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遇见一件劳动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该员工是2009年2月16日到公司上班,当时应聘时已经和面试主管约定一周上班6天,周日休息,实行月薪制,含周
六的加班费。该员工无异议,同意道公司上班。
约定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也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在试用期考评时,因为他的技术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所
以评定时延长一个月。2个月后予以转正并给予调薪。
至该员工的合同期到期前1个月,我出具了一份劳动合同续签评估表给用人部门。该员工多次表示要离职,部门经理
也极力挽留,曾在09年9月份再次加薪;尽管如此该员工迟迟未交离职书。因为公司要搬厂,员工流失率比较高,公司出
了很多奖励的公告,如路费补贴、老员工介绍新员工的介绍费、签不同年限合同的奖励等。在2010年1月底基本和合同到
2010年4月底的一线员工签订了续签合同。对计时及一般管理人员就纳入到年后的续签系列中。所以有些合同在2010年
1月或2月就到期的计时人员现在还没有签订合同,公司也不想和一些员工续签,但已经过了不和他们续签的有效期,我们
显得很被动。
该员工在合同到期日也未提出离职,直到3月6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在3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尽管企业很缺人才,但显
得很无力!也办法扣其违约金!
一个星期后接到到劳动仲裁委的电话通知,告知我们:
1.该员工要追周六的加班费(签合同时为了规避检查,合同上写的是5天制,每天8小时)
2.追缴09年2月~8月社保费(公司从9月开始为期购买社保),当时该员工也并未提及。
为此我们约该员工到公司进行协商,同意补缴社保费,因为在合同中未约定从什么时候开始为其购买,而公司有好多
员工都不愿意购买。结果协商不成,只有到仲裁委调解了!
因为对劳动法的了解甚少,望大家帮忙指点!现在我很茫然,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谢谢,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4-16 20:26:38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