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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职工持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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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9 18:1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外经贸股份制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
外经贸计财[1997]第188号
实施日期: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为使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外经贸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股份制试点,将具备条件的外经贸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

    第二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选择试点单位的原则:

    (一) 职工素质、经营管理比较好的企业;

    (二) 经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能够增加出口创汇、增加利税的企业;

    (三) 经营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所占比例较小的企业;

    (四) 具有竞争对手、非垄断性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外经贸企业改组成公司,可以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籍以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企业的凝聚力。

    第四条 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目前职工持股试点仅限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

    第五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原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不得转让、不得上市交易。

    第六条 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国家股应占绝对控股地位。

    第二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合资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四)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本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份:

    (一) 公司以外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人单位)的职工;

    (二) 公司非全资附属及联营单位的职工;

    (三) 公司关系单位的职工;

    (四) 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

    (五) 公司外的社会公众人士;

    (六)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持股名册和持股卡

    第九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股份,应当通过公司工会组织,采取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

     职工持股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工作。职工持股会受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

     职工持股会负责募集职工内部股股金;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票(记名内部职工持股会);办理和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办理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事宜;根据公司分配方案给内部职工办理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就内部职工股股利分配、增强或减少职工股份额发表意见,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依照本暂行办法募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份,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名册是记载本公司职工持有股份金额,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内部职工股依据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职工持股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职工本人签章、经手人签章;

     (三)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日期及有关记录。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卡是查核职工本人在公司中的持股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职工持股卡由持股会负责人签发。职工持股卡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职工持股卡由持股职工本人持有。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卡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职工持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入股、增股、减股日期及有关记录,经手人签章。

       (三)持股会负责人签章。

       (四)发卡日期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审批

    第十八条 按照本暂行办法,凡申请进行试点的企业(包括中央、地方)都必须报外经贸部(地方企业由地方经贸主管部门会签体改部门报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体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报送的有关文件,除按照《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须对涉及内部职工持股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规定。

        (一)在设立公司申请书或者公司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应当对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范围、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组织管理方式等作出说明;

        (二)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中,应当对职工持股会和内部职工持股范围、职工持股名册、职工持股卡管理方式作出规定;

       (三)附送职工持股名册、职工持股卡样式;

       (四)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事务所就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发行管理

    第二十条 外经贸企业经批准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均可以向内部职工发行内部职工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应参照公司股权设置和职工实际人资能力确定,但其累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认购内部职工股时,应按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通过职工持股会一次性缴纳股款,其认购价格按股票面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与内部职工缴纳出资额等额的股票或其他股票凭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入股自愿,不得强迫;入股必须用现金,不得以发奖金、搞福利为向职工赠股或低价配售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一般职工持股数额要有差距,但能过大,一般控制在4比1以内。

    第二十五条 内部职工股不得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不得继承。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职工持股金额为标准,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价值将其所持股份购回。内部职工不得带离公司,带离公司无效。

