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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项目管理借鉴:美国武器装备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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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2 14:32:00 | 只看该作者
合同管理:
  美国武器装备采办的基本管理方法是实行军品合同制。美军实行合同制已有90多年,1997年,国防部管理着780万份合同,合同金额超过1200亿美元。美国目前拥有2万余人的合同管理队伍,承担合同的谈判、签订、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 合同管理体制
 美军合同管理部门经历了一个由分散逐步走向集中的过程。1965年以前,国防部没有合同管理部门,各军种自行管理合同业务,造成政出多门和分散重复现象。为加强统一管理,国防部在国防供应局(国防后勤局前身)内成立国防合同管理分局。该分局下设9个地区分部,它们之下又设39个地区办事处,负责监管国内约两万家小承包商的军品合同事务。为解决国防部和各军种分散管理重大合同项目的状况,国防部于1990年2月组建国防合同管理司令部,实现了军品合同的统一管理。
  1、国防合同管理司令部
 目前,美国军方设立了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和仲裁审查体系,国防部国防合同管理司令部隶属采办与技术副部长领导的国防后勤局,其基本任务是:统一管理三军和国防后勤局的所有合同行政管理事务,向用户提供统一的武器采办全寿命期合同管理业务,为此,承担以下职责:
  (1)提供不同产品生产的合同管理,如飞机、航天器、医疗设备、电气和电子设备、军用车辆、军械、油料、化工品等;
  (2)组织成本价格分析,对合同商经费审查,财务服务,资产和厂房清理,运输和包装,以及合同的终止;
  (3)通过对合同商的考核确保产品质量;
  (4)通过分析成本、进度和合同商计划和系统的技术性能提供计划和技术支援;
  (5)向有关部门提供国防后勤局"欺诈计划"的服务,包括组织训练,以防止和检查欺诈行为,帮助调查合同商的违法行为,并提出政府的处理办法;
  (6)提供一系列的合同签约前的服务工作,作为国防合同管理司令部的"预先合同管理服务计划"的组成部分;
  (7)组织综合的国防工业能力分析,对军种和国防部业务局的主要武器采办计划及后勤和战备计划提供支持。
 该司令部1990年有2.4万人,现减少到1万余人,该司令部管理着36万份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超过9000亿美元,涉及23000个合同商。
 该司令部下设业务评估与计划部、综合计划部、合同管理业务部等业务机构。同时设3个国防合同管理地区业务部,即东部、西部和国际业务部,它们管理着90多个驻厂代表办公室/地区办事处,分布于世界各地。
 国防合同管理司令部的组织机构见图22美国国防部国防合同司令部组织机构(1998.12)图。
  3、国防财务与会计局
  国防财务与会计局于1991年在三军和国防后勤局原有的财会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成立,接受国防部审计长的领导,旨在加强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为承包商的产品与劳务进行支付。该局在哥伦布、克利夫兰、丹佛、印地安纳波利斯和堪萨斯城设立了5个财务会计中心。
  该局的哥伦布中心负责所有国防合同支付工作,该中心向约4万家国防部合同商和27000多民用雇员支付合同业务,1997财年该中心支付了860亿美元的合同,这几乎相当于国防部预算的1/3。目前该中心有2986人。中心于1988年7月成立,最初作为国防后勤局的一部分,1991年,划归新组建的国防财务与会计局,成为该局的合同财会中心之一。
  4、 武装部队合同诉讼事务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根据1962年国防部长和三军部长共同签署的文件成立的负责美军合同诉讼事务的独立机构。委员会主席和两位副主席由国防部负责采办与技术的副部长和三军负责采办的助理部长共同商定、任命,其成员是熟精通法律事务的的律师。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实际履约情况、合同条款和有关法规,对合同官就合同纠纷案向法院起诉的提议进行评议,并投票裁决。该委员会不是合同仲裁机构,而是决定合同纠纷是否要提交法庭裁决的组织。
  5、合同地区管理部门
