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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hxl7822 - 

[人力资源] 2007最新《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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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3 08:30:1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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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9 16:30:21 | 只看该作者
这正是俺要参考的哦!(*^__^*)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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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10:06:52 | 只看该作者

资料不错,多谢

74
发表于 2009-3-23 16:26:17 | 只看该作者

收藏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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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08:37:01 | 只看该作者
借鉴一下,谢谢。
76
发表于 2009-3-25 10:49:32 | 只看该作者

很好谢谢

仔细看了,还可以,但存在一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离职的所有资料应保存2年备查,为什么楼主的很多离职资料才保存6个月、1年呢?

保存资料记录2年备查的法律原因是因为劳动监察的追诉期为员工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超过2年劳动监察可以不受理,视为主动放弃,但法定的基本社会保险是没有追诉时限的,只要员工在你公司工作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且这种劳动关系被劳动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已确认,即使员工已经离职N年(原则上是这样),他依然可以向人保局社保稽查部门投诉,追讨做工期间的社保权益。

规避法律风险,应把法律研究透了,应对才能游刃有余,不是几个简单的表格能解决的问题。

斯格托玛个人愚见,见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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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14:45:31 |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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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0:20:55 |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下载了您提供的资料,非常不错,感谢分享!

79
发表于 2009-8-8 16:13:2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谢谢,我刚刚弄了一个没这么复杂的,再修改修改!

80
发表于 2009-8-14 23:13:0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LZ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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