    第二十六条 内部职工股的股利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审批部门应当对本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暂行办法,公司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炒买炒卖公司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将内部职工交纳的股款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或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的,要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公司法》及其有关配套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先在内部部署施行,暂不公开报道。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12:00 | 只看该作者
京政体改发〔2002〕20号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
试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体改办,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体改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社团办在认真总结《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京体改发〔1996〕6号)发布以来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此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加快国有企业的改制步伐,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现对本市职工持股会试点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持股会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京体改发〔199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设立的,代表出资职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股权管理组织。
二、职工持股会的试点范围
职工持股会试点范围原则上为市属或区县属国有企业,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三、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条件
设立职工持股会除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或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产权清晰,股权结构合理,改制行为规范,并妥善解决了离退休职工和企业债权债务等问题;
(三)职工支持企业改革,愿意通过职工持股会向企业投资,同时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企业资产质量较好,有产品、有市场、经营稳定,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对投资者的经济回报能力。
四、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构成和持股比例
(一)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构成。
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方式一般应以现金形式为主。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可以由以下方面构成:
1、现金出资;
2、        执行政府对企业有贡献者奖励的有关规定,职工所得股份;
3、企业实行股份期权,期满后,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所得股份;
4、经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职工可将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按规定折价后作为个人出资;
5、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
(二)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持股比例。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每名会员的出资总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资金的5%;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持股比例。
五、关于职工持股会建立备用金制度
职工持股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是职工持股会用于回购按《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退出职工持股会的职工所拥有出资的专项周转金。
备用金一般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资金的10%。备用金归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共有,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持股会用备用金回购股份的权利,由理事会代表全体会员行使。
职工持股会解散时,备用金的处置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六、关于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一)关于会员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代表按其所代表的出资额度行使权利。会员代表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前,须就会议准备表决的内容征求所代表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在行使权利时,按其所代表的多数会员的意愿充分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的有关情况反馈给所代表的会员。
(二)关于职工持股会监事会。
职工持股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较少的职工持股会,可以设立一名执行监事。
监事会对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列席职工持股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具体职责由《章程》规定。
七、关于职工持股会变更和注销程序
职工持股会成立后,由于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原因,职工持股会要求注销登记或变更名称、注册资金、章程、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一)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或职工持股会将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的相关文件,职工持股会清算组织人员名单及清算工作安排;
(二)办理变更名称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公司名称变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变更注册资金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关于调整公司注册资本的有关决议;
(四)办理变更职工持股会负责人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理事会、监事会决议;
(五)办理变更《章程》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八、关于加强对职工持股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职工持股会报告制度。
职工持股会出现下列事项,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1、职工持股会会员人数变动超过10%的;
2、职工持股会联系人员、地址、电话变更的;
3、职工持股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职工持股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职工持股会工作的指导。
(二)关于职工持股会年检工作的规定。
职工持股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填报的《职工持股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及相应的电子版)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职工持股会年度检查的初审;5月31日前持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和《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年检不合格的,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于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
对于逾期不年检的,撤销职工持股会社团法人资格,收缴《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并通报工商管理部门。



















主题词:企业  改革  职工持股会  通知
送:学农,鸿祥同志。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秘书处  2002年12月4日印发
共印400份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12:00 | 只看该作者
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主要工作程序(试行)
               
2001-4-9  一、试点企业向外经贸部(地方企业通过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申请报告的内容按《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申请材料目录(试行)》执行。  二、外经贸部对试点申请作原则批复。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本试点企业和内部职工持股会外,需确定另外3家以上的发起人并订立发起人协议书。  四、试点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3年财务审计和股份公司设立未来一年的盈利预测审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上一年的财务审计。  五、试点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立项、评估、确认及国有股权管理批复等事宜。  六、试点企业组建内部职工持股会,制定内部职工持股会章程,管理内部职工认购股款。  七、订立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应对职工持股会的作用、内部职工持股范围、职工持股名册、职工持股卡管理方式作出规定。  八、出资验资。  九、试点企业与母公司订立分立与服务协议。  内容包括资产与业务划分、进出口配额与经营权、商标的使用、财务支持、职工生活福利与后勤保障、人事管理、争议解决等。  十、试点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十一、聘请律师就公司章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分立与服务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试点企业提出设立公司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地方试点企业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会签后由当地体改部门报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提出设立公司申请,由国家体改委会同外经贸部审批;有限责任公司向外经贸部(地方试点企业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公司申请,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核。  试点企业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文件,按《外经贸企业设立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文件目录(试行)》执行。  十三、国家体改委会同外经贸部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外经贸部审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召开公司假日创立会议。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审议公司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报告。   十五、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在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理设立登记。设立登记的主要文件有:    公司登记设立申请书;     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或外经贸部审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文件;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发起人或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十六、公司成立开业。    领取营业执照;     刻印公司印章;     开立银行帐户;     办理税务登记。   十七、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的改制辅导。    政府主管部门或总公司对改制企业的辅导报告。     自公司成立开业的3年内,试点企业须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外经贸部(地方企业通过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通过总公司)报告改制企业上一年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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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13:00 | 只看该作者
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
               
