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ixutao 发表于 2008-1-16 10:50:36

<div twffan="done"><font face="宋体">http://www.7do.com.cn/u/llnfc/archives/2007/723.shtml</font></div><div twffan="done"><p><font face="宋体">曾几何时,使用即时通讯工具,是我们时尚的代表。</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nbsp;&nbsp; 在十年前,毕业的时候,手里有一台中文CALL机,一部菲利蒲手机,就已经是小资的身份。在那互联网刚在中国崭露尖尖角的时候,有寻呼机和手机已经不代表时尚:这样的身份只是个暴发户。在和圈内的朋友打招呼时,临走前不忘记你说一声:有事你Q我。不过,当时说的Q,是ICQ,而不是现在的QQ.说完这话,把五六十年代的领导听得对我们无比敬仰:这些就是后生可畏,走在了信息化时代的前沿。</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nbsp;&nbsp; 然而ICQ毕竟离我们太远,满世界的人圈,找不到合适的中国用户。注册了一个ID,登陆半天寻友,半晌对方回话:are u chinese?我说是,对方就不理了。毕竟,文化差异太多。</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nbsp; 于是,当OICQ这个小企鹅出现的时候,带来我们的一阵惊喜,当时第一个反映就是,ICQ的中国化做的不错,面对中国市场开发这样的工具,而且比ICQ简单易用。只要用过第一代OICQ的,谁也不会忘记那ICQ的简化版样子。</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nbsp; 然而,没过一年,在网上就传来ICQ起诉OICQ侵权。原来,这个软件的作者,只是仿制对方产品,并中国化,借了对方的名称。再不久,又传来OICQ要出售。当时,OICQ的用户已经不少:其实更多情况是一个人注册多次,想从中找出好的号码给自己用或者赠送给朋友。那个电话线一小时四元的时代,没人愿意挂聊天工具软件的。</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所幸的是,ICQ在OICQ改名为QQ后,没追究这马化腾的任何责任。如果马化腾像他所起诉的陈寿福一样,罚款加坐牢,我们只好等待MSN、网易泡泡的天下。但ICQ放了他一马,毕竟,他们信仰的是软件自由的年代。尽管他们知道,这样会让对方争夺自己的市场份额。</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nbsp; 但OICQ改名QQ后,信用危机就增加了。而且是空前绝后的增加。</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nbsp; 那是一个男人骗另一个男人爱上自己的时代。无数GG花尽口水,着迷于网络间一个异性芳名时,见面的错锷只能用复杂来形容。</font></p><p><font face="宋体">那更是一个错乱的时代。网上聊天更比打电话发寻呼省钱。为了表达自已天各一方却日久情深的思想,自己在南京却说在北京,然而对方的人可能就在同一间网吧坐着。</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nbsp; 那也是马化腾无比头晕的时代。他不知道如何赚钱。只好在QQ登陆时加上广告条,在聊天时不断弹出窗口强奸用户的眼球。</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所以,当木子版、珊瑚虫版等一系列简洁版、显IP位置版出来时,用户选择了他们。虽然在软件上显示对方的位置,同时也讽刺了中国人的信用危机,但这就是中国。</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nbsp; 使用这些改良版的时候,没有了眼花的广告,也知道自己是和谁在聊天,中国人的心态稳了:至少,在这方面,保证了QQ的稳定成长。没有这些改良版,中国数十万网吧,情愿选择MSN、雅虎通、泡泡,也不愿意安装QQ。因为,QQ的资源消耗要让无数网吧网管头痛。</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nbsp; 我不清楚改良版这些作者通过母体的QQ软件赚了多少钱,但即使是赚钱,肯定没有马化腾赚的多。甚至,根本不形成对马化腾的威胁,因为QQ自身的赢利模式,并没有在改良版上复制到这些改良工作者身上。</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相反,QQ空间复制于MSN空间,QQ动态表情复制于MSN动态表情,QQ电话复制于雅虎通。QQ本身就是一个复制和模仿高手。如果说侵权,为什么不说说自己先如何侵权?</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当然,一切可以用仿照而过去,让QQ独立于法律之外。毕竟,它的用户群很强大了。</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然而,马化腾,你忘记你怎么起家了吗?</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我和QQ改良版的作者一个都不认识,甚至有时对一些改良版作者在QQ里设置木马深恶痛绝。但他们,所做的不过也是自由软件者做的事情。因为,他们没有复制你的模式,事实上也不构成威胁。</font></p><p><font face="宋体">当ICQ起诉你侵权的时候,你是否还记得你的紧张?当你的女人离开你的时候,你是否记得你的悲伤?</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你起来壮大了,你成功了,你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领导互联网的潮流。软件的自由精神,原本就要有宽容心,没有宽容心,如何有中国信息产业的强大?</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nbsp; 你赢了官司,然而面对这无比庞大的QQ,我突然感到恶心了。对软件没什么,可是当一个人杀了人,拿了人家的钱买了东西给你吃,你吃得下吗?</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nbsp; 所以,我不再用QQ了。</font></p><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nbsp; 因为,中国已经进入信息更自由的时代,朋友找我可以用飞信,MSN。并且,我可以从繁多的信息阅读中脱离出来,给自己一个更宽松的天空。</font></p></div>

