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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hxl7822 - 

[人力资源] 2007最新《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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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07-10-17 17:02:1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很好
42
发表于 2007-10-24 11:04:41 | 只看该作者
嗯!不错!收用啦!
43
发表于 2007-10-24 11:53:5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看看能否用的上,谢谢
44
发表于 2007-10-24 14:36:14 | 只看该作者

正想改本公司的制度

很实用的资料

45
发表于 2007-11-2 11:35:4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了,非常详细,感谢了。
46
发表于 2007-11-5 14:34:09 | 只看该作者

HOHO~~~

我也正在做这项工作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咱们也要与时俱进才是

47
发表于 2007-11-5 15:47:51 | 只看该作者

看了楼主的离职管理制度,感觉制定的挺好的。

不过在关于违约金(楼主制度中的3.9.3.1)我存在一点异议

楼主原文如下:

3.9.3.1 违约金:因开除、辞退、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的违约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A
、《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金;

          B、其它违约金。

但是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当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也就是说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仅出资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

按新法的规定,我的理解是:在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并经用人单位同意,符合公司规定的离职流程,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是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楼主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金”和这点相矛盾。

以上是我个人的理解,如果理解错误了,还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5 15:49:14编辑过]
iuv
48
发表于 2007-11-5 19:17:36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值得操作。
49
发表于 2007-11-7 23:08:54 | 只看该作者
这么快就出来了,比我们的快多了,谢谢,参考以下
ysp
50
发表于 2007-11-8 19:42:31 | 只看该作者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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