2000-5-9  为保证国有外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外经贸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股份制试点,将具备条件的外经贸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  第二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选择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单位的原则是:    经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有利于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扩大出口的企业;     经营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所占比例比较小的企业;     具有竞争对手、非垄断性经营的企业;     有利于贸工、贸农、贸技结合,实施“大贸易”发展战略的企业;     外经贸部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外经贸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应占绝对控股地位。  第四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转为上市公司,仍可按有关规定向公司职工配售股份,但原公司职工持股会持有的内部职工股不得转让、不得上市交易。第二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采取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职工持股会只限于以下人员参加:    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职工持股会:    公司以外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人单位)的职工;     公司非全资附属企业及关联公司的职工;     公司关系单位的职工;     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     公司外的社会公众人士;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职工只能以参加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对改制企业持股,不允许以自然人方式对改制企业持股。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职工出资名册和职工出资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内部职工持股,应当通过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持股会进行。  第九条 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组织。  职工持股会受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代表对其出资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  职工持股会负责募集内部职工股股金;集中管理认购的公司股票或出资证明;办理和管理职工出资名册和职工出资卡;办理职工入、增、减、退资事宜;根据公司分配方案给内部职工分红;参加股东大会,代表对其出资的职工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依照本暂行办法募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股份,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出资名册和职工出资卡。  第十三条 职工出资名册是记载本公司职工出资金额,作为职工持股会进行出资管理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职工出资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出资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职工出资卡号码;     职工出资金额、职工本人签章、经手人签章;     职工入、增、减、退资日期及有关记录。   第十五条 职工出资卡是查核职工本人在公司中的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职工出资卡由职工持股会负责人签发。职工出资卡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职工出资卡由出资职工本人持有。  第十六条 职工出资卡应载明下列事项:    出资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职工出资卡号码;     职工出资金额、入、增、减资日期及有关记录,经手人签章。     持股会负责人签章;     发卡日期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  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程序  第十七条 按照本暂行办法,凡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包括中央、地方)都必须首先向外经贸部(地方企业通过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报告,经外经贸部原则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试点企业的基本情况;     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的基本情况及初步设想;     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在完成资产评估、订立章程、出资验资等项工作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须向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地方试点企业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当地体改部门后再报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提出设立公司申请,由国家体改委会同外经贸部审批;有限责任公司须向外经贸部(地方企业通过当地外经贸部门)提出设立公司申请,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核。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文件包括:    外经贸部关于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     关于设立XX股份有限公司或XX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     国有士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及国有士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     关于XX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方案的报告;     国有股权管理申报方案;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文件;     财务审计报告;     盈利预测报告和注册会计师意见;     验资报告书;     发起人协议书;     XX股份有限公司或XX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     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出资名册式样;     职工出资卡式样;     XX股份有限公司或XX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部分改制情况下母公司与改制企业的分立与服务协议书;   在设立公司申请书或者公司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应对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范围、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组织管理方式等作出说明。  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中,应当对职工持股会和内部职工出资范围、职工出资名册、职工出资卡管理方式作出规定。  在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中,须有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事务所就公司章程、内部职工持股、母公司与改制企业的分立与服务等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关于设立公司的申请经审批、审核同意后,须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召开公司创立会议、登记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开业等工作。  第二十条 政府主管部门和母公司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自公司成立开业的三年内,试点企业须报告XX股份有限公司或XX有限责任公司上一年的运行情况。第五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发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企业经批准在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均可以向内部职工发行内部职工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应参照公司股权设置和职工实际入资能力确定,但其累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企业净资产规模和职工入资能力,在保证国有股绝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由企业在申请试点的报告中提出,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认购内部职工股时,应按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通过职工持股会一次性缴纳股款,其认购价格按股票面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股票或其他出资凭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向职工持股会出资自愿,不得强迫;出资必须用现金,不得以发奖金、搞福利为名直接或间接向职工赠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出资数额的差距不能过大,一般控制在4比1以内。  第二十六条 职工出资及其凭证不得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不得继承。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出资名册记载的职工出资金额为基准,参照每单位出资所拥有的净资产购回。职工出资及其凭证不得带离公司,带离公司无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审批部门应当对本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暂行办法,公司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炒买炒卖公司职工出资及其凭证;职工持股会用职工出资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或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的,要严肃查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公司法》及其有关配套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暂不在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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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13:00 | 只看该作者
