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时间
今天某部门报员工加班。按事先的工作排班此员工为正常班(8:30-17:30),在两天之间下班时间的17:30至次日早上的8:30因工作事宜申请加班。(此加班申请为核算加班费基础),实际员工是从今日的8:30到明天下午的17:30一直在连续工作。于是产生了问题思考。也查阅了一些法律规定,说来跟大家探讨。
1、员工连续工作多少时间在劳动法规定的合法范围内?因工作需要超出工时部分核发了加班费,是否就不会产生劳动争议?
2、适当考虑员工连续工作会引起的工作状态不佳会引起的其他问题,与部门协调员工的加班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