ruixutao 发表于 2008-1-16 10:57:42

我眼中的“珊瑚虫”事件

BY:一一【H.S.T】<br/>原文自:http://mymines.00bp.com<br/>欢迎转载!<br/>我去年的这个时候刚刚有自己的第一个qq号,也就是现在还在用的这个。由于刚刚接触网络,所以当初并不知道其他修改版的qq客户端。后来随着自己的不断了解,才知道除了官方版还有众多修改版本,其中珊瑚虫版就是里面的娇娇者。2007伊始我便改用了珊瑚虫版,并且还在不断的试用其他版本,甚至由于接触linux操作系统,开始使用Luma QQ等客户端。作为一款聊天工具,腾讯QQ几年的发展已经垄断了国内即时聊天市场。在这里最主要的力量自然就是他们的管理团队决策和开发团队的研发还有众多网友的热心支持。现在腾讯qq的活跃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了一亿多人,这种规模绝对是空前绝后的。现在我们可以说腾讯qq是功成名就了。我们有必要看看腾讯的发展过程,这便于我们来讨论珊瑚虫qq这个话题。鉴于我对网络了解的比较晚,我查询了很多正、反方的资料,以便更透彻的分析这个事件。<br/>记得我上高中的时候,在《读者》、《青年文摘》等杂志上看到几篇关于马化腾创业的文章,或者可以称为对他的采访,当时感觉创业的确是艰辛,也为腾讯一统即时聊天江山而叫好。当然我也从中了解了qq的历史。qq的最初雏形应该是汉化并修改了现在风靡全球的icq而来的,所以当初qq叫做oicq。从oicq开业到珊瑚虫qq出现这段时间可以说是腾讯在辛苦的打市场。当时的腾讯力量应该还很薄弱,珊瑚虫的出现以及发展态势震惊了腾讯高层,他们害怕珊瑚虫qq的人气资源会取代自己的地位。说不定soff还会自己建立个即时聊天工具,所以在腾讯公司的参与下,通过警方跟soff进行接触。当时的soff还是大二学生,自然退了下来,并且签订了不再开发的协议。<br/>在这期间腾讯好像还惹官司了,被icq控告侵权,(这样修改和汉化不被告就怪了~ ~),后来改名为qq。据说是热心网友给想的主意。后来,也就是在此事发生之后一直到2005年左右,腾讯步入快速发展时期,当然也还是困难重重,国内硕大的市场还没有形成腾讯垄断地位,但已经占据了明显的优势,怎么巩固呢?利益的迫切需求让腾讯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珊瑚虫,飘云等qq版本的下载。我当时没有自己的qq号,但是看见过qq官方网站提供珊瑚虫qq的下载,据说这些下载版本竟然没有通知原作者。这应该算是腾讯违法吧!我当时没有保存这些页面。再接着,正巧msn进军中国,珊瑚虫在这场战役中为腾讯挽留了大量的用户,这是任何人不能否认的,应该算功臣了。现在腾讯已经撤下了珊瑚虫qq的下载,低调一段时间后,脸色骤变,实在令我吃惊。也就是今天我们看到的事情了,腾讯把soff推上法庭。<br/>由于国内法律的不健全,从现有法律角度看,很难确定珊瑚虫qq到底是不是侵权,双方律师也都意见不一。这件事我个人认为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了,腾讯公司跟soff都有错。在5年的共存时间里,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见腾讯公司与soff面对利益的个人情绪。soff2006年以前是绝对公益的,后来开始捆绑插件,有了一定的收入。腾讯公司就抓着这点不放了。此外,珊瑚虫qq屏蔽了广告,增加显ip功能。腾讯也控告soff影响其广告收入,而且显示ip影响到了个人隐私。我想说的是,腾讯qq在广告方面的盈利在总的盈利中并不是占很高的地位,而且珊瑚虫用户也会提高腾讯其他方面的收入,例如qq秀和各种什么什么钻的。也许有些人开始第一次用qq官方版的话,看见广告那么多就放弃了,还谈什么qq秀收入啊???现在就我感觉,qq官方版越变越流氓,特色功能也少,现在围绕qq的各种收费业务也越来越稀奇古怪且收费越来越不合理。但使用qq还是免费的,但体验感越来越差。腾讯控告别人流氓的确是自己说自己不是人。个人认为,国家应该出台一些列的法律限制软件广告的具体数量,否则软件的流氓话会更加严重。至于ip会与个人隐私挂钩,我不同意。既然透漏ip都是隐私问题,那为什么你还要推广实名制???再说了,即使不用珊瑚虫qq,想知道对方的ip的方法也是多的很啊,不成立。ip会被别人发现来自通信协议的缺陷,你怎么不控告通信协议有问题或者干脆不用网络了呢???有支持腾讯的人提出,珊瑚虫不管怎样都在用腾讯的服务器,所提供的服务还是腾讯给提供。这当然了,珊瑚虫qq本来就不是独立的另一个qq,只是个增强。腾讯不会说这样增大了他们服务器的负荷吧???(*^__^*) 。。。<br/>还有,网上有个30多兆的录像片,就是soff被审讯,以及有几个学生麽样的人被“记者”采访的时候向“记者”“诉苦”,说珊瑚虫qq十恶不赦,反正没有一点好处了。演戏演的也太假了吧???一个人说一条,不带重复,很明显就是经过精心安排的。在此鄙视下这几个学生麽样的人以及这个“记者”。<br/>网民在乎的只是使用软件的感受,不会考虑软件是从哪里来的,珊瑚虫的风靡也正说明了腾讯官方qq的堕落。当初腾讯是靠广大的网民支持才发展的如此壮大的,现在忘本了,实在令人伤心不已。一个开源的时代即将来临的时候,却在上演着如此闹剧,实在是令人哭笑不得,但苦的是soff等开发者。作为曾经收益过的一员,我要支持soff!soff勇敢的面对吧!<br/>

