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毁掉了这个本有希望的企业?》研讨总结 2003-06-18
(以下对此案例简称:《毁掉》)
自从此《毁掉》案例提出以来,得到了大家的积极参与和研讨,提出了极为有价值的各方观点和意见,使我们更能清晰地看清在这个案例中包含的关于一个高科技私营企业创业前期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看请问题的目的是为了使我们在未来的创业过程中避免再次发生如此的悲剧。在此我向所有参与此案例研讨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前两天见在“小雨”栏目中有网友提出,应该对大家研讨的问题最后进行汇总总结,我以为有道理,并试图对今后凡有很多网友们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在研讨后进行总结。 今天就先尝试一下,前面总结各方的发言观点,后面说说我在大家的启发下产生的一些看法,请朋友们指正。 对《毁掉》这个案例,大家发表了如下的观点:(截止2003.6.18日午前的发言)
一、对这个案例的综合整体看法: 1.不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作制约,没有互相之间的契约作为游戏规则,以中国人的人情事故为开端,最后终将以中国人的方式结束。要法制还是要人治,某种意义上是要欺诈还是要信用的问题。 高层的管理人员更多的是对制度的管理与运用,……如果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素养,合作往往是很坎坷的。 2. 因拖欠大量银行贷款无力偿还,说明花的钱并不是自己的,是别人的。 3.眼过高而脚未稳。太过贪婪的"欲" 。 4.“年外销额400万美圆”为乙的计划指明了方向也暗示了结局。所以甲、丙会相信A、B,同时也沉醉于30与25亿美金的幻境。这叫"成也萧何,败业萧何",没有这意向书可能也没有这个公司的组合,有了这个意向书却使甲、丙、A、B起了野心。"利令智昏",没有先走好乙的这一步,而乙本身长远的考虑企业的未来,本身并没有错,而甲、丙、A、B却"揠苗助长",过早的启动了新项目。 5.1,多必乱。一个项目尚未走入正轨,就进行其它项目,必然出问题,项目多。同样的人才多也会出现不应该的竞争。2,合作问题。任何事业的成功离不开合作,确乏合作理念,合作规范,合作所需的道德,必然出现合作问题。也就是为什么多个中国人就成了一条虫。3,责权明确问题。副经理三个,副董事长两个。每个人都可拉帮结派,各自为政,互相干涉过重。必然出问题。有了这三个问题作原因,此后不产生一系列后果,可能吗? 6.这个企业毁灭的关键是-制定战略没有共同的理念,而只有未来的想象;执行战略没有核心的纲领,而各自为政,各想其是;最大的问题在于:决策层的决策程序混乱,决策权利分崩,缺乏沟通。与所招聘的人才没有关系。因为他们无法执行决策。最终是管理者没有智慧所致呀! 7. 有一点我很奇怪:A找甲,B找丙,这应该不是大问题,企业中有争斗也是正常,但这种争斗为何没摆上桌面呢?他们没有开过董事会或经营会议?只要在会议上甲和丙提出自己的看法,大家表决,最后乙按表决结果执行就是,应该不致于闹到离心离德的地步呀,除非他们本来就是各怀鬼胎不是一条心。 8. 没有共同的目标与信仰;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与透明度,就算有成就那也只是偶然。在企业内部应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所有新的好的项目都应有充分的调查与研讨,公开公正执行。 暗地私搞只能说明人心溃散,制度不全。 9. 人性啊人性,典型的人性与典型的悲喜剧。 10. 主要是领导层的问题,他们的相互了解不够充分,合作的基础不够牢,当发生利益冲突时首先想到自己的,没有把公司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或没有考虑这是个合作问题,而不是个人的喜好问题。再有公司的最终决定权没有明确,缺乏沟通和商讨造成的。另外急功近利的心态多少也有点原因。 11. 一件事情的失败也来自于许多因素。要说错,大家都错了,根据各个所占股份及在整个事态中所发挥的作用,错误比例如下:甲占60%,丙占25%,乙占10%,丁占4%,A和 B合占1%。 12.是不是4个股东之间本身的合作关系就出现了裂痕,只不过在A和B没到来之间还没有激化,演变。 13.即使没有A和B的问题,这样的企业也很难成功。