宁夏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职工自愿认购本企业股份,由工会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持股会代表职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有利于推进企业资本结构多元化,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主人翁意识,是职工参与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二条 内部职工持股会(简称持股会,下同)是工会统一组织,运作内部职工股的社团法人,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可依照本办法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  1、企业连续两年盈利;   2、企业工会组织健全;   3、企业对内部持股会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 持股会应实行入股自愿、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第二章  持股会股份的来源  第五条 企业在公司化改造的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职工持股股份。  第六条 职工持股股份总额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第三章  持股会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持股会的资金来源为下列形式:   (一)持股会的投资主体是本企业的全体在册职工,设个人股。个人股是以个人合法财产向持股会投资形成的股份,是持股会资金的主要来源。   (二)企业根据情况,可用企业历年的劳动分配积累绘上述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配股、送股或用于持股会基金,作为内部持股的红股。红股只能享受分红。第四章  持股条件和持股额度  第八条 在本企业或企业集团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册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均可按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投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不得持有本企业内部职工股。  第九条 职工个人的持股额度由工会根据责任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确定。第五章  持股会的组织管理和运作  第十条 企业工会负责组织和管理持股会。持股会作为社会团法人向企业投资并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 持股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董事职权,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持股会实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可按职代会选区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股金规模确定。  第十三条 持股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务机构,由五至七名理事组成。理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持股会理事长一般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理事会职责及工作制度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下发办公室,作为持股会的办事机构,可设3至5名兼职工作人员,人选由理事长在会员中选聘。  第十六条 作为职工持股股东代表的董事,在参与企业决策中,应充分代表持股职工利益,反映持股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以保障企业资本的安全保值、增值,保障持股职工依法获得收益。第六章  持股的认股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认股的程序为:   (一)职工按规定向职工持股会提出个人申请:   (二)由持股会审查该职工持股资格,确定其持股额度;   (三)职工向持股会交付认股资金,由职工持股会发给职工持股股权证,载明职工所持股份的金额、股份、配股、分红及其他有关事项,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持股会印章。第七章  持股会的运作规范  第十八条 内部职工个人股,个人不准交易;未经持股会批准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职工调离企业或者死亡的,其所持股份可由职工持股会按股本原值购回,股本价款归还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也可以经理事会批准,在内部职工中转让;持股会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或扩股时使用。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股由持股会以社团法人名义依法按股享受公司利润分配,持股会再按股数进行二欢利润分配。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内部持股会,应制定章程,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自治区证监办批准民政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社团法人登记后方可运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治区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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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15:00 | 只看该作者
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步伐,规范公司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持股职工的佥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国有企业依《公司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是批依照本办法设立、隶属公司工会、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代表内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 内部职工股(以下简称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条 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六条 职工持股持有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职工股持有人通过职工职工持股会,按投入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权益。  第八条 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投资。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  (二)持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章程;  (三)建立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  (四)对原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五)有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六)新办公司在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本公司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并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持股会名称;  (三)职工股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以及每股金额;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六)职工股内部转让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七)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及其成员产生办法、职权和任期的规定;  (八)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九)公司工会社团法定代表人;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体制改革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公司设立申请书或者公司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对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价格、方式等问题的说明;  (二)公司章程中对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名册、会员出资证明、管理方式等的规定;  (三)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职工持股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实行会员制,凡认购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职工均为职工持股会会员。