 国防部设有数目庞大的合同地区管理部门,作为合同的基层管理组织,典型的地区管理部门人员在200至400人之间,其管理机构一般包括三类业务机构,即:合同管理部门、质量保证部门和项目与技术保障部门,以及两个辅助机构,即:小企业办公室和设备维护办公室。同时,美国对重大武器采办项目,均设立驻承包商的驻厂代表办公室进行合同监管。驻厂办人数一般与地区办事处相当,组织机构也类似,但一般不设后勤保障办公室。80年代中期,美军驻厂代表办公室有80多个,目前减少到5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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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2 14:32:23 | 只看该作者
 美国国防合同管理体制见图质量管理:
  (一)全面质量管理
  工业界所说的全面质量管理(Total Quality Management--TQM),是指由企业全体员工参加、贯穿于生产活动全过程和经营管理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方法。美军在国防采办系统推行的全面质量管理,是指利用各种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发挥人力资源的潜力,控制军品研制、生产 和维修的全过程,以求不断改进产品与劳务质量,同时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武器全寿命费用。美军认为,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管理理论,又是一套管理原则与方法。其主旨是一切为了用户,为了将物美价廉的武器装备交付作战部队。为此,美军会同工业界将质量的定义由传统的"符合约定的标准"改为"符合适当规定的能满足用户需求的标准"。这一改变促进了美军质量观念及管理方法的变化。
  1、美军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美军全面质量管理是在效法国内外特别是日本工商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结合自身长期采办管理经验,美军对质量的认识日渐深刻、全面。它目前对质量问题的论述和对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可归纳如下:
  (1)质量对国防至关重要,全军所有人员均须承担不断改进质量的义务。
  (2)注重质量和生产效率的国防工业,是保持高度战备状态的关键。
  (3)持续强调和关切质量与生产效率的提高,必须成为全军日常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改进质量是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必须以必要的资源争取改进质量,提高生产效益。
  (5)必须广泛利用技术手段去不断改进武器装备和劳务质量。
  (6)管理的侧重点必须从依赖检查转向在设计与制造过程中将质量要求融入工艺与产品之中。
  (7)质量必须是竞争的一项关键因素。
  (8)采办策略必须包括不断提高质量和降低使用与保障费用的要求。
  (9)项目主任及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各自工作质量负责。
  (10)对质量和生产效率颇有建树的人才,必须得到应有的表彰与奖励。
  (11)全军每个组织,从最高管理部门开始,必须逐层进行适当的培训,使质量概念根深蒂固。
  (12)提高质量的各项原则,必须人人都懂,并应用于一切产品,包括文件和文件数据资料之类的产品。
 全面质量管理的某些特点
 全面质量管理是美军改进管理的重要策略之一,同其他管理方法相比,它有其明显的特点,例如它强调:
  (1)管理部门要参与质量管理并彻底为之负责;
  (2)保证用户满意;
  (3)在整个单位树立质量意识,人人参与管理;
  (4)改进质量要长期努力,持之以恒;
  (5)注重防止问题而不是侦查问题,注重过程控制而不是最后产品检测;
  (6)认真分析管理方法,掌握并适应动态变化。
 美军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的主要措施
 在武器系统日益复杂和采办经费不断削减的情况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费用尤为必要。美军为此采取了若干较为有效的措施,其中包括:
