辩护,令我感觉不可思议

~~~~~~~~

请古董先生不要扭曲事实,请进http://www.21manager.com/dispbbs.asp?boardID=4&ID=60527&page=1 看你的言论,别人是怎么评论的。

是不是你自我的认知与他人接收的信息有太大的扭曲。

我回你第一个帖子就说了道歉,并且告诉你是佚名,我这个书是公开出版物,没有公开出版的东西更加上大幅度修改的东西,我很难处理。

你依然不让不饶,好,我们继续,这件事情不进法庭,我也消不了这口气的,栖息谷这么大的影响,这对我个人名誉造成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

输了也无所谓,哪都有给我口饭吃的地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12 14:45:47编辑过]
20
发表于 2005-5-12 14:34:18 | 只看该作者

余先生:

我是当事人,有什么事情请你跟我来说。听我一句劝:不要再在论坛上说这事了。麻烦你给我发个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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