ruixutao 发表于 2008-2-1 14:33:10

<h1>腾讯VS珊瑚虫:一场法与理的较量</h1><div class="from_info" twffan="done">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0日10:28 <span class="linkRed02" twffan="done"><a href="http://www.legaldaily.com.cn/" target="_blank" style="TEXT-DECORATION: none;"><font color="#a20010">法制日报</font></a></span></div><!--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div class="artibody" id="artibody" twffan="done"><p>  七年交错纠结的商业恩怨,道义与法律的艰难博弈,焦点问题正中法律空白。我国影响最大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透视———</p><p>   </p><center><font class="f12"><table cellspacing="4" cellpadding="1" align="center" border="0"><tbody><tr><td valign="top" align="center"><img alt="腾讯VS珊瑚虫:一场法与理的较量" src="http://i2.sinaimg.cn/dy/o/2008-01-20/8ec3cc2e5a9f97f098abe78af09d96df.jpg" border="1" twffan="done"/></td></tr><tr><td valign="top" align="center"></td></tr></tbody></table></font></center><p></p><p>  本报记者 王晓雁 本报实习生 王 婷</p><p>  一个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引发了互联网上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p><p>  “参战人员”的规模相当庞大:有数万几乎“一边倒”的网友阵营,言辞激烈地替被告喊“无辜”;有各方专家、律师,纷纷抛出一个个针锋相对的观点;还有相当一部分的软件、唱片和影视公司,看似置身事外,实则各怀目的,紧盯着案件的进展。</p><p>  珊瑚虫QQ案———我国IT界目前为止影响最大的著作权侵权案,无从哪个角度去看,该案都够令人瞩目:“珊瑚虫之父”陈寿福与腾讯七年持久交错的恩怨,道义与法律的艰难博弈,一些焦点问题还正中法律空白……案情纠结曲折,问题接连不断,似乎我国的IT史上,还没有哪个案件,其案情能像珊瑚虫QQ案一样复杂难测,能引发如此规模的轰动效应。</p><p>  日前,此案刚刚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结束了一审二次开庭,尽管法院还未公布审判结果,1月14日这一天,偏偏又从某媒体传出“法院已判决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构成侵权”的爆炸新闻,不合常理的消息来源,使得社会舆论又是一片哗然,给原本复杂难测的案件又平添了几分诡谲色彩。</p><p>  <strong>商业利益、损害用户利益引发诉讼</strong></p><p>  “凡是上过网的,就都知道QQ”,多年来,腾讯QQ一直稳坐着国内即时通讯软件的头把交椅,拥有众多的用户,然而,腾讯这个官方QQ,体积臃肿、广告多、插件多,种种设置都让用户不满。于是,众多的第三方QQ出现了。</p><p>  IT界对于“第三方软件”并没有准确的定义,只是笼统地将其描述为“针对某种软件或应用在功能上的不足,由非软件编制方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发的软件”。而第三方QQ就是其中之一,它们几乎都无一例外地去除了广告,而且还有免费显示好友IP、体积小等优点,这自然受到了用户的热烈欢迎。</p><p>  之前,QQ有着名号繁多的第三方版本,除最受欢迎的珊瑚虫外,还有飘云、狂人、传美、阿瑞斯、快乐无极、海峰、威雅、雨木林风等。如此多的第三方QQ,必然带走腾讯QQ的大量用户,也严重损害了腾讯的广告利益。</p><p>  有好事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以一个弹窗广告0.5分钱计算,每个QQ一天能弹8次窗体,而每天使用的飘云QQ的用户数目是100万,那么飘云QQ一天就让腾讯在弹窗广告上损失了4万元———而珊瑚虫QQ的用户多达4060万,这样算来,珊瑚虫QQ一天能让腾讯损失大约200万元人民币!</p><p>  然而,陈寿福在2000年就开发出了珊瑚虫QQ版本,腾讯为何到2006年才称其“侵犯著作权”,将其告上法庭?</p><p>  对于2006年8月的起诉,腾讯总裁刘炽平是这样解释的:“其实腾讯并没想要状告珊瑚虫版本,但腾讯方面接到了大量用户的投诉电话,将珊瑚虫QQ出现的问题都归咎于腾讯。珊瑚虫版本对用户利益的损害严重,同时大量投诉也给腾讯带来了许多误解和麻烦,所以腾讯才对陈寿福提起了民事诉讼。”</p><p>  <strong>腾讯曾默许珊瑚虫QQ下载?</strong></p><p>  而此次,由于是深圳当地公安机关将陈寿福逮捕,并由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对陈寿福的公诉,对于蜂拥而来的媒体采访,腾讯均表现出了一副不置可否的姿态,并不愿意多说什么。</p><p>  深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陈寿福的主要指控,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了《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的全部要件”,这一指控,也引出了本案最引人注意的争论焦点———腾讯是否知情甚至默许对珊瑚虫的下载?</p><p>  在一审二次开庭中,陈寿福的律师称,腾讯曾要求陈寿福提交建议书,希望告知腾讯QQ应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珊瑚虫QQ等第三方软件的开发;2005年10月,陈寿福也曾应邀参加QQ2005版发布会;腾讯曾在官方网站首要位置,提供珊瑚虫QQ下载并从中获益。</p><p>  “以上情况均表明,对于被告人开发珊瑚虫QQ系列软件并提供下载的行为,腾讯可能是知情、许可,甚至于引导和获益的。”陈寿福的代理律师称。</p><p>  “腾讯的这种行为会对陈寿福产生很大误导,即腾讯认可了其行为。”一直关注此案的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认为,从腾讯提供过珊瑚虫QQ软件下载这一行为考虑,腾讯对陈寿福发行复制QQ软件形成了事实上的许可,因此,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p><p>  然而在互联网上,更有一部分法律界专业人士言辞激烈地撰文指出:事若真如辩护律师所说,腾讯对珊瑚虫QQ的开发及下载知情、引导和获益,那么,经过腾许默许甚至引导的珊瑚虫QQ作者,其行为显然不符合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的特征,这就意味着珊瑚虫QQ无罪。</p><p>  <strong>“合作和默许是两回事”</strong></p><p>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教授有着不同意见。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使腾讯要求陈寿福提交建议书等行为确定是事实,也只能说明腾讯和珊瑚虫QQ有直接或间接的合作关系,但这并不能说明,腾讯默许甚至授权珊瑚虫QQ软件开发及下载。“也就是说,有合作关系,不等于默许,更不等于授权。”</p><p>  李顺德指出,如果陈寿福要证明腾讯曾默许珊瑚虫下载这一点,就必须做好取证方面的工作。“若曾有过合作关系,陈寿福在辩护时,应指明合作以何种方式进行、腾讯是否直接允许珊瑚虫QQ开发或修改腾讯QQ,这与珊瑚虫QQ是否侵权有直接关系。”</p><p>  司法界人士告诉记者,该事实出现在案件的庭审阶段,目前正在审判此案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此节事实。