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麦当劳、肯德基吃饭一定要记得要发票,为什么?
看了这个话题,家人好象表现出极大的爱国心,很好!但本人作为从事税务方面工作的,要在此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以免此文误导诸位!
这件事是怎么样的,想必参与此话题讨论的家人都已知道了。为了纠正作者错误而偏激的观点,还是将原文搬过来,以作对照:
去麦当劳、肯德基吃饭一定要记得要发票,麦当劳、肯德基每年在中国因为我们都不习惯要发票的原因而掠走将近20亿元的税收.
一个月前我在麦当劳的经历。店里人不少,我付了款索要发票,值班经理拿出一个本子要我签名,说是由于现在使用刮奖发票,所以店里规定要发票的客人必须签名,防止店员自己偷发票刮奖。我拒绝,没有什么规定说要发票还要签名。 局面有点僵持。排在我身后的人开始催促,一个眼镜嘟囔:想中奖也别浪费我们时间啊...我无奈,拿起笔,庄严的签下三个字:本拉登! (@_@ *_*)
从不知所措的经理手中拿过发票,撕碎扔进餐盘,我说:我只是不想让美国人偷中国的税。后来我发现排我身后的几乎都要了发票,包括那个眼镜我们大多数人没有要发票的习惯。也许在餐厅,坐着叫服务员送发票来我们还不嫌 麻烦。但在麦当劳、KFC、沃尔马、家乐福等等,我们就不愿去费功夫要票了。 在当今全球化的市场中,我们无法抵制某些东西。但如果我们爱国,却可以从身 边的小事做起,花费您几分钟而已。
再说得大一点,我们可以来算个帐(数据如有错误欢迎改正)
中国去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7000亿; 餐饮娱乐消费:6000亿;合计13000亿,扣去农村消费、团体消费(国家买单)、大宗消费(家电等必须 开 票),还有约4000亿现金流动。按5的税率(餐饮娱乐税率更高),每年流失的 税收为:200亿。这里面就有麦当劳、KFC、沃尔马、家乐福等等的漏税。
如果有10的人愿意多花几分钟,我们就有20亿,足够建造航母的舰体了。
如果有20的人愿意多花几分钟,我们又多了20亿,足够航母的栖装了。
我已经习惯了要发票,这是我力所能及最简单的爱国方式。虽然这些税收很可能有部 分流入某些人的腰包,但我相信这总是一种力量。
有一种地方我不要票,那种很小的小吃或杂货铺,因为很可能是下岗的开的。
如果您支持请广为传播!
以下是本人的观点:
1、“去麦当劳、肯德基吃饭一定要记得要发票,麦当劳、肯德基每年在中国因为我们都不习惯要发票的原因而掠走将近20亿元的税收。”
怎么能够断言麦当劳、KFC在中国偷逃了近20亿的税收。有事实依据吗?20亿税款不是一个小数目,而且集中在几家企业,国内的税务机关对20亿的税款难道没有一点措施吗?如果你说是20亿,那么明显的偷漏税现象没有人举报?税务部门也有人会去消费吧,难道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税务部门为什么不稽查?如果稽查了,这是稽查的结果吗?20亿的税款,从麦当劳,KFC进入中国市场到现在,已经有一些年头了吧?加上滞纳金,罚款等等,那估计50亿也不止啊!照这样算起来,这两家企业早已难以维持了,早就在中国消失了!
2、“我只是不想让美国人偷中国的税。”
随着我国进入WTO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日益讲求的是国民待遇。在从税务行政的角度看,那就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纳税环境。不错,三资企业是有不少税收优惠,这是鼓励外商投资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着手对现有的税收体制进行改革了,最重要的是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实行国民待遇。其实国内企业的纳税意识并不比外商投资企业强,这里不是说三资企业一定是依法纳税,但以事实说话,凭什么一定说美国人偷中国的税?如果国内企业也有偷税漏税的现象,那么为什么一定是先“不让美国人偷税”?税收行政要公平,外商投资在中国的企业视为居民法人。如果要杜绝偷漏税现象,就要一视同仁,而不是专盯着某些企业。这里无意为外国人说好话,只是觉得这并不能算一种爱国的行为,我们提倡爱国,但这个行为好象和爱国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3、“有一种地方我不要票,那种很小的小吃或杂货铺,因为很可能是下岗的开的。”
很小的小吃或杂货铺要不要发票跟其缴纳的税收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这些商家并不是根据发票来计征税收的。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对于财务管理不健全,不能实行查账征的企业,实行的核定征收。也就是说由税务主管机关定期核定一个税额,根据核定额来征收。因为不能准确计算其收入,所以只是根据其规模来匡算的,所以和发票开具的收入没有关系。
换一个角度讲,难道因为是下岗职工开的,就能鼓励偷漏税了吗?个人觉得这种同情心好象用错了地方。
4、快餐店的相关税务处理到底怎么样,如果没有接触过,就无权妄发议论。不是说不开发票就不缴税了,这点请大家要注意。税金的计算,不是根据发票开具的金额来确定的,特别是一些餐饮服务业企业,超市、百货零售业。你们能说百货零售业没有给你开销售发票(当然大件商品肯定记得开了,那快速消费品呢?),就是偷税漏税?发票是我们保证税收的一种手段,但税收计征,不完全按照发票的金额来确定,而是按实际收款额来确定。这一点请各位了解。对于开发票是否作为计税的唯一依据,国家税务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如浙江省就有类似规定,现粘贴在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星小额商品如何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7日
浙国税征[1997]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是否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的问题明确如下:
1、所谓“零售小额商品”是指逐笔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达不到100元的;所谓“提供零星服务”是指一次性提供服务(除工业、商业的货物销售以外的经营行为),收取款项少于100元的。
2、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的,一定要按规定开具,不得拒开。
3、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超过第1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必须逐笔如实开具发票。对应开未开的行为,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对于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金额多少,均须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
当然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不过要明确这个问题,可以问问当地的税务局,一定有相关规定的,如类似的数额标准,但有一点我相信,不象楼上所说的开发票天经地义。当然,如果你看到有税控收款机,而商家不给发票,或者是你索要发票,但商家拒开,那你就可以举报了。
这是我根据税收实务中总结出的一些观点,已在论坛上跟了不少贴,在此汇总一下,算是纠正对此事的错误观点,也算普及一点税务知识吧:)
希望家人客观地认识问题,欢迎指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0-16 19:35:41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