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讨论]劳动法的第十四条你如何看?

[复制链接] 35
回复
4397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07-11-8 09:3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08年起正式实施,其中企业最为头疼的无疑是第14条,它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知道这一规定群里的家人如何看?

   

 

该贴来自群组:人力资源&管理这点事儿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09:41:44 | 只看该作者

    看来清除员工工龄重新签定合同有点问题。“在法律上,离职的标志是:办理工作交接收回工卡、停止工资发放、停止社保、档案转移、办理失业登记,而不是员工递交一个辞职报告就算数的。尽管某些公司自己规定工龄重新计算,即使员工本身同意,但法定大于约定,这些‘离职’员工已经工作的年限并不能重新计算,而要连续计算”。

   

板凳
发表于 2007-11-8 10:07:2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首先是严格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及期限,辅助岗位能外包的外包,一般岗位替代性要强,争取不超过两个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及时替代(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另外每个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太短三年一期个人感觉比较合适。最后就是剩下的核心骨干层了,这些人可以签长期合同,即使超过十年算无固定合同,但作为其对公司的贡献来讲,多给些离职补偿也值得。
所以明白了人是最大的成本,HR们用工就得慎重了,但换句话来讲,其实企业不能过多的承诺个人什么,真正的岗位稳定有保障,取决于自身的能力。

我们超过十年的人不多啊,呵呵。另外都是新生事物,现在我的操作和华为的有些相像,年底所有人员合同到期。自08年1月1日起重新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年限。

那些工作时间长的老员工,且是辅助岗位的,我把公司的一些后勤辅助的工作外包给了其个人,这个单另计酬。

原则上他们和公司是协议服务关系,不是劳动雇佣。

劳动合同法生效是从明年正式开始的,所以劳动合同期限计时也应从明年开始计。
4
发表于 2007-11-8 12:25:27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咨询过律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终身制。当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达到约定的“严重”程度时,公司一样可以和员工解除合同。

可能这个影响最大的也就是解除合同的补偿金了。如果我们没有理解错的话,员工重大过错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公司没有补偿的义务,对吗?不过这种情况毕竟太少,大部分时候公司希望解除合同都是“员工不能创造足够的价值”。

5
发表于 2007-11-10 12:29:23 | 只看该作者
参加一下培训就可以找到答案
6
发表于 2007-11-10 15:09:5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可替代性强的职工我们将在合同期即将满十年时候解聘。
7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4 11:39:56 | 只看该作者

在签定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得具有(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或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亦可以拒签新的劳动合同

8
发表于 2007-11-15 13:43:40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可怕。

其实,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违法解除的成本增加了。原来可以通过合同到期让员工走人的情况现在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且员工无过错,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两倍的补偿金。

如果企业不违法,签什么合同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

1、现实中,也会出现不得已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极端的情况。真是出现这种情况,就多付点钱也没关系,毕竟你少了一个害群之马。

2、难免出现一些员工钻法律的空子。

他就不好好干,又不够解除合同的条件,偏要等你违法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作为单位想要找一个人的麻烦还不容易?我相信企业总会又办法的。中国人爱面子的还是大多数员工。

3、对于年龄偏大的员工。

40岁以上的,不具备太高技能的普通员工,他们其实是希望稳定的,他要是乱来,解除合同之后他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稳定他们就是了,让发挥发挥余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问题不大。

最后,大家好好干,我们都遵守法律,好聚好散;你若钻法律的空子,我也不会让你好过。

总之,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用人机制,想办法如何吸引人,而不要去想如何钻法律空子。这次是根本之道。

9
发表于 2007-11-15 16:59:02 | 只看该作者

向大家学习

10
发表于 2007-11-15 16:59:24 | 只看该作者
[em02]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