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职工持股会理事;  (二)通过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及本会章程,处置其股份;  (四)通过职工持股会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按所持股份获得红利;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公司章程;  (三)不得退股;  (四)服从和执行公司及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决议第四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由职工股持有人组成。  第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员会议,就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的管理以及会员行使股东权利等有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员会议选举3棗9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组成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办理职工持股会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职工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职工持股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职工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二)集中管理职工股股本凭证;  (三)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出具出资证明;  (四)根据公司分配方案为会员办理分红事项;  (五)召集、筹办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  (六)代表或推选代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根据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的决议,职工持股会可设理事长一名,为职工持股会法定代理人,代表会员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和理事长接受会员的监督。第五章  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内部职工持股,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设立时吸收职工持股的,应当按照公司职工发行方案由职工认股。职工认股后,应组成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统一办理职工入股事项。   公司增资扩股时发行职工股的,通过职工持股会办理职工认股、入股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股限于以下人员通过职工持股会购买:   (一)公司发行股份时,公司和分公司的在册职工;  (二)离、退休和退养职工;  (三)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股金由企业工会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确定职工个人认购股金的上下限额。  (一)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股份总额的3%,  (二)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股份总额的2%;  (三)注册资本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持股额最高不超过持股股份总额的1%。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职工股份凭证。   职工股份凭证由职工持股会集中统一管理。 职工持股会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股的依据。   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持有股份数;  (三)股份变动情况;  (四)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会员本人及经手人的签章。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应向会员出具的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核查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七条 会员出资证明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会员出资证明应当标明“内部职工”字样,加盖职工持股会和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印章。  第二十九条 以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职工股。  第三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派送股的形式时,对职工股的派送,应当与普通股股东同股价。   第三十一条 派送股可以由职工持股会直接分配给会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职工死亡或经公司同意调离时,即视为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可按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将此股份收回,转让给其他会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体制改革行政部门和省总工会负责解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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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15:00 | 只看该作者
厦门在市属国有企业中实行内部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2000-5-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联系我市企业改革实际情况,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拟在我市属国有企业中试行内部员工持股,具体意见如下:  一、开展内部员工持股的意义和作用:试行内部员工持股符合十五大精神,是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让广大员工持股,成为企业的投资者,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把员工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提高他们对企业资产的关切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通过试行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促进企业按《公司法》的规范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步伐,并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适用范围及原则:试行内部员工持股适用于厦门市市属国有独资和控股的经营性企业。按照我市“抓大放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试行。内部员工持股应遵循如下原则:职工自愿;产权明晰;国有资产不流失;风险收益对等;运作规范。具体范围:除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试行内部员工持股外,其他企业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行。  三、持股比例:试行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员工人数及其实际购买能力,选择确定员工持股的比例,非国家必须控制的垄断部门鼓励员工控股;原有的法人股可以保留。  四、持股方式:内部员工持股的方式可以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价折股出让给员工,员工也可以出资形式重新投资入股。企业可以把经存的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属于职工公共积累的资金按规定配给职工。一般采取以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持股的形式,由工会组织持股员工大会实行股权管理,行使出资者权利。员工人数少(一般在十五人以内)、注册资本小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  五、持股资格及股份流转:企业员工的持股资格、员工认购股份数额、股份认购方案由企业持股员工大会决定。当员工脱离企业时,其股份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鼓励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员工暂时不入股。暂未投资入股的员工,今后可以在企业预留股份或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企业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持股且持股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员工,具体持股比例由企业持股员工大会决定。  六、股权购买: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投入,由员工个人以现金形式支付,也可以用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专有技术、专利等作价入股,具体作价及方式等需有关批准机关确定。