  (1)领导重视。国防部高层领导带头关注质量问题,利用会议、报刊和其他场合积极宣传和推广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在主管采办的副部长之下,设立专职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军各部门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计划。
  (2)制订计划。国防部提出了全面质量管理的长远目标与基本原则,并且制订了实现这些目标与原则的总体计划。三军也据此制订了各自的具体实施方案。美军要求每个采办项目从确定需求开始就应注意质量问题,在演示验证阶段要订出有关质量管理的计划,并要反映在采办合同中。
  (3)人员培训。全面质量管理包括人员、设备、材料、方法和环境等因素,人的因素居于首位。美军认识到,激发人的工作自豪感和责任心是"追求质量的根本"。因此,包括国防部长在内的各级管理人员均接受全面质量管理的培训。国防系统管理学院经常举办此类培训班。
  (4)加强竞争。美国采办法规要求,采办部门应通过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费用,并将质量和以往的履约表现列为选择承包商的主要标准之一,以扭转注重价格而忽视质量的倾向。美军近来强调以"最佳效益"而不是以最低报价来选择承包商,其实质就是保证满足用户需求,加为"最佳效益"原则要求综合权衡履约表现、进度、全寿命费用、风险管理、性能、可靠性和产品改进等因素。
 另外,美军还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和其他管理策略来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例如,采用"统计过程控制"来临近生产过程;借助于价值工程提高质量与可靠性;利用担保契约促使厂商提高产品质量;应用"逐步采购法",待产品完善时再批量生产;促进工业现代化,不断更新设备,开发先进制造技术,等等。
 总之,要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费用,必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全面质量管理要卓有盛产,必须从上到下,树立新的质量观念,人人参与,同心协力,坚持不懈,不断改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既是长期任务,应确立远大目标,又是日常工作,要从每一件事事情做起。不能只搞形式,空喊口号,抓一阵子就了事;也不能急功近利,因为其真正的效果,要很长时间才能体现出来。真正的效果不公是指生产出性能精良、价格较低的产品,而且还应包括造就出一支经验丰富、管理有方的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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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2 14:33:28 | 只看该作者
  (二)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就是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各种必要的行动,以确定适当的产品技术性能和统一的结构要求,并使所交付的产品符合这些要求。质量保证是全面质量管理的一部分。前面介绍的全面质量管理,是美军用以不断改进其所有产品/劳务、提高各项工作效能的长期的具有浣意义的策略,而此处的质量保证方法,是美军在武器采办过程中主要面向生产管理所采取的一种策略,是对全面质量管理策略的补充。
 关于质量保证的政策规定
 在质量保证方面,美国国防部对买卖双方都提出了原则要求。
1.对承包商的要求
 国防部规定,承包商必须对其(包括其转包商)所交付的产品/劳务项目的质量负责,为此而采取的措施有:
  (1)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承包准则的这种责任;
  (2)军方有权拒收不合要求的项目,或要求返工或更换;
  (3)在必要时利用担保契约。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商完全可以灵活地制订有效的质量保证计划。
  2.对军方采办部门的要求
 国防部要求军方采办部门通过各种手段,促进质量保证目标的实现,其中包括:
  (1)利用合同方法要求承包商履行职责;
  (2)安排激励措施,提高产品/劳务质量;
  (3)政府减少对履约好的承包商的监督;
  (4)利用其非约定的激励措施。
 美军认识到,质量产生于产品的计划、设计和制造过程。为使所购军品达到质量标准,国防部规定项目主任应再现制订和实施产品质量保证计划。其主要目标是:确保所购项目的功能与结构要求符合合同规定,使用户满意;确保所购项目的功能与结构要求符合合同规定,使用户满意;确保每个项目的合同要求符合国防部的关于规格与标准的应用指标;确保以经济有效的手段达到各项质量标准。
