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上写的5天工作日,实际让当事人工作6日,加班费实际也没给,就应该给补上。
2.当事人要求给补2009年2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为什么公司不让他在这期间出具已在其他地方叫社保的证明了,如果他在这期间确实没交社保,公司为什么不给叫了,如果那个人是跟主管协商的协议工资,不走公司统一的薪酬制度,当时应在合同上写清楚了。出现这样的失误,你也是不得已,因为正常在企业里,进了新人签合同都是形式上的,具体特俗人员的 应聘只有主管去跟他们谈工资待遇,这块你可能在执行签合同时没有明确的了解,也不怪你啊。
建议解决方法:1.追缴社保,应该缴,但不是把社保的钱给他个人,而是通过在社保局沟通,把钱交到社保局(企业部分就会进社保统筹账户),因为这样做才能体现企业是为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做出贡献。如果把社保的钱补给他个人,这就相当于个人通过仲裁手段挣社保的钱,要补就通过正当渠道补,不能补给个人。
2.加班工资取决你们公司的薪酬制度,如果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工资制,公休日加班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21.75*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