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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可悦儿 - 

[原创]HR工作流水帐(专业研讨,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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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1 16:41:28 | 只看该作者

人员编制与人工成本

 

 

在公司人员编制较不明晰的时刻,始终以人工成本的总体控制做为大原则。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两个环节,我认为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应结合管理的。结果今天和领导谈招聘问题的时候,以人员编制为基础的招聘工作环节里,这个人员编制和人工成本却被定义为两个环节必须抛开彼此单独操作,不能让人工成本管理影响招聘工作。

很想听听大家关于人员编制与人工成本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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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21:41:05 | 只看该作者
佩服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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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01:57:12 | 只看该作者

或许答非所问,班门扯两句:

 

 

“定编定岗定员”这类一般有个时间的限制吧,用工成本预算与实际的距离如何控制就看公司的操作习惯及领导的态度。

 

用人部门和领导的意见有时很难统一,"总成本"需要很强的计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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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2 13:18:2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13楼Mr.W

 

根据你的一些意见,我这样的理解是否通理:1、定岗定编定员有时间阶段性,那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新的定岗定编定员文件正式下达前,我依旧要参照之前的定岗定编定员文件执行并管理现有状况。

2、关于人工成本控制,在定岗 定编定员情况有新变化却没有文件支持情况下,我按总人工成本来推断控制定岗定编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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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2 13:30:13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劳动时间

 

今天某部门报员工加班。按事先的工作排班此员工为正常班(8:30-17:30),在两天之间下班时间的17:30至次日早上的8:30因工作事宜申请加班。(此加班申请为核算加班费基础),实际员工是从今日的8:30到明天下午的17:30一直在连续工作。于是产生了问题思考。也查阅了一些法律规定,说来跟大家探讨。

 

1、员工连续工作多少时间在劳动法规定的合法范围内?因工作需要超出工时部分核发了加班费,是否就不会产生劳动争议?

2、适当考虑员工连续工作会引起的工作状态不佳会引起的其他问题,与部门协调员工的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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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2 17:23:39 | 只看该作者
10月13日发布的《保安管理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执行。HR同行们单位有保安性质岗位的员工,要抽空看看这个条例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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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17:16:53 | 只看该作者

“那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新的定岗定编定员文件正式下达前,我依旧要参照之前的定岗定编定员文件执行”听起来很合理,但它有点滞后。

 

如果换作是私企就好办多了,因为企业招人都为了新的行动目标,少招人或招低成本的人都不会超出总成本很多,但这是不是企业想要的?有的部门经理会考虑部门预算,也有的老板支持投入更多资源在新血液上(直观理解如:削减老的资源配置保持总体成本),这暗示高层认为有些地方应该裁员减薪了吧。

 

 

“不能让人工成本管理影响招聘工作”这话有点“暗流涌动”的味道了。能充分理解领导的思维方向可能就十不离八九。

 

(以上纯属个人瞎猜,只宜交流,不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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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09:07:5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好久没来了,工作太忙,一来就看到你的新内容。
关于招聘,你是全权委托给招聘专员是吗?我了解到的招聘专员一般是负责招聘方面的杂务,像招聘信息发布、简历初步筛选等。真正的面试则由人力部部长和直线部门经理联合进行,这样从软硬两个方面可以保证人员的水平啦。就是可能会占用一部分时间,所以尽量集中安排面试啦。
至于职位和职务,我们这都是用的岗位说明书。像我的职务是人力部干事,职位则是负责工人调配管理。职务说明书是不是包含范围太大?比如说我们的干事职务里包含薪资核算、保险、工人调配、干部管理等,差别很大。
不过两个企业的情况可能不一样啊。继续期待ing
19
发表于 2009-11-5 09:41:51 | 只看该作者
加班的问题很好啊。
劳动法里面有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和休假日加班三种,每种支付的加班费是不同的。
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员工统一且不超过三小时的加班,法律上是没问题的。
要是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个小时,员工健康出问题的,可能就要负责任啦。
20
发表于 2009-11-5 09:42:45 | 只看该作者
 加班的问题很好啊。
劳动法里面有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和休假日加班三种,每种支付的加班费是不同的。
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员工统一且不超过三小时的加班,法律上是没问题的。
要是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个小时,员工健康出问题的,可能就要负责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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