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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学者
我个人认为:这个公司是非常重视制度的执行的,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必须了解制度的作用在于规避对公司消极的、不利的事情发生概率。而不是死板地利用制度去扼制积极的、有可能对公司有利的事情的发生。小李的这个事件是一个巧合,如果提前考核的话,也许小李没有后来的半个月时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小李在明知道自己三个月的任务没有完成有极大可能走人的情况下,并没有放弃和消极工作,在公司考核效率不高的情况下,仍然做出了一定的成绩,这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说,这种态度都是非常重要的,其实,三个月考核的目标任务无非是考核新进人员的工作态度,而不是一味地通过三个月时间来考核其能力。
所以,这样的员工一定要留下,对于其他同事来说,做到公平公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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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物者
灵活一点的好,管理的目标是企业的利益:)
感谢楼主:)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修身者
企业的管理很大程度是依赖制度管理,但是制度管理要相对的公平,制度是刚性的,涉及到管理就与人就关,那就要人情化。
所以,一个好的制度不是在于在制订的内容多么好,而是在执行人员的水平与境界。
一个企业要想真正去执行制度,首先保证管理人员在遵守它制订的规则,不能说领导一句话就决定人员生死。还有往往执著于制度的人就死于制度。
正心者
8楼说得不错
很多企业都面临这样的问题!!!!
制度还是要落实!!!毕竟这样的人是少数。。还是要服从绝大部分人的利益。。。。
诚意者
有点教条主义了。
该问题的解决既要考虑制度层面、更要考虑到其他层面。我认为首先公司有此制度,如无制度中之例外情形,一般应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这样可保证公司制度的权威性;但问题是该案例并非如此简单:一方面该员工没能完成试用期内的任务,属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之情形;另一方面公司也有明显的过错,即在试用期结束之前未对其进行考核;并且又在这个关键的时间点上出现了意外情形。
我们制定该制度的宗旨是选拔优秀的销售人才,从而增强公司的销售水平。试用期内的三个月完成任务要求也是这一目标的具体化和明确量化,但制度毕竟是制度,他并非能涵盖所有情形;一旦制度不能涵盖生活中之情形,且该情形又不违背制度之宗旨的,我认为有必要通过及时的行为加以校正,否则将会失去一个优秀的合作伙伴。该案例的发生正好是制度与现实情形的冲突之体现,如何解决既体现了人力资源管理者的智慧、也为我们以后解决公司类似其他问题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基于以上,我认为,结论是留下,但如何留下要有智慧。即既不失制度之威严,又能体现求贤之若渴。浅见,供各位仁兄批评。
交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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