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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劳动法的第十四条你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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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3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08年起正式实施,其中企业最为头疼的无疑是第14条,它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知道这一规定群里的家人如何看?

   

 

该贴来自群组:人力资源&管理这点事儿

36
发表于 2008-8-27 14:55:39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抱持着对《劳动法》时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印象对第14条产生了疑虑,但《劳动合同法》时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有期限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讲权利差不多。下面我们对比一下:

1、《劳动法》时代:企业想要辞退劳动者,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或等到劳动合同到期,不需要什么理由和代价既可以辞退劳动者。如果劳动者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少了第二条路。

2、《劳动合同法》时代:企业想要辞退劳动者,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或等到劳动合同到期,不需要什么理由和但仍需要准备相应的赔偿金来辞退劳动者。如果劳动者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少了第二条路。

可以看到,08年之后,企业辞退员工即使是合同到期也要支付补偿金,代价是一样的!当企业抓好内部管理,对于需要辞退的员工理由充分的时候,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不会对企业带来更多的负担,但如果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老板喜欢随便裁人,则会感到比较大的限制。总的来说,对劳动者是个利好。

35
发表于 2008-8-25 11:08:14 | 只看该作者

员工现在早就是宝贵财产,相当于老兵。

建议使用外包方法。

34
发表于 2008-8-22 16:37:19 | 只看该作者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不可怕,只要是公司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合同期限是无所谓的

33
发表于 2008-5-8 16:45:08 | 只看该作者
并不可怕,只要企业单位做好考核,还是能解决的。
32
发表于 2008-5-8 16:42:06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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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5 20:15:06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gm0592在2007-11-10 15:09:54的发言:
如果是可替代性强的职工我们将在合同期即将满十年时候解聘。

可否斗胆问一句,为何?

节约成本,还是对本企业缺乏信心?望请问答

30
发表于 2008-2-23 20:52:55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一定要回避了,对于公司本身来说,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不是很可怕的一件事情,只要公司又完善的制度规范员工,对于在合同期间出现消极怠工又相应的惩罚,对员工积极工作有相应的激励措施,签订合同也并不可怕。

同样,就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也并不认为终身为公司服务,同样会出现单方面的解约事情。

29
发表于 2008-2-22 15:47:23 | 只看该作者

怎么看下来,大多数,都是为了帮老板在想怎么转法律空子...

难道你自己不是一个劳动者吗//

28
发表于 2008-2-20 09:18:29 | 只看该作者

赞同8楼的观点咯!

为什么一定要去区分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其实员工,你只要把他放到合适的岗位上去做合适的事情就好了,当然员工的年龄和员工的表现是我们是需要去关注的。如果一个员工是优秀的,我们甚至可以在其退休后进行返聘;如果表现不好,我们可以用公司的制度去约束他;年龄偏大的员工可以适当调整其岗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要求其及时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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