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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叶东 - 

案例探讨:该不该开除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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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15:34:07 | 只看该作者

管理就应该提倡以人为本。什么叫以人为本?就是制不制度那是扯蛋,领导想留就留,想开就开,这就是以人为本。想采取哪种措施,能找不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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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17:05:18 | 只看该作者

制度是为管理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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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17:25:06 | 只看该作者

首先,阿强的行为算不算是偷盗?我觉得不算。

其次,任何偷窃都开除,是不是合理的制度?我也觉得不算。

公司在宣布偷盗一律开除的时候,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会有偷盗?为什么不能制止偷盗?为什么不能发动员工去保护公司财物?公司在制定制度的时候是简单的就贴出来,还是把制度要求和制度的精神深入人心,让每个员工去了解?在公布制度的时候有没有询问员工的问题和建议?

我估计这个公司管理层啥也没做,而且上下根本没沟通。如果有征询意见,肯定有人问这些旧东西如何处理的。所以这个不是阿强偷窃公司财产,根本是公司管理层任意立法,在毫无沟通和宣传的前提下找人出气。当我们说制度不能违反的时候,我们首先要问这个制度是不是真正的制度,是不是考虑清楚的,条例清晰的,宣传到位的。如果不是,就来坚持这个制度,那坚持的不是制度,坚持的是任意制定制度的制度。并且用这种方式去掩盖管理的无能。要知道,制度是管理全部人的,即管理着员工,也管理着立制度的人。建立制度的人,或者说立法者,不能通过立法的含混去构陷人入罪。而我们在阿强这个例子上,看到的不是坚持制度,而是制度的建立者在用过分强硬的制度去掩饰自己的无能,用没有充分沟通的制度去杀鸡儆猴。这样能解决偷盗问题吗?

再联系到有功不赏。这个企业首先要开除的是管理者。当管理者去批评员工错误的时候,首先想下自己是不是做到位了,是不是做好。如果你都没做好,凭什么要求员工做的比你好?

我也是一个管理者。当初我们公司也是没有很明确的奖惩制度。我花了1个月时间制定了公司的基本制度。首先好像立宪法一样制定基本原则。然后就各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所有的细则以及制定的理由,包括衡量处分的理由都是公开的。在各部门充分讨论后张贴出来。

我们的每一个处分和奖励,都是公开宣布。包括我援引条例的那些,基于何种原则去衡量处分的大小。而且所有同事都可以去查阅过去的判例。看看我作为最高的运营长官是不是任意改变原则。我最高兴的就是在过去几年后,我的同事们都能接受我的思路,他们能主动的知道那些是应该的那些是不易该的。当有新的情况出现,他能当中的很多人可以用我当初立法的原则去解释。当管理层做出不恰当的判决以及不恰当的条例,他们会援引我的宪法和判例做申诉。虽然这样做起来,管理层会觉得有掣肘,但是我觉得这个掣肘更加帮助我们防止管理的基层和中层去任意执行,也能够吧公司的政策和思想去深入人心,真正执行起来事半功倍。

而且,其实条例制定出来不是为了执行的,是为了不必执行的。如果公布一个条例,结果人人都会被惩罚或者一个月开个100张罚单。那不是管理者的荣耀,是管理者的耻辱。难道你的手下都是暴民,都是傻瓜:?人人都要违反制度?不会有100个暴民和傻瓜的,只会有1个暴君和傻瓜,那就是那个制定和执行规定的人。制定规定的目的是告诉别人什么事不能做,促进所有人的进步,而不是为了惩罚。更加不是本案例中,为了维护所谓的规定而去惩罚一个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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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19:35:59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开除,制度与人情应该分开;当然该奖时应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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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01:03:1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阿强必须开除.
公司领导考虑考虑的问题是,开除阿强给公司造成的影响,所以,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让大家觉得开除了阿强都没话说,如果不开除今后公司工作无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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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0:00:39 | 只看该作者

此公司的管理机制不妥!

有功就要奖励!

但是,违反规定就应当处罚!

没有制度要建立制度,有制度就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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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4:27:49 | 只看该作者

我的建议是开除,以维护公司的制度起到警示作用。

从人性化方面考虑可以在降薪录用,如果表现好的话仍然是可以提上来的。

不知道实际大家有没有这样操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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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09:10:17 | 只看该作者

独行兄说的好,把权利给员工,但我觉得还是要胡萝卜加大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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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3:23:20 | 只看该作者

应该阿强开除老板

公司制度很不完善,不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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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08:43:53 | 只看该作者
公司奖惩不明在先,阿强心中难免不忿;后来阿强偷东西,但从根本上,通过那么多人联名上书,以及冒着暴雨抢救物资,可以看出阿强做人的本质还是好的,只是在做事时有一些小偏差,对于这类员工不应该开出,由他的上级找他谈话把事情的严重性予以明确,同时公司发一则通告,将公司的过失、以及阿强的错误说明清楚,由于功过相抵,不予开除,同时制定一套严格的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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