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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是否给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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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20:2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公司遇见一件劳动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该员工是2009年2月16日到公司上班,当时应聘时已经和面试主管约定一周上班6天,周日休息,实行月薪制,含周

 

六的加班费。该员工无异议,同意道公司上班。

 

      约定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也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在试用期考评时,因为他的技术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所

 

以评定时延长一个月。2个月后予以转正并给予调薪。

 

      至该员工的合同期到期前1个月,我出具了一份劳动合同续签评估表给用人部门。该员工多次表示要离职,部门经理

 

也极力挽留,曾在09年9月份再次加薪;尽管如此该员工迟迟未交离职书。因为公司要搬厂,员工流失率比较高,公司出

 

了很多奖励的公告,如路费补贴、老员工介绍新员工的介绍费、签不同年限合同的奖励等。在2010年1月底基本和合同到

 

2010年4月底的一线员工签订了续签合同。对计时及一般管理人员就纳入到年后的续签系列中。所以有些合同在2010年

 

1月或2月就到期的计时人员现在还没有签订合同,公司也不想和一些员工续签,但已经过了不和他们续签的有效期,我们

 

显得很被动。

 

      该员工在合同到期日也未提出离职,直到3月6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在3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尽管企业很缺人才,但显

 

得很无力!也办法扣其违约金!

 

     一个星期后接到到劳动仲裁委的电话通知,告知我们:

 

   1.该员工要追周六的加班费(签合同时为了规避检查,合同上写的是5天制,每天8小时)

 

   2.追缴09年2月~8月社保费(公司从9月开始为期购买社保),当时该员工也并未提及。

 

 

    为此我们约该员工到公司进行协商,同意补缴社保费,因为在合同中未约定从什么时候开始为其购买,而公司有好多

 

员工都不愿意购买。结果协商不成,只有到仲裁委调解了!

  

    因为对劳动法的了解甚少,望大家帮忙指点!现在我很茫然,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谢谢,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4-16 20:26:38编辑过]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4-17 09:47:44 | 只看该作者

怎么没有家人帮我呢?

 

~~~~(>_<)~~~~

板凳
发表于 2010-4-18 12:19:32 | 只看该作者

1.员工一进厂,企业就必须为其购买保险,尽管员工不愿意或者员工当时不提及要买保险,都不能使企业免除违法的责任。因为企业只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去办事,才不会违法,否则任何理由都是说不通的。

2.合同上写的5天制,8小时,而实际企业有安排周六加班,没有给加班费,显然是不行的。

因此,以上员工所要求的都是合法的。企业只有等着出钱了事。

4
发表于 2010-4-18 12:24:45 | 只看该作者

当初约定一周上6天班,而你们签的合同写的又是每周5天,岂不是自找麻烦?

应该将双方约定的要求全部在合同上写清楚,让员工签名压手印。这样才有效避免日后麻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4-18 12:25:53编辑过]
5
发表于 2010-4-18 12:30:29 |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合同,就应该将双方任何细节和要求都写进去。现在很多企业都是套用模式化的劳动合同,十分呆板,那种合同没有什么用。
6
 楼主| 发表于 2010-4-19 18:30:28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WQIWEN在2010-4-18 12:30:29的发言:
既然是合同,就应该将双方任何细节和要求都写进去。现在很多企业都是套用模式化的劳动合同,十分呆板,那种合同没有什么用。

   恩,很对!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因为不同的员工需求不一样,当初部门经理面谈的内容也不一样,所以很难做到规范化!

 

 

   在以后的工作中改进,谢谢家人好的建议!

7
 楼主| 发表于 2010-4-19 18:33:19 | 只看该作者

不是想自找麻烦,是当初为了规避劳动局的检查!

在实际的操作中,对于一线员工合同显得是一种约束,但真正对他们的利益不大,所以我觉得公司现在出了这样的问题,也是对以后工作的考验吧!

估计赔偿时走不掉了,当然社保如果该员工坚持的话,上司已经答应补缴。

但对于加班费这块,争议很大!

8
 楼主| 发表于 2010-4-19 18:38:02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WQIWEN在2010-4-18 12:19:32的发言:

1.员工一进厂,企业就必须为其购买保险,尽管员工不愿意或者员工当时不提及要买保险,都不能使企业免除违法的责任。因为企业只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去办事,才不会违法,否则任何理由都是说不通的。

2.合同上写的5天制,8小时,而实际企业有安排周六加班,没有给加班费,显然是不行的。

因此,以上员工所要求的都是合法的。企业只有等着出钱了事。

 

当初部门经理在谈薪酬这块时已经阐明是含周六的,当事人在谈判时也承认。现在关键是该员工咬着合同中的5甜8小时不放口。

另外公司的薪资等级也是经过周密计算的,但工资条的内容显得很笼统,没有体现加班费这块,所以很吃亏!

 

现在很多企业都是实行月薪制,计算公式为日工资=总工资/30或31,然后实行的是周日带薪休息。大部分员工接受。

而如果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话,差距很大!

 

现在还在矛盾中,真不知道要怎么去处理!

9
发表于 2010-4-21 10:53:59 | 只看该作者
合同所写与事实情况不一致,很难得到有力的支持,简单的说,法律需要靠证据支持,没有明确证据很难说明当初约定了6天工作
10
发表于 2010-4-25 22:34:5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地点是在佛山。可以参考一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07月13日”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另外合同里面约定的工资是多少,结构是怎样的?

 

是否有经过劳动镇所的调节,是否已经通过了劳动仲裁?

 

员工手上掌握的资料是否能证明他有加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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