刑事调查中,如果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虚假的事实,那其将承担伪证的刑事责任,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腾讯确实提供过珊瑚虫QQ的下载,其员工肯定不敢否认这一事实,这也将是判定陈寿福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p><p>  <strong>第三方软件相继退出市场<p>  珊瑚虫QQ的巨大变故,使得整个第三方QQ的制作阵营风云突变。</p></strong></p><p>  珊瑚虫QQ的巨大变故,使得整个第三方QQ的制作阵营风云突变。</p><p>  名声仅次于珊瑚虫QQ的“飘云QQ”的制作人员随即也通过其论坛向外界发表了一份退出声明,称将终止飘云QQ的制作,理由很直接,“这是个我们不懂规则的游戏,我们玩不起。”紧随其后,FreePlus版QQ的作者morning也发表了一份简短声明,称不再进行FreePlus的开发。</p><p>  很明显,由于陈寿福被抓,飘云团队也担心有一天,会遭受到腾讯的维权打击,不得不选择了退出。</p><p>  日前,腾讯已向各大下载站发出声明,要求撤下各种修改版QQ(如传美、飘云等)。</p><p>  对此,IT界是这样评价的:用最有力的打击,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逼迫着侵权的第三方版本全面退出市场,腾讯这招高明!</p><p>  “较为普遍的第三方版本的存在,干扰了正版软件公司的正常经营。第三方版本的获利,很大程度上也是建立在侵犯其他软件著作权基础之上的。”李顺德教授说。</p><p>  <strong> 软件外挂击中法律空白</strong></p><p>  除“腾讯是否知情”这一点之外,软件外挂是否侵权,这也让IT界争论不已。</p><p>  由于被告律师在二次开庭中称,自2004年之后,被告在没有修改腾讯QQ软件的任何源代码的情况下,开发出了“珊瑚虫QQ增强包”(又称珊瑚虫QQ外挂),它提供了新功能和替代功能,但并没有修改腾讯QQ版本,也就没有侵犯其著作权。</p><p>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自2003年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开始明令禁止使用网络游戏外挂,原因是“其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作品的完整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然而外挂分为游戏外挂和软件外挂两种,对于软件外挂是否侵权,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尚无定论,也就是说,2004年以后的珊瑚虫增强包如果真是属于一种软件外挂的话,就无法在现行法律法规上将其“对号入座”。</p><p>  对此,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开发的外挂,都应该属于侵权行为,“如果QQ外挂未经腾讯许可,就属于非法外挂。”</p><p>  而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胡钢认为:“如果仅仅复制了他人本体软件的很小部分,其在运行过程中突破了他人本体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或修改了相关数据和函数,应当视为独立的新软件,而绝非对他人本体软件的复制发行,复制发行的外挂软件本身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p><p>  一直研究知识产权的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春泉认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是未经许可对软件进行修改,外挂没有直接修改,从这一角度看没有侵犯著作权,但因为外挂的运行又要修改原版软件的行为,比如外挂去掉了原版QQ的广告、显示了IP地址,这也算是修改了,所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挂是否侵权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难以辨别。</p><p>  <strong> 道义与法律不能混为一谈</strong></p><p>  自珊瑚虫QQ被诉起,腾讯就处在被网民“口诛笔伐”的尴尬境地。</p><p>  “这是过河拆桥的行为!”陈寿福的支持者们纷纷在网上指责腾讯“不厚道”,还设立了名为“帮助寿福”的网站来声援,号召大家找出陈寿福无罪的证据。“腾讯之前是利用珊瑚虫QQ占领市场,在完成市场占有目标后,则开始采用包括诉讼在内的方式试图将珊瑚虫QQ逐出市场,以达到最终市场占有等商业目的!”</p><p>  还有律师认为,珊瑚虫QQ作者被抓显示了大公司对于互联网精神的一种践踏,广大网民对珊瑚虫作者的声援以及媒体对此案的关注,则反映了本案的实质是互联网草根与大公司的一种博弈。</p><p>  但有专家表示,道义与法律不能混为一谈。珊瑚虫的“去除广告”等方便网民之举固然受到了网民欢迎,但却难以得到法理的支持。“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在即时通讯领域,腾讯有向其用户传播广告的权力,而珊瑚虫所谓的义举却在客观上侵害了腾讯收费的权利。所以,珊瑚虫或许能为其赢得道义的支持,却并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而且,陈寿福也通过珊瑚虫捆绑手机铃声下载等商业链条,实现了数额巨大的赢利目标。”</p><p>  关于腾讯与珊瑚虫QQ孰是孰非的争论仍在持续着,一审审判结果也在无数人翘首等待中即将公布。在采访中,许多关注IT界的法律人士向记者表示,无论结果到底如何,由于此案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现行法律条文的局限性,这次审判,将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p><p>  <strong> 【案情回放】<p>  1999年,由腾讯公司开发的网络聊天软件QQ诞生,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经占据了国内市场份额的74.9%。</p></strong></p><p>  1999年,由腾讯公司开发的网络聊天软件QQ诞生,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经占据了国内市场份额的74.9%。</p><p>  2000年,陈寿福发现了QQ的许多不足之处,于是成立了“珊瑚虫工作室”,开发出珊瑚虫版QQ。在收到腾讯发出的警告后,陈寿福保证不再篡改腾讯QQ,并关闭其网站上关于QQ软件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但2004年,陈寿福又开发出不必修改腾讯版本的“珊瑚虫QQ增强包”。</p><p>  2006年8月20日,腾讯以陈寿福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陈寿福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腾讯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006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陈寿福停止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使用腾讯作品并公开致歉,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0万元。</p><p>  2007年8月,陈寿福被深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寿福,称其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从腾讯的网站上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许可,擅自对腾讯QQ进行修改等,数年获利一百多万元,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p><p>  2007年12月19日,珊瑚虫版QQ作者被拘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12月24日,该案在深圳再度开庭审理。</p></div>