显然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对于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实施规划的可行性研究是不充分的,很有可能并没有经过专业的技术可行性分析。技术方可能也未能提出明确详尽的阶段性目标规划。 14.缺乏有效的权威性制约。 15.这样的股权结构对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高科技企业来说是不完善和不合理的。这样的项目完全可以在立项的时候引入政府和其他投资机构参与,这些机构未必要占多大股份,但其专业化的项目评估和项目管理经验会在企业的经营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16.更重要的一点是,我认为把企业的失败归结为个人的诚信问题是毫无意义的。“假如将来我们合作,不会是因为我信任你,而是我只有在确信了你蒙不了我的前提下,我才会跟你合作。” 17.如果没有人监督,对国王都是不能信任的。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责任一旦等于零,权力就会成为负数。 18.董事中只能有一人出任管理职务。如果这个公司严格按照这一条执行,相信能降低后来合作破裂的概率。 19.A和B的研究成果不是属于公司的吗?A和B能拿着属于公司的研究成果向不同的老板推销,这多少有管理上的原因。 20.合作的参与者太聪明了。小算盘打得太精了。为了个人的利益可以不顾一切。什么伦理、道德、诚信、礼仪统统都弃之不问。结果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xx性命"...... 21.中国的很多事情办不起来或者办不好,不是人不聪明,而是太过聪明了。且这种聪明不是大智慧、大聪明,而是玩心眼、搞权术的小聪明。俗语道:人要"精三分、傻三分,留下三分给子孙,十分聪明都用尽,远害子孙近害身。"不论是那种形式的合作,不但要想到自己的利益,也要想想别人的利益。 22.没有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说,或许几个股东对乙不够信任,或者太急功好利,才会出现这种局面。 25.AB的计划的采用为什么会导致乙计划的搁浅?有这么大的差异以至于非此计划即彼计划吗?还是人员的选择非AB就乙?如果AB的成果是弥补完善乙的技术,那放弃乙这样的人才和计划就太不明智了。即使AB的成果是乙技术的全新代替(这对于一个准备成立的公司好象不太可能,因为这样乙专有技术就值不了20%股份),那也还是在乙的掌握之中,因为AB的课题是乙提出来的。
二、针对甲和丙: 1.甲和丙的错,就在于他们并不知道:刚毕业的学生,并不会做出什么有用的东西! 2. 轻信别人,妄自匪薄,被人家的学历压得没有思考能力,这不是甲、丙自己的问题吗? 3. 我想甲和丙决不是没有社会经验的人,他们极有可能慷别人之慨,以贪婪之心,把本来很有希望的事情给办搅黄了。他们的行为决不是真正的企业家的行为。 4. 罪在甲,没有树立自己的权威,如果不想参与管理,那也应该树立乙的权威。 5. 同样如果甲、丙按照约定办事,金山银山不动心的话,会很好的处理此事,其结果可能是多赢的局面。 6. 是甲、丙的不诚信毁掉了这个企业。 7. 其实甲、丙这样做,事实上已经在排挤乙了! 8. 甲之错误:一违反管理原则,不应该成为A的靠山,而且是越过总经理,插手下面事务,甚至是技术事务;二缺乏纪律原则,没有控制企业发展方向转变的局面,不论是否应该改变方向,都应该通过董事会进行讨论,即使是决定改变方向,即使是决定放弃乙的方案,那怕是解聘乙,不给股份,如果通过正常的规则运作,事情绝不会到后来不可控制;三违反用人原则,对于乙的是否留用,是否收回股份,是否准予离开,都必须善始善终,解决好走或留的问题,不能一点路都不留。走要好走,留要好留。因此错误比例与其股份比例相等,占60%。 9.丙之错误:违反管理原则,不应该成为B的靠山,而且是越过总经理,插手下面事务,甚至是技术事务;违犯组织原则,不能把事情摆在桌面上来,甚至推波助澜,左右影响公司发展之方向。而且错误较之原占股份要多,他起的作用可能超越了他的股份授予的权利,滥用了部分乙和丁的股份权利。因此错误比例高于其股份比例,占25%。 10.甲丙既没有核心技术也没有"专业的"管理的能力,这种情况下有没有AB都无关紧要,乙同他们的合作早晚会出现问题。 11.贪字害了甲和乙。 12.甲虽然公开表示放权,但作为最大股东,其实际威慑力仍然最大。主要责任为战略的不明确。 13.担任董事长的甲和担任监事的丙,在参与合作的同时,各自打着个人的小算盘。当发现A和B能给自已带来更大利益时,就义无反顾地背信弃义。结果是苍天有眼,在他们机关算尽之后,搬起石头砸住了自已的脚。 14.甲丙有着多年的社会实践经验而做出这样的选择,实在另人难以理解。
