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的观点认为: 首先“开除”一词已经不是很妥当了。正确的说法是因为阿强违反了某公司的相关制度的规定是否根据劳动法25条等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是比较妥当的。 接下来就要讨论公司规章制度和人情事理博弈的结果了。那么就有了两个结果。阿强走或留的问题了。 如果阿强留下来,那么势必是对规章制度的挑战。那么作为资方会担心将来的很多“阿强”会出来 如果阿强走人,那么势必会给其他员工造成企业没有任何人情味的不利影响。 这个案子有个特殊的前提就是阿强在之前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另外,他拿走的是报废的台灯。作为国家在处理盗窃案件时也是根据盗窃的数额来,称为结果犯。那么对于阿强的行为并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我认为阿强留下来对于企业文化和公司只有利处。 作为管理者应该利用阿强的例子来更好的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在情和法之间作好相应的调整,当然阿强的偷盗行为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