ruixutao 发表于 2008-2-1 14:46:26

商业垄断还是技术创新——法律该为谁服务<br/>  摘要:腾讯与珊瑚虫之间的问题要从三个层次看,表面上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之争,深层次是垄断与技术创新之争,本质上是隐藏在这一切背后的利益之争。当利益的争斗已经涉及到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名誉权时,法律该为谁服务?<br/>  腾讯告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侵犯著作权一案已经5个月了,法院目前还没有宣布判决结果。案件开庭后,珊瑚虫工作室网站(<a href="http://www.coralqq.com/">www.coralqq.com</a>)将法庭审理材料公布于众,立即引起广大网友尤其是法律界网友的热议。<br/>  据悉,根据起诉书、辩护词以及开庭后双方提交的证据等资料,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几名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得出的结论是“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该法律意见书已经送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br/>  虽然法律问题已经由专家做出了明确解释,即不构成犯罪,但相信大家一定都觉得珊瑚虫是有问题的,否则腾讯公司也不可能会如此处理。那究竟问题出在哪里呢?这要从三个层面上来看。表面上,是珊瑚虫是否侵犯腾讯公司知识产权的问题;更深层次,是垄断与技术创新打破垄断的问题;最底层,其实垄断和发垄断之下的利益之争问题。<br/>&nbsp;  1、珊瑚虫是否侵犯知识产权<br/>  知识产权之争,只是最表层的问题。我们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滞后的,而知识产权法领域又经常涉及新的技术、新的情况的出现,所以这部分是最难说清的,而正因为有着太多的不确定性,所以也最容易被其它因素所影响和控制。本案中的几个问题就属于此。<br/>  关于是否修改腾讯QQ:一方面陈寿福编写的程序中没有修改任何腾讯QQ的代码,是完全独立的两个软件;另一方面程序运行起来以后陈编写的程序确实又改变了腾讯QQ的一些功能,所以很难说清。关于复制发行打包后的“腾讯QQ珊瑚虫版”获取的广告收益,一方面单纯靠复制免费的QQ无法获取广告收益,另一方面复制的行为和获益的结果又确实存在,收益是属于复制QQ所得还是属于陈自己开发的插件所得,这也很难说清。<br/>&nbsp; 这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没有任何规定,有争议的情况,在作为民事案件的时候,一般是法官根据各种实际情况,按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但是做为刑事案件,判决是非常严肃的,因为这关乎着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名誉,根据我国“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有争议的案件不能判做有罪,这也是国内几大专家都肯定的给出“无罪”的专家意见的原因。<br/>  所以,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是非常模糊,非常有争议的,也是比较容易操作的。相信如果没有好的律师和公正的司法部门,结果很容易就会被“有实力”的一方所左右。这个案子中,陈寿福律师的辩护词写的很精彩,相信对最终判决结果会有一定的影响。<br/>  2、垄断还是技术创新<br/>  大家都注意到案件中提到2002年陈寿福曾经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修改腾讯公司软件”,但2003年又重操旧业的情况。一些文章以此质疑陈寿福的人品,说陈是一个言而无信的人。无论是别有用心,还是妄下结论也好,这些文章都不约而同的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细节,那就是陈寿福采用了新的“外挂”技术进行开发。<br/>  众所周知,腾讯公司在我国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因为我国还没有出台《垄断法》,所以腾讯通过垄断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暂时是不违法的。为了达到垄断的目的,腾讯设置了技术壁垒和法律限制,技术上就是保密了自身的通讯协议,法律上就是申请了著作权保护,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修改其产品。<br/>  在国内即时通讯软件市场中,除腾讯QQ的通讯协议是保密的,其它如msn、gtalk等即时通讯软件无一例外都是公开自身通讯协议的。本来厂商出于各自的商业利益公开或者保密协议都是无可厚非,但实际上各厂商之间一直在此问题上进行着“暗战”。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腾讯保密自己的通讯协议是为了保持垄断的地位,其它的软件开放自己的协议是为了争取更多的机会。在这样的斗争下,另类的珊瑚虫诞生了。<br/>  陈寿福2000年就开始开发珊瑚虫,作为一名技术爱好者,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QQ的通讯协议不公开,他只能通过“逆向工程”来一点一点研究。“逆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我国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实当时作为学生的陈寿福肯定还不知道他的行为就是逆向工程,只以为是在解决自己的技术难题,却误打误撞的绕过了腾讯的技术壁垒。