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个人都有权利向商家要求开具发票!
2、商家在规定的限额以下可以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目前税法规定的!
3、发票是税收征管的一个好工具,但应税收入的计征,并不完全根据发票开具金额,因此不能根据未开具发票就一定认为是偷逃税款(当然不开发票也是一种偷逃税款的方式)如果有未开具发票的经营性收入,这部分收入仍应计入应税收入,据以缴纳相应税款。
其实罗嗦了这么多,我的中心观点就是这个。
谈到有奖发票,再补充一点:
对于有奖发票,一直不能理解:有奖发票是鼓励消费者向商家索取发票,从消费者角度来监督餐饮业主,以加强税收征管,但个人认为治标不治本。1、利用国人的博彩心理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似乎不妥。2、中奖率很小,往往一些商家利用折扣鼓励消费者不要发票。如不公款消费,对中奖的期望值又不是很高,那有奖发票的作用就很小了。而这些现金收款的餐馆完全可以利用账外账隐瞒这部分收入,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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