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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浪漫之舞 - 

[讨论]劳动法的第十四条你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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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08:56:12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摘自《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地图》(武汉大学出版社):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征是:

1)劳动合同不约定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

2)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项“连续”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第(一)项针对的是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情形,第(二)项是针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形,第(二)项的出发点是尽量减轻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

 

对第(三)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分解为下列三个条件: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十年则可直接签订,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呢,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为缺乏“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对第(三)项的规定,也存在着另外一种理解: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这种理解,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理解,第二种理解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也具有一定道理。有关部门对本条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时,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沙龙www.falvsalon.com.cn将第一时间作出更新,请读者定期登陆。

12
发表于 2007-11-16 11:36:50 | 只看该作者

比较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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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12:51:01 | 只看该作者

11楼解读的十分全面,好好反复研读一下。的确就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最难搞的就是这第十四条。

我建了一个HR交流的俱乐部,加入MSN群:mgroup49886@hotmail.com,更多的交流和分享人力资源管理的心得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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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13:14:53 | 只看该作者
fisherljy的把公司的一些后勤辅助的工作外包给了其个人,这个单另计酬。 原则上他们和公司是协议服务关系,不是劳动雇佣。”的确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在某些岗位上可以与“员工”脱离员工和老板的关系,取而代之的业务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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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16:24:46 | 只看该作者
六)或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 觉得在这一点应该是人力资源管理者在设计考核体系时需要思考的
16
发表于 2007-11-19 10:12:40 | 只看该作者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契,但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会增加

17
发表于 2007-11-19 11:57:15 | 只看该作者
后勤服务外包是个很好的办法。我们和外包公司是协议关系,劳动的员工只是和外包公司又雇用关系而已。像保洁、保安和后勤维修以及绿化等等后勤服务岗位找个像样的外包,不错啊。
18
发表于 2007-11-19 19:28:18 | 只看该作者

首先辅助职位进行外包,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

其次有一楼层的朋友说以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个太好的办法,因为新的合同法上已标明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要十分到位才可以

最后签定的时间,注意前两次的合同签属时间,而且合同开始计算次数的时间是从08年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开始计算。

19
发表于 2007-11-20 12:29:56 | 只看该作者
本来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不知道结果会怎么样?
20
发表于 2007-11-25 22:24:11 | 只看该作者

随着劳动者年龄增长,其创造(剩余)价值的能力有可能下降,并且劳动者再就业的能力也随之下降,第十四条规定订立得相当具有人性,俺是举双手赞成的。

前面很多朋友已经说过了,无固定期限不等于终身制,所以不大明白为何这一条款“难搞”——“搞”这个字眼儿给人的感觉很不光明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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