 质量保证工作的组织分工
 在美国,对军品质量负责的有三个独立的组织:承包商,政府合同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办公室。它们各自主要职责如下:
  1.承包商的职责
 承包商负责使产品设计、制造、检验和交付等过程均符合合同规定。《联邦采办条例》在这方面为承包商规定的职责为:监控产品和劳务质量;仅将符合合同要求的项目提交政府验收;保持并在必要时提供有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证据(过程控制或检验记录)。
  2.政府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政府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承担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保证,包括评定承包商的检验系统或质量计划是否适当;确保产品/劳务符合各项合同要求;鉴定承包商的产品合格证明资料;进行产品的最后检查、验收。
  3.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确保将用户需求转化成设计与制造必须遵循的规定;参加设计审查与生产准备审查;评定承包商的产品是否满足既定的功能与结构要求。
 关于质量保证的合同条款
 美军采购合同的质量保证条款分三类。
  1.承包商检验规定
 合同规定由承包商负责自行检验时,军方完全依靠承包商内部政党的控制措施去制造合格的产品,犹如某些民品或市场现有商品的检验方法。
  2.一般性检验条款
 合同责成承包商承担各项必要的检查、测试、以确保其产品符合所有约定标准;政府有权在验收时进行部分或全部检测,或向承包商索取验证记录。
  3.严格的质量检验要求
 合同规定采用比前两种要求更高的质量检验要求,其中包括国防部制订的有关检验系统和质量保证计划方面的要求,以及国际标准组织和美国联邦政府颁行的质量控制标准。严格的质量要求要同一般性检验条款配合使用;如果合同规定了严格的质量要求,那么它也必须包括一般性检验条款。
  (1)检验系统要求。它是指规定承包商建立和维持一种正规的检验制度,其基本目标与主要内容都写进军标MIL-I-45208A
  (2)质量计划要求。它是指责成承包商建立和维持一种政府可接受的质量保证计划,其基本目标与主要内容都写进军标MILQ-9858A。
 今天,许多民用部门的技术与管理水平已赶上或超过军用部门。为了彩商业惯例,扩大民品采购和增强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美国国防部已开始推行新的质量管理方法,如负责采办与技术的副部长已批示在军品采办工作中用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美国质量管理会和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来代替军用标准MIL-I-45208A和MIL0-Q-9858A。但政府中某些质量管理人员和工业界中某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此表示反对。
 在产品质量保证方面,美军决定正式采用国际标准组织(ISO)出版的ISO9000系统文献(ISO 9000~9004)。这些文献提出了制订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程序的标准。ISO9000标阐述质量的概念,并为选用其他ISO 9000毓标准提供指导。ISO 9001~9003是三种不同的质量体系模型:ISO 9001包括设计、研制、生产、安装和劳务方面的质量保证;ISO 9002内容仅涉及生产和安装标准;ISO 9003主要是关于最后检验测试程序的规定。ISO 9004是关于质量准则和质量体系各部分的指南,仅供厂商酌情选用。
 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每一部分或每项要求,其重要性均随部门和产品的不同而变化。因此,应根据所采购的项目,选择最适当的质量管理方式。在国防部有关文件指导下,ISO9001标准与并行工程/一体化产品研制策略配合使用,效果颇为理想。
  4、承包商的担保契约
 担保契约是承包商提交的保证其产品在约定期间达到约定标准的保证书,一般用来解决可靠性/可维修性问题。可靠性总是很难解决,因为现场可靠性往往只达到规定的验证测试标准的1/3。因此美国国会立法:除非主承包商或其他承包商向美国政府提供书面保证,否则不可动用任何经费去采购武器系统。担保契约必须规定:系统和部件应符合约定性能要求;没有影响性能要求缺陷;如一旦达不到要求,应予以改进,费用将出承包商负担。例如,实行"可靠性改进担保",承包商负责设备保修3年以上,费用按商定的可靠性标准支付。如实际可靠性低于商定水平,故障较多,承包商将负担额外的修理费用;如可靠性高于原定标准,承包商就会得到额外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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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2 14:34:03 | 只看该作者