与此同时,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为了完成珊瑚虫QQ的开发,他通过反汇编修改腾讯QQ的代码,触及了《著作权法》,相当于一头撞在了腾讯的法律壁垒上。因此,在2002年收到腾讯公司的警告后,陈寿福写了承诺书,保证不再修改腾讯公司的程序,结束了第一阶段珊瑚虫的开发。<br/>  2003年,一种被业内俗称为“外挂”的开发技术逐渐成熟。对技术痴迷的陈寿福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研究之后,利用这种技术,在不修改任何腾讯QQ代码的前提下,实现了原来通过反汇编修改方式实现的全部功能,成功的开发出了新的“QQ珊瑚虫增强包”。他的这一创举,在当时水木清华等国内著名技术论坛中被传为佳话。当时的陈寿福一定认为,自己开发的增强包没有修改任何腾讯QQ的代码,也就没有违背自己的承诺。<br/>  通过“逆向工程”研究出了腾讯QQ的保密协议,又通过“外挂”技术绕开了《著作权法》中的“修改”字眼,陈寿福就这样误打误撞的绕开了腾讯公司的技术壁垒和法律壁垒。考虑到此时的陈寿福仍然是一个在校学生,且珊瑚虫并未给他带来任何物质利益,他的这种所谓的“重操旧业”在笔者看来仍然是对技术孜孜不倦的追求,而非一些人所谓的“人品问题”。而这种对技术孜孜不倦的追求,也正是创新精神的体现。试想如果陈寿福的行为针对的不是作为我国互联网模范企业,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腾讯公司,而是打破了微软、索尼等外国豪强的技术垄断,深圳的政府决不会抓他,还会给戴上大红花,同时要钱给钱,要地给地的支持他进行创业。<br/>  3、利益之争——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秘密<br/>  如果是在美国,实现了技术创新的陈寿福一定会被腾讯公司或者某个大公司收购,开始正式的商业运作。可惜陈寿福是生在中国,自己又还是一个学生,只能凭借着个人的兴趣继续“玩”着他的珊瑚虫。<br/>  因为陈寿福没什么商业头脑,也没什么野心,对腾讯构不成任何的威胁,同时也恰逢腾讯正面对着微软msn等其它IM软件的竞争,急需快速增加用户,而珊瑚虫的作用恰恰是帮腾讯留住了有可能转向msn的用户,能够帮助腾讯在这场竞争中获取胜利。所以,04到06年,腾讯开始支持珊瑚虫的发展,在自己的官方网站提供珊瑚虫下载,邀请陈寿福参加自己的发布会,还打算提供一些技术接口方便陈寿福开发。陈寿福在平静而甜蜜日子中继续玩着他的技术,时刻紧跟着腾讯公司发布着珊瑚虫的新版本;腾讯也在享受着珊瑚虫带来的种种好处,用户数直线上涨,把竞争对手远远甩在了身后。<br/>  直到有一天,“商人”出现在陈寿福面前。<br/>   “商人”出现后,陈寿福开始通过捆绑赚了一些小钱,但其实这些小钱还不足以促使腾讯痛下杀手。真正的原因,是“商人”的出现使得yahoo、google、百度等互联网巨头,以及IDG等风险投资公司纷纷垂涎珊瑚这条虫。腾讯得知这种情况后才慌了神,当时珊瑚虫的用户已经占了腾讯公司全部用户的三分之一,算起来也有5000万之多,一旦珊瑚虫自立门户,将直接威胁腾讯公司的命运。一个陈寿福“玩”出来的珊瑚虫并不可怕,但如果这些巨头们把虫养成龙,最后就会将自己这个企鹅吃进肚中。<br/>  腾讯终于下定决心消灭这条虫,而且此时的腾讯也已经有足够的能力一脚踩死这条虫。<br/>&nbsp;  据知情人士讲,陈寿福被关后,他的家人曾找到腾讯法务部,表示愿意赔钱,并承诺不再开发,也愿意协助腾讯从技术上消除珊瑚虫的影响。但腾讯法务部门老总的一番话让他们绝望了,原话经过几回转述不一定准确,意思大体如此:关上陈寿福几年,出来以后还能有什么技术能力继续开发?<br/>  4、法律——到底该为谁服务<br/>  事情发展到现在,如果最终判陈寿福有罪:<br/>  腾讯表面意义上公司赢得了一场官司,保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到时候肯定会大作文章,做一次成功的企业形象宣传,顺便感谢党感谢政府保护企业利益。深一层次的意义就是通过杀鸡骇猴,消灭了全部的第三方插件,在IM市场的垄断地位得到了加强,银子大把大把的赚。本质的意义是成功解决了一场潜在危机,为自己赢得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实力得到增强。<br/>  政府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br/>  普通网友因为没得选择,继续使用着QQ,忍受着各种bug和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br/>  技术创新者会想,还是不要去招惹这些恐怖的大公司,得过且过吧。<br/>  陈寿福,在狱中度过一段岁月,出来后失去工作,失去技术,失去朋友,失去一切……<br/>  如果判陈寿福无罪<br/>  腾讯丢了面子,被竞争对手攻击,会面临很多潜在威胁,但也会因此必须更加努力,加快创新速度,降低使用成本,为留住用户而不断进行改进,最终也许会达到一个新的发展高度。<br/>  政府中也许会有人因此受到内部纪律的处罚,但也许会受到表彰,尤其是社会的表彰,因为毕竟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保护了创新精神。<br/>  普通网友会发现更多好用的第三方插件,甚至出现替代QQ的新IM工具。<br/>  技术创新者会更加热衷于技术开发,创造出更多新的产品,百家争鸣。<br/>  陈寿福也会重新回到学校教书。珊瑚虫?估计即便他出来也不会再开发了。<br/>  结尾<br/>  我以一名互联网从业者的身份呼吁:<br/>  知识产权保护无容置疑,但技术创新也同样需要支持,失去了创新精神,我们的国家将失去前进的动力。<br/>  尤其是本案涉及到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名誉,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希望政府和社会能够慎重考虑。<br/>

