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A公司要在今年六月底搬往新建的珠海B公司.法人代表相同. 在2008年1月1日,公司以深圳A公司名义与部分员工签订半年合同, 以珠海B公司名义与另外一部分员工签订2年合同(此部分员工工资比签深圳合同的高, 估计公司目的不希望在搬公司时支付服务年限每年一月的赔偿,如果员工拒签,公司则不续签深圳合同, 员工要在2007年12月31日旧合同到期时走人). 现在签珠海合同的员工申请仲裁: 1. 虽然签珠海合同,但没有在珠海上班,不形成劳动关系,合同不生效. 2.员工在深圳A公司从2008,1,1开始上班,但深圳A公司至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按新劳动法, 要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3.员工不随迁, 工司要支付服务年限每年一月的工资补偿. 请问仲裁胜出概率几何? 还是新劳动法给仲裁部门留有余地? 公司可买通相关部门, 有钱有理, 外来工维权路漫漫??? 恳请好心律师指点!!! 50多为外来工焦急等待指点. 焦急啊. [em14][em14][em14][em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