鉴定与实验: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西方国家政府向承包商提供资产是一种惯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这种做法更成为迅速扩大国防工业基础的一种有力措施。时至今日,这方面的政策虽有变化(比如美国的"公法99-500"规定,承包商要为其完成合同所需的资产提供投资,政府要减少乃至完全取消为承包商提供资产),但承包商手中仍拥有政府提供的资产。据报道,美国承包商持有政府提供资产总共价值约400亿美元,其中仅有关设备一项价值达84亿美元。
 限于资料,下面仅就美国的情况作一简介。
  (一) 政府提供的资产种类
 所谓"政府提供的资产"是指政府所有而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财产或政府直接采购而随后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财产。
 美国政府提供给承包商的资产分为5类[15、19]:
  1.军用资产--包括武器系统的成品和整体的组成部分以及尚未成为商品的特殊支援设备,例如,雷达、轰炸与导航分系统、电源装置、地面维护设备等。
  2.专用工装--指专用于研制和生产特定供应品及其他元件或完成特定服务项目的夹具、模具、固定装置、型板、丝锥、量规、其他设备和加工工具以及所有这些项目的元件和替换件。
  3.特种试验设备--指为完成合同规定的特种试验而设计、加工、制造和改进的具有单一用途或多种用途的全套试验设备,包括能与此类设备结合使用、从而增加设备新的功能,以满足特殊试验要求的有关配套项目或组件。
  4.器材--指可用作装配最后成品的元件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耗掉的物资,包括装配件、组合件、零件、原材料和经过处理的材料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损耗的小型工具和用品。
  5.设施--这里所指的"设施"包括:
  (1)不动产--指土地和土地所有权、地面附属物、公用的水电分配设施、建筑物和其他结构。
(2)工业工厂设备--指购置费为5000美元或5000美元以上的工厂设备,用来进行切削、研磨、抛光、成形、冲压、连接、测试、测量、加热、处理或其他工作。
  (3)其他工厂设备--指另一部分工厂设备(不管其金额多少),它们直接或间接用于制造与维护、供给、处理、组装或研究与发展工作有关的元部件或最终成品的设备(但不包括归属于工业工厂设备类的项目)。
  (二) 政府向承包商提供资产的好处[20]
 政府向承包商提供资产的根本目的是,确保有一个保持高度战备状态的国防工业基础,以便在危机时开展应急生产。此外,由政府向承包商提供资产还有以下好处:
  1. 经济上有利;
  2. 可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程度;
  3. 可减少失密的风险;
  4. 有利于提高承包商的竞争能力;
  5. 可增加对弱小企业的扶植;
  6. 可加速生产、缩短周期;
  7. 有利于稀有资产的分配;
  8. 可保持强大的国防工业基础。
  (三) 政府提供资产的管理
 在国防部一级,负责政府提供资产的管理与监督的是主管生产与后勤的助理国防部长,负责政府提供资产财务与审计事宜的是国防部审计长。
 国防部设有政府资产管理委员会,由主管生产与后勤的助理国防部长手下负责生产保障事务的帮办担任该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国防部系统内所有政府资产的日常协调工作。此外,在三军部内也相应设有负责政府提供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
 国防部内具体负责政府提供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是国防后勤局,该局设有合同资产管理处,并由该处向国防合同管理司令部下属的驻厂代表办公室和地区办事处派出专职的政府资产管理官员。驻厂的政府资产管理官员进驻承包商的工厂,负责处理分配给承包商的政府提供资产;地区巡回的政府资产管理官员负责在某一地区内巡回处理分配给几家承包商的政府提供资产。