员工持股的资金投入应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但应在改制时付清不低于认购股数相应金额的60%,其余部分认购款应与公司签订借款手续,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在二年内付清本息。  七、资产评估及不良资产处置:企业在改制前须经国有资产出资单位同意,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确认后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允许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采用租赁或托管等形式,由企业继续有偿使用。对企业的不良资产,应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如实反映,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共同审核认定后,予以核销。  八、资产折股出售收入处置:企业的净资产作价折股出售给员工的资金收入,已明确国有资产出资单位的,由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收取;未明确国有资产出资单位的,统一上缴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  九、利润分配:改制后企业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同股同利,不得损害国有股和员工股的权益;企业年度经营收益可以用于转增股本,也可以现金分红。国有股的分红按《厦门市国有资产经营权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厦财[1997]8号文办理。  十、持股员工大会:改制的企业要严格按《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由工会主持召开持股员工大会制定“持股员工大会章程”,选举持股员工代表参加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改制程序:  (一)企业在征得出资单位(未明确国有资产出资单位的为企业主管部门,下同)同意后,由企业工会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对拟试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改制方案进行表决。  (二)企业根据职工大会的决议和资产出资单位签署的意见,成立改制筹备组,做好资产评估、办理资产处置手续、起草改制企业“章程”并报审批部门审批。资产评估应由企业向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立项手续,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反映企业不良资产和拟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的详细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示的不良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拟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资产折股方案,未明确国有资产出资单位的,同时明确国有股权持股单位。  (四)企业工会召开持股员工大会,通过《持股员工大会章程》,选举拟派出的持股员工代表。  (五)由职工持股会和持股单位草拟企业新的章程,产生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聘用经营者。  (六)申请报批:市属国有企业试行内部员工持股由市转机办、体改委和资产出资单位联合办公会审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由体改委审批,审批必备文件包括:    1、企业改制的具体方案以及资产出资单位同意改制的文件;    2、企业职工大会和公证法律文书;    3、持股员工大会章程和持股会组成人员、持股员工代表名单;    4、企业新的章程;    5、员工持股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6、资产评估确认书;    7、资产折股方案批准文件;    8、明确持股单位文件;    9、改制后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名单。    (七)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企业宣告成立。  十二、参股限制:集团母公司或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本部员工不得向其投资企业中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改制企业参股,但在持股企业任职的除外。非本企业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  十三、股权管理:规范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运作,保护国家和职工合法权益,改制企业应参照有关规定,到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领取股权托管凭证。  十四、工作指导:市转机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改制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督促、指导和把关,并总结试点经验。各国有资产出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工作的领导,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及时反映和解决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市转机建制领导小组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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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15:00 | 只看该作者
黑龙江省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2000-5-9  为了贯彻实施《公司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结合我省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是指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以社团法人托管运作,工会代表员工个人进入董事会产按照股份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第二条 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员工持股,使员工同本企业形成财产关系,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调动员工关心企业发展和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加强员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资本运作机制,激励员工高效率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员工持股制度在我国尚属探索性的新的股权形式,其性质不同于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制度。有关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进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试点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批试点企业拟选定20户)。第二章  持股比例  第五条 试点企业要在其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员工持股股份,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股本总额的30%。  第六条 员工持股股份总额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设计或提出,由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总额中预留部分股份,用于奖励优秀人员红股和供符合持股资格的公司新增人员认购。第三章  持股资金的来源  第八条 员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按照个人自愿出资为主,多渠道集资为辅的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员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出资认购公司股份;  (二)、为鼓励员工持股,有条件的企业可由企业划出专项资金,借贷给员工作为认购持股股本,贷款的本息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偿还期限,人员工工资和红利中扣除。偿还期限可为5年至8年;  (三)、将企业历年积累的部分公益金划转为员工持股股金,提供给员工;  (四)、企业可按适当比例提取年度可分配利润作为奖励红股资金;  (五)、上述四项员工持股形式的比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但员工现金购买部分不少于员工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第四章  持股条件和持股额度   第九条 凡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均可自愿持股。  第十条 非本企业员工,不得持有企业内部员工股份。  第十一条 每个员工个人的持股额度应体现公平、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具体额度由工会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民主意见后确定。  第十二条 确定董事长、总经营持股额度与一般员工持股额的合理比例。即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额3000万元以下、3-5千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持股额度最高不能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2%、1%。