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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浪漫之舞 - 

[讨论]劳动法的第十四条你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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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23:29:03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去参加了梁艳松的新劳动合同法解读和企业应对策略,感觉不错,可以考虑一下!

22
发表于 2007-11-27 11:19:40 | 只看该作者

企业的员工一般也就分为三类:问题员工、一般员工、优秀员工。问题员工能在年底之前解决的尽量解决。一般员工建议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优秀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无妨。

23
发表于 2008-1-18 08:55:50 | 只看该作者

岗位可以外包的转为协议服务是个比较好的办法!

24
发表于 2008-1-30 19:10:41 | 只看该作者
HR也只是一个打工仔,下对员工应该是多想想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维护员工的利益,上对老板应该是多想想如何发挥员工最大的效率为公司创造价值,而不是目光短浅的挖空心思找法律的空子,违背人性的为老板减少一点人力成本讨好老板的欢心。现在太多所谓HR就是一副狗腿子奴才嘴脸,所以才会有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
25
发表于 2008-2-4 17:38:15 | 只看该作者

有一点我跟楼主持不同意见:

“其实,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违法解除的成本增加了。原来可以通过合同到期让员工走人的情况现在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且员工无过错,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两倍的补偿金。”

请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企业违法解除也不一定是赔钱就成的,员工不同意你只能跟他耗着,看着他出工不出活而照领工资,影响他人的工作情绪,除非能找到其它适用条款。

26
发表于 2008-2-13 12:25:36 | 只看该作者
[em09]
27
发表于 2008-2-18 10:02:48 | 只看该作者

对于很多员工是好事,因为他们可以得到铁饭碗了。但也太限制人才流动,不利于更好的人才交流。

总之,我认为,从宏观看,弊大于利。

大家看呢?我是新人,请多多关照!小妹有礼了

[em10]
28
发表于 2008-2-20 09:18:29 | 只看该作者

赞同8楼的观点咯!

为什么一定要去区分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其实员工,你只要把他放到合适的岗位上去做合适的事情就好了,当然员工的年龄和员工的表现是我们是需要去关注的。如果一个员工是优秀的,我们甚至可以在其退休后进行返聘;如果表现不好,我们可以用公司的制度去约束他;年龄偏大的员工可以适当调整其岗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要求其及时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29
发表于 2008-2-22 15:47:23 | 只看该作者

怎么看下来,大多数,都是为了帮老板在想怎么转法律空子...

难道你自己不是一个劳动者吗//

30
发表于 2008-2-23 20:52:55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一定要回避了,对于公司本身来说,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不是很可怕的一件事情,只要公司又完善的制度规范员工,对于在合同期间出现消极怠工又相应的惩罚,对员工积极工作有相应的激励措施,签订合同也并不可怕。

同样,就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也并不认为终身为公司服务,同样会出现单方面的解约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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