ruixutao 发表于 2008-3-11 09:51:59

<strong>2008年3月6日更新:<br/></strong>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提交给法院的补充证据是陈寿福两张银行卡的存款余额单,总共9万1千多元。<br/>  检察院和陈的律师以及陈寿福本人对案件都无任何新观点需要陈述。<br/>  在结束上述流程后,主审法官即宣布休庭,整个庭审过程用时不足10分钟。<br/>  庭审结束后,陈的律师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补充证据与本案无任何关系。<br/><br/>  <b>案件回放:</b><br/>  <b>2007年8月16日11时</b>,深圳警方对陈寿福进行讯问,陈寿福并无任何隐瞒,将全部事实作了说明。<br/>  <b>2007年8月16日17时</b>,公安机关向陈寿福宣读刑事拘留决定。<br/>  <b>2007年8月24日18时</b>,检察院批准对陈寿福进行逮捕。<br/>  <b>2007年10月20日左右</b>,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25日律师开始阅卷。<br/>  <b>2007年11月20日左右</b>,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法院。<br/>  <b>2007年12月19日上午</b>,案件第一次庭审,双方当庭提交证据。<br/>  <b>2007年12月24日下午</b>,案件第二次庭审,双方进行庭辩。庭审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br/>  <b>2008年1月7日</b>,来自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五名法律专家在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得出明确法律意见:“陈寿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br/>  <b>2008年1月10日</b>,法律意见书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br/>  <b>2008年3月3日</b>,律师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通知,称需要再次开庭,理由是检查院提交了补充证据。<br/>  <b>2008年3月6日下午</b>,案件第三次庭审,检方提交了陈寿福存款余额单。控辩双方均无新观点需述述,庭审在10分钟内结束。<br/>附:<br/><a href="http://www.lawtime.cn/zhishi/xsssf/dyscx/gongsuanjian/2007042964240.html" target="blank">刑事诉讼法中审判时限的说明</a><br/><a href="http://www.coralqq.com/bhc.html" target="blank">律师辩护词</a><br/><a href="http://www.coralqq.com/qisushu.html" target="blank">检察院起诉书</a><br/><a href="http://www.coralqq.com/zhengju.html" target="blank">腾讯许可珊瑚虫证据</a><br/>2008-3-6 <br/>helpsoff@yahoo.cn<br/>

天才土匪 发表于 2008-3-14 12:26:08

清理留言

ruixutao 发表于 2008-3-20 17:44:19

2008年3月20日 更新: <h1><font color="#ff0000">冤案!</font></h1><b>南山法院判决已出:三年有期徒刑,罚没收入118万。</b><font color="#ff0000">法院对陈寿福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证据竟无任何分析解释!</font><br/><br/>按照刑法,如果陈寿福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法定必备构成要件包括:<br/>第一,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br/>第二,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br/><br/><b><font color="#ff0000">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陈寿福是无罪的:</font></b><br/><b>一、陈寿福主观上完全不具备犯罪故意!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讯公司是许可、支持、引导和受益的!</b><br/>  证据如下:<br/>1、2004到2007年,腾讯官方网站一直提供珊瑚虫QQ的下载,直到现在,仍然能够从各大搜索引擎找到相应的网页快照。<b></b><br/>  <a href="http://www.coralqq.com/zhengju.html" taget="blank">【此证据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点击此处查看截图。】</a><br/>2、“腾讯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曾邀请陈寿福作为嘉宾参加,会中腾讯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陈寿福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关腾讯QQ的功能建议书,同时希望陈寿福就腾讯公司应当为腾讯QQ软件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于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b></b><br/>  【此证据有证人出庭当庭作证,以及经过公证的多名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br/>3、腾讯公司产品部门人员一直与陈寿福保持联系,讨论相关技术问题。<b></b><br/>  【此证据同样由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br/><br/><b>二、陈寿福独立开发的珊瑚虫插件,与腾讯QQ是两种产品,并非修改腾讯QQ而来,其收益也是来源于网民对珊瑚虫插件的认可,并非违法所得!</b><br/>  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插件虽然必须与腾讯QQ共同使用,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产品。腾讯QQ相当于电视机,珊瑚虫插件相当于DVD机,DVD机必须与电视机配合使用,难道可以说DVD机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这个道理显而易见!<br/><br/><b>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权威的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给出明确法律意见书即“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b><br/><br/>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法院有义务对判决结果进行解释<br/><font color="#ff0000">对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南山法院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一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即得出判决结果!</font><br/><br/>这就是中国的法制社会! <br/>我们坚持上诉到底! <br/>