三、针对乙: 1.乙做为公司的总经理,不管怎么样,公司倒了他就有责任,何况是这么一个让人心痛的倒法! 2.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乙身上。乙是总经理,而且负责全面的技术与管理工作。而且乙的目标比较明确,其招人是为了产品的下一代,然而,为什么是他招的人他没有把握住他们的方向,让他们为了各自的目标发展,而不是为了他的总体目标前进,造成A、B都有了各自的成果,并向公司提出新的计划。再说,原来的计划已经有人负责分销了,而新的计划还只是纸上谈兵,根本没有明确的回报,如果乙连这点也不能坚持,他不失败才怪。总经理并不是这么好当的。他要为公司的一切后果负主要责任。 3. 如果说乙是一个成功的管理者,我不会同意,作为一个有多年国企高管经历的人,没有参透这个道理,只能说是名不符实。 4. 或许乙也有责任? 5. 按理,乙对公司的进展以及将来的发展方向最清楚。当乙明知A和B 分别投靠甲和丙,并另有所图时,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乙争取了吗?A 和 B 的能力以及各自能赚30 亿、25亿的项目能否成功,乙最有发言权,乙发言了吗? 作为公司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为公司的前途据理以争。如果一个公司的发展计划(章程)如此之好改变,那还怨得了谁? 6. 技术人员来当总经理是失败的开始。 7. 当乙发现甲和丙没有那么好合作的时候,乙就会有他自己的策划了。也许乙在AB来之前没有这个想法,但是乙的离开肯定是计划好的事情了。乙一定会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时候离开。 8. 乙身为股东、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又是技术核心,未能控制管理并阻止手下越级上报,在事发后未能说服董事会甚至股东会坚持原定方向,而是采取了一走了之的不负责任态度,至少占与其股份比例一半的责任,至少判定的责任心不强。 如果他竭力说服不起作用,全力阻止不起作用,尽了他身为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的职责,可以免除其错误责任。暂时给予其10%的错误比例。 9. 我怀疑哦,乙是不是想以技术自己开拓一片天地而设计安排的一个局;技术员跳龙门、自成一家、自谋出路的又不在少数喽! 10. 没有明确的绝对决策权。这样也是具有隐患的,因为他是股东中间唯一的懂技术的,而股权结构中其他股东又没有一个可以在技术上可以对话的成员。 11. 乙的技术背景和原来在国营企业多年的领导经验并不能保证他胜任这个高科技公司的总经理。在技术上,虽然他是以核心技术入股,但显然从后面发生的事情可以看出,他在技术产品化的项目管理方面有着很大的能力欠缺。 12.到了第二阶段,乙自己已经不能独立掌控技术发展方向的时候,由于前期没有形成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方法就造成了对A、B的失控。 13.显然在经营管理上,乙并没有形成绝对的管理权威,甚至技术权威的地位也没有能够确保。 14.乙的最大错误在于不该招聘研究生。 15.乙过于好高骛远--在自己的项目还没有转化成生产力前就去开发一个自己根本控制不了的项目,步子实在是迈得太大了点!!!!!! 16.乙做为总经理,技术上的细节不应该一直的亲自掌握下去,他也应该交出去。这企业"已经是"他的了,把技术交给他的员工,这个技术可以说仍然是他和"他的企业"的。 17. 乙太急功近利、好高骛远了!! 18. 乙很可悲,当一个技术人员为总经理的时候,往往是两面不得好。 19. 比起甲、丙和A、B,乙就有点"大智若愚"了。反正自已掌握着技术,合也好分也好,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最后多少得了点渔翁之利。如果乙能总经理之职坚持合作之约,对不懂技术的甲、丙晓之以理,可能这个很有希望的企业不至于如此惨败。 20. 乙没有做好对A与B的引导;乙没有与甲、丙及丁做好及时的沟通。 21. 如果一个人负责技术,同时又是管理公司,况且资本方不是他。很难制衡。 22. 其实技术总监更有做总经理的优势。