第五章  持股的管理运作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由工会托管运作,工会设立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工会下属专门从事员工持股管理运作的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受托作为全体员工持股股份的股东代表,一般应由工会负责人出任为宜,依照法律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董事职权,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工会员工持股会成员必须是持股职工,并应具有企业管理经验和证券投资操作能力。具体人选由持股员工民和推荐,并经工会批准。员工持股会对持股员工负责,其日常工作受工会领导。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会的工作人员可为专职人员,也可为兼职人员,其设置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人数以不超过3人为宜。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会负责人作为员工持股东代表,在参与企业决策中,应充分代表持股员工的利益,反映持股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以保障企业资一的安全有效增殖,保障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会的重大事宜由工会召开持股员工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运作内部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并接受持股员工的质询和监督。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会要根据公司管理规定设立内部员工持股股份管理副册,详细、准确的登记内部员工持股、分红及股权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条 工会员工持股会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信息负责及时向持股员工予以通报,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将经确认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情况和红利分配情况等向持股员工公布。第六章  持股的认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员工持股的认购程序为:  (一)、员工提出认股申请;  (二)、工会负责审查申请认股员工的持股资格,计算其持股限额数,报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或董事会审核确定;  (三)、员工认购持股股份。认购持股本金中,员工个人出资部分,由员工以现金向员工持股会交付;借款部分(包括预留股份、专项资金等),由工会向公司申请借款,按照员工股份额向持股会交纳;公益金等转内部员工持股本金部分,由公司按照员工持股份额直接划转员工持股会。  第二十二条 员工认购股份后,由员工持股会统一持有股票,设立员工个人持股股本帐户,发放员工持股股证书,以证明持股员工在公司中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其它权力,并公布持股员工名单及持股额。第七章  持股的规范  第二十三条 内部员工持股股份不能转让、不能交易、不能继承。  第二十四条 员工升职或降职后,其持股额度,要相应的增加或减少,按照有关办法进行重新确定。  第二十五条 新调入本公司的员工一年后可按照岗位和本企业工龄获得相应数额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 员工离开公司(含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解聘、开除等)或者死亡的,其所持股份由工会员工持股会代表公司按当时股本价值含量回购,股本(员工出资部分、借贷款已还部分)归还员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回购的股份,留作奖励股或由新员工认购。  第二十七条 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法人股东向内部职工转让部分股权和向员工增发新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和新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上市后,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员工持股可转为记名股票,并根据证券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九条 员工个人持股由员工持股会依法按股享受公司利润分配,员工持股会再按照员工个人持股数额进行二次分配。第八章  持股风险与责任  第三十条 持股员工与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一条 持股员工以共所持股本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内部员工持股制度试点企业,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属新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省体改委批准设立,省省工商局登记,在登记注册时,仍以员工个人股直接(自然人股)作为股东登记,属新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个人入股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登记管辖规定进行登记。原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的企业,涉及股本结构调整和股权变化的,由股东会、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省体改委批准,省工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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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16:00 | 只看该作者
安徽省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本办法所称内部职工持股(以下简称职工持股),是指职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职工股可以由职工个人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四条 实行职工持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公司不得以职工是否持股、持股数量的多少来作为职工上岗、下岗的条件。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实行职工持股的,在改制时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六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营,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股权设置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决定是否能够实行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企业,原则上不实行职工持股;  (二)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者特殊优惠的企业,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三)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必须经国有产权代表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其他企业,可由国有投资主体或者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根据实际决定实行职工持股。  连续两年亏损或者预期资本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企业,是否实行职工持股,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出资能力,提出职工持股方案(包括职工持股的总额、基数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国有产权代表机构认可后组织实施。关系国计民生、确需由国家控股的公司,其股权结构必须经该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机构批准。  第九条 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方式:  (一)设立为公司或者已改建为公司的,可以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设置;  (二)拟改建为公司的,可采取职工个人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企业产权的形式设置。购买企业产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购买企业产权的方式实行职工持股,一次付清认购款的,可给予不超过总价款10%的优惠。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一般应当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也可以多持股。第三章  股份认购  第十一条 职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股权:  (一)以现金出资;  (二)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后新增的税后留利,经科技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划出一定的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该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  (三)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将经营者的部分或者全部年薪折成股份;  (四)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企业工资基金的结余按照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分配作职工入股的股金。  但分配的工资基金的结余不得超过总额的70%。以企业职工工资基金结余分配的股金,可以按股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继承。  (五)以其他合法的形式取得股权。  第十三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应当制定职工购股的办法。  