ruixutao 发表于 2008-3-20 17:46:43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ruixutao</i>在2008-3-20 17:44:19的发言:</b><br/>2008年3月20日 更新: <h1><font color="#ff0000">冤案!</font></h1><b>南山法院判决已出:三年有期徒刑,罚没收入118万。</b><font color="#ff0000">法院对陈寿福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证据竟无任何分析解释!</font><br/><br/>按照刑法,如果陈寿福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法定必备构成要件包括:<br/>第一,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br/>第二,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br/><br/><b><font color="#ff0000">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陈寿福是无罪的:</font></b><br/><b>一、陈寿福主观上完全不具备犯罪故意!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讯公司是许可、支持、引导和受益的!</b><br/>  证据如下:<br/>1、2004到2007年,腾讯官方网站一直提供珊瑚虫QQ的下载,直到现在,仍然能够从各大搜索引擎找到相应的网页快照。<b></b><br/>  <a href="http://www.coralqq.com/zhengju.html" taget="blank">【此证据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点击此处查看截图。】</a><br/>2、“腾讯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曾邀请陈寿福作为嘉宾参加,会中腾讯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陈寿福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关腾讯QQ的功能建议书,同时希望陈寿福就腾讯公司应当为腾讯QQ软件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于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b></b><br/>  【此证据有证人出庭当庭作证,以及经过公证的多名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br/>3、腾讯公司产品部门人员一直与陈寿福保持联系,讨论相关技术问题。<b></b><br/>  【此证据同样由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br/><br/><b>二、陈寿福独立开发的珊瑚虫插件,与腾讯QQ是两种产品,并非修改腾讯QQ而来,其收益也是来源于网民对珊瑚虫插件的认可,并非违法所得!</b><br/>  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插件虽然必须与腾讯QQ共同使用,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产品。腾讯QQ相当于电视机,珊瑚虫插件相当于DVD机,DVD机必须与电视机配合使用,难道可以说DVD机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这个道理显而易见!<br/><br/><b>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权威的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给出明确法律意见书即“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b><br/><br/>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法院有义务对判决结果进行解释<br/><font color="#ff0000">对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南山法院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一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即得出判决结果!</font><br/><br/>这就是中国的法制社会! <br/>我们坚持上诉到底! <br/></div><p>晕死了</p><p>坚持立场,鄙视腾讯,鄙视被腾讯买通的那个人</p>

ruixutao 发表于 2008-3-26 09:00:30

<div class="theTitle"><h1 id="endTitle">93%网友不满珊瑚虫QQ作者被判入狱三年</h1><div class="text">2008-03-25 13:44:00 来源: <a href="http://tech.163.com/"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00">网易科技报道</font></a> <a class="cDRed" id="talk1" href="http://comment.tech.163.com/tech_bbs/47SRQ6OU000915BF.html"><font color="#bc2931">网友评论 <span class="cDRed" id="replycounttop">1048</span> 条</font></a>
                        <a href="http://bbs.tech.163.com/"><font color="#000000">进入论坛</font></a></div></div><div class="endSummary"><ul><li><span id="digest">  陈寿福得到了多数网友的支持,有网友呼吁“腾讯需要容人的心态!给自由软件一点空间”。甚至有网友期望出现“二审判无罪”。</span>
                        </li></ul></div><div id="endText"><p style="TEXT-INDENT: 2em;"></p><center><img alt="" src="http://cimg21.163.com/tech/2008/3/20/2008032016322014070.jpg" border="0"/></center><center>珊瑚虫版QQ作者陈寿福(资料图)</center><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tech.163.com/" target="_blank"><font color="#1f3a87">网易科技</font></a>讯 3月25日消息,<a href="http://tech.163.com/08/0320/15/47G4HDRU000915BF.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1f3a87">珊瑚虫QQ侵权案3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font></a>:陈寿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珊瑚虫QQ侵权案引起了知识产权界、法律界和广大网民的关注。据网易科技调查显示,截止发稿时止,有近6万网友参与调查,其中93%的网友不满意一审判决的结果。</p><p style="TEXT-INDENT: 2em;">在网易科技调查的3000余条网友评论中,陈寿福得到了多数网友的支持,有网友呼吁“腾讯需要容人的心态!给自由软件一点空间”。甚至有网友期望出现“二审判无罪”。</p><center><img alt="" src="http://cimg21.163.com/tech/2008/3/25/2008032513484568692.jpg" border="0"/><br/></center><p style="TEXT-INDENT: 2em;">腾讯官方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知识产权保护对于<nobr id="clickeyekey0" target="_1"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成长</nobr>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非常关键,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p><p style="TEXT-INDENT: 2em;">律师胡刚表示,如果能够证明是捆绑的软件和插件被陈寿福牟取经济利益,而这些经济利益又侵犯了腾讯利益的情况下,就达到了侵犯著作权罪。</p><p style="TEXT-INDENT: 2em;">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则坚持应该判无罪,因为陈寿福腾讯QQ软件数百万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太大,最多构成民事侵权而不构成犯罪。QQ客户端分发的份数越多,对腾讯公司是有好处的。</p><p style="TEXT-INDENT: 2em;">一审判决后,珊瑚虫网站首页同步公布了审判的结果,并以大字套红标题“冤案”来表示对判决的不满,坚持上诉到底,列举出相应证据依旧认为陈寿福无罪。陈寿福律师称将会在法律有效期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p></div>

lianliaole 发表于 2008-3-26 11:09:56

怪不得珊瑚虫的主页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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