四、针对A与B: 1.我认为这件事情中的A、B并没有什么错,如果有错,也只是高估了自己的能力的错。 2.A和B不负责任的贪婪之心。因为没有责任,A和B的想法是:赌一把成功了就咸鱼翻身,赌输了也没有什么损失。东家不打打西家。 3.A、B的过错应当在于所有刚进入社会的人的通病,就是书生意气——试想我们自己不也经常会犯这样的错误吗? 4.学生意气,看到的是一日千斗金,读的是一夜富贵的故事。他们不知,时至今日,务实者才胜,务虚长败,唉,只叹梦醒已是黄昏!! 5. A和B,只是利用手中的技术寻租罢了,何罪之有? 6. 如果A、B能与乙进行心平气和的探讨和协商能行成一个团队,而不是背后搞小动作,去找甲、丙的话,结果不会是这样。 7. A、B错就错在架空了乙。A、B分别找个董事靠山似乎没有错,因为要想实现自己的计划必须说服董事,但是A、B没有和乙进行项目对比及辩论,辜负了乙对他们的重用和期望,他们对乙是有错误之处的。 8. 从某个角度讲A反而成了乙的铺路石。 9. 我认为不能把责任推到A 和B 身上,虽然他们两个有教唆嫌疑。 10. 我认为不是A,B硕士生的原因。 11. A和B不用多讲了,多少给点责任,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有点象红颜祸水的女人一样吧!给予两人共占1%的错误比例。 12. A和B其实并没有错,但他们能够跨越乙直接找到股东,也说明组织管理结构上的漏洞。 13. A和B是乙招聘进来的员工,但是,他们为了使自已得到更大的利益,不惜背弃乙对他们的知遇之恩,调拨离间甲乙丙丁的合作关系并分别卖身投靠甲和丙。以为把甲、丙拉出来,自已就能得到象乙那样的地位和利益。可是,不但他们两人都是"偷鸡不着失把米",而且害苦了甲和丙。
五、针对丁 1.丁虽然不在公司上班,但不行使其股东的权利,也有错误,放弃了部分自己的权利,所以错误比例小于所占股份比例。因此给予4%的错误比例。
六、其它问题类 1. 乙是技术入股,但既然乙又担任了总经理,从经营的角度说,假如A和B的方案比乙的好?作为乙应该如何处理?甲和丙又如何处理这种局面呢? 我个人认为不应该狭义地理解技术入股,方案当然是技术,但技术不等于方案,技术入股更多的应体现对入股人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肯定,而不应局限于一些方案。甲乙丙三人事先应该就此达成共识,这样就好处理A和B的事情了:假如A和B的方案比乙的好,那也是在乙的领导下取得的成绩,不会影响乙的地位和权威。至于采用哪个方案,可以进行综合评估取最优方案,由董事会决定后,乙再负责具体实施。 2. 论利益分配,AB的要求不会低于乙。要是图利,(甲丙)拉上乙单干也好啊,何必找AB?AB的可替代性要高于乙。 3. 没有其他的有力的成员来进行桥梁的衔接和协调的作用。
七、我对此案例的几点看法: 1.综合看法: 这个企业在良好的创业基础上结果却被内部发生的问题而毁掉非常可惜。 从总的框架架构来看,存在着董事多人参与企业日常行政管理的交叉问题;权威与权力不能统一;势必造成分派势力的形成;管理制度即便建立也已成为无效制度,实际上形成了分权而治的割据局面。 2.针对甲丙: 这个企业被毁的主要责任在甲!只要甲一句话即可挽回。但甲执迷不悟于自己一己之利的幻想,而未遵守企业合作准则。甲也缺乏危机处理的能力,他可能当时并未认为已出现了危机。 不必谈丙,我认为丙无非跟随甲之后的小动作而已,我替甲惋惜而看丙不足论。 3.针对乙: 乙可能并无大错,但是今天看了TYHOK先生文之后我有一些新的想法,试问,如果乙暂不退出,是否能够挽回这个企业的败局呢? 人在某些时候要有一点耐性,如果乙并不急于退出,而是静观甲丙和AB的变局,在其无路可走之时再站出收拾败局,也应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乙的退出,虽然并无不可,但也从根本上造成了甲丙的错误不可纠正和没有再回头的余地,对于合作者来讲,要求乙这样做似有些过分,但是相反地讲,乙的退出对于甲丙来说也是一种残酷,尽管起因于甲丙。我深思,是否存在着另外一种选择,乙先不走,睡上半年大头觉再说,睡醒后也许就拯救了这个企业和甲丙也说不定,但这可能只是一种美好的假设。或者说,乙在其后并未与他人合作成功,当时的离开是否有些急噪了?当然这又是一种假设。 4.针对A和B: 很多朋友都说A和B没什么责任。我认为对于《毁掉》案例的根本起因来说,确实A和B不应承担过多的责任;但是,AB的道德缺陷也是明显的,攀附财富、不顾他人利益、自私、科学作风不严谨,最终造成别人财产的直接重大损失,都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这样缺失社会道德和为人准则的人我不看好。 我尝试着做了上面的研讨总结,不知这样做是否符合大家的愿望?是否对我们今后的研讨有利?希望朋友们提出珍贵的意见,促进我们今后的研讨效果。 我对《毁掉》案例浅陋的看法,请多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