第十四条 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根据职工购股办法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续;  (五)公司给持股职工签发出资证明或者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持股职工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章  股权转让及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允许职工持有的股权在本公司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收益状况确定。职工股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内部职工股股权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原则上不得退股。但遇持股职工调出、辞职、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辞退等情况,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鼓励职工将红利用于企业增资扩股。对将红利转作入股资金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五章  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是受持股职工委托,专门从事公司内部职工股权管理,并在持股职工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由持股职工以会员的身份加入,并联合组织成立。  职工持股会可以依托公司工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职工入会的条件;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持股职工委托授权的办法和一般内容(如委托代表的股数、表决权等);  (四)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的产生办法、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五)持股会的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的经费来源;  (七)其他约定的事项。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报本公司和批准公司成立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按其授权职工持股会代表行使股份的多少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由3至5名理事组成,并以简单多数产生理事长1人。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得担任理事长。  理事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职工持股会的各项制度;  (四)负责职工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可以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集体控股、参股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公司、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体制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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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16:00 | 只看该作者
济南市公司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略)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企业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必须超过50人;     企业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市总工会同意企业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职工集体股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     持股职工(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股份内部转让,收购和受益的有关规定;     职工持股会终止和解散的有关规定;     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全体职工的签名。   第十三条 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由企业工会向市总工会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报送有关文件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附送职工持股会章程及市总工会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  第十五条 职工股在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登记为“XXX工会(职工持股会)”。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要建立职工持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持股会会员大会是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持股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若干个分会。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就持股会章程制定和修改、参加公司股东会、分红等事宜做出决议。第一次会员大会由企业工会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员大会采取按股权进行表决的方式,对持股会章程的修改、持股会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投资等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内部职工集体股表决权2/3以上才能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要设立职工持股理事会。职工持股理事会是职工持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设理事3—9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会由持股会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采取按人数进行表决的方式。理事、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主持持股会员大会,代表持股会参加公司股东会。经股东会选举可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执行下列职责:    收集会员出资资金对公司进行投资;     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凭证;     根据公司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代表会员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向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理事应当接受持股会会员的监督。理事长、理事既可是兼职的,也可是专职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为持股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正常活动提供方便。第四章  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设置内部职工集体股,并按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置内部职工集体股,应向职工提供公司章程(草案)、可行性报告等材料,由职工认股。认股后,就成立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统一办理内部职工持股事宜。  第二十七条 工会(职工持股会)向持股职工发放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证明书号码;     出资数量;     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工会公章及持股会理事长签名;   第二十八条 职工集体股的股金来源:    职工以货币出资;     企业在按劳分配给职工货币工资后的结存工资,在留足储备基金后,剩余部分,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作职工股。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内部职工股的依据。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书号码;     会员出资数额;     出资的变动情况;     职工持股会负责人、会员本人及经手人的签章。 第五章  职工集体股的转让和终止  第三十条 会员个人持有的职工集体股可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不得向非职工转让,转让价格双方协商而定。  第三十一条 会员经企业同意调离本企业,或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所持股份可转让给其他会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转为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持股会解散,会员认购的职工股,可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经批准转为上市公司的,职工集体持股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集体股,经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部分转让的按比例减少会员持股数量,全部转让的,解散职工持股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终止或破产的,持股会会员按出资比例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后,解散内部职工持股会。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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