  (四) 承包商对政府提供资产的管理责任[20]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对政府财产直接负责,包括:
  1.承包商应建立和执行一套管理、保护、保存和维护政府所有财产的制度。这种制度应以书面形成规定,并经政府资产主管官员审查、批准。
  2.承包商应按要求建立和提供政府财产的记录,并对政府所有财产负责,直到解除其对财产的责任。承包商要求解除责任时应提供证明它符合解除责任条件所需的全部文件。
  3.主承包商应要求按主承包合同获得政府财产的转包商遵守有关规定,并保证转包商把遵守这一规定的措施订入承包商的财产管理制度中去。
  4.如果政府财产管理官员指出承包商的财产管理制度的某些不当之处,承包商必须在政府官员批准该制度之前进行必要的修改。如果双方存在意见分歧,应提交合同官员裁决。
  5.对于政府提供的超过全面完成合同任务所需数量的所有财产,承包商应立即提出报告。
  6.当发现政府资产未登记时,应迅速查明漏登的原因和制定防止重复出现此类差错所需的措施,并如实向政府财产管理官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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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2 14:35:05 | 只看该作者
国有资产管理:
  (一)试验与鉴定的管理体制
  美国建立了以国防部长办公厅为主、三军为辅的独立庞大的武器装备试验鉴定体系。国防部长办公厅有两个试验与鉴定管理机构,即国防研究与工程署领导的研制试验与鉴定局和直接向国防部长报告工作的作战试验与鉴定局。三军各自领导相应的研制和作战试验与鉴定机构。
  1、国防部管理机构
  国防部长办公厅有两个管理机构:
  (1)研制试验与鉴定局
  该局是负责采办与技术的副部长在试验与鉴定方面的主要顾问,负责管理重要武器系统计划的所有研制试验与鉴定事宜。该局的职责包括:统一协调作用武器采办项目的《试验与鉴定总体计划》,并签署批准其中的研制试验与鉴定部分;审议重要武器采办项目的研制试验与鉴定工作的含义和资源需求;监督研制试验与鉴定,评定试验结果;向国防部采办执行官和国防采办委员会提供关于武器系统研制试验与鉴定的技术评价;为国防部长提供研制试验与鉴定的咨询与建议,向各部门采办执行官发布指示;管理监督主要靶场与试验设施基地,管理实弹发射试验项目。见图28美国国防部作战试验与鉴定局组织机构  近几年,美国陆军对装备试验与鉴定体制作了调整:1992年,陆军将所有作战试验工作集中到作战试验与实验司令部(TEXCOM),1996年陆军又调整试验鉴定机构,作战试验与鉴定司令部继续承担作战试验任务,试验与鉴定司令部继续承担研制试验与鉴定工作。根据陆军副参谋长的指示,从1996年10月1日起,陆军装备司令部的研制鉴定任务将转交给作战试验与鉴定司令部,这涉及陆军装备系统分析局(AMSAA)、试验与鉴定司令部和陆军研究实验室170多各鉴定职务。预计到1999财年,所有陆军的研制和作战鉴定工作将集中到一个鉴定统管机构"陆军鉴定司令部"(AEC)。
  3、海军管理机构
 美国海军武器装备试验与鉴定由海军部管理,海军作战部组织实施(海军陆战队的试验鉴定除外)。海军试验鉴定与技术需求局(N-91)负责试验与鉴定的政策指导、计划制定、项目实施和结果汇报等工作。
  (1)海军研制试验与鉴定部门
与陆军和空军不同,海军不设统管武器装备研制的部门,武器装备研制采购由各系统司令部分别负责。因此,武器装备研制试验也由各系统司令部分别管理。其中,海军海洋系统司令部负责舰艇的研制试验鉴定,海军航空系统司令部负责飞机的研制试验鉴定,海军航天与作战司令部负责其它所有武器系统的研制试验与鉴定。采办项目不管是由项目主任还是由系统司令部司令领导,研制试验与鉴定工作均由指定的研制部门统一协调,各研制部门的职责是:
 · 根据用户在作战需求书中确定的基本目标制定试验计划;
 · 明确研制试验与鉴定工作所需的试验设施与其它资源要求;
 · 编写研制试验与鉴定报告与简报;
  (2) 海军作战试验与鉴定部门
 海军作战试验与鉴定部门是一个直接向海军作战部长报告工作的独立作战,主要职责是:
 · 同研制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试验需求与计划安排;
 · 审议采办计划文件,确保试验与鉴定工作在文件中得到充分体现;
 · 制定并实施切合实际的作战试验与鉴定计划;
 · 必要时,为新武器系统的使用制定战术与规程;
 · 提出关于改进或增强试验设施的建议;
 · 会同海军陆战队作战试验与鉴定部,从事航空系统的作战试验与鉴定工作。
  (3) 海军陆战队试验与鉴定组织
 海军陆战队有相对独立的武器采办系统,总部中负责研究与发展的副参谋长,主管整个海军陆战队的武器研制(包括试验与鉴定)工作,还能直接向海军部长办公厅中负责研究、发展和采办的海军助理部长报告工作。除了利用其它军种的力量之外,海军陆战队还有自己的试验与鉴定机构,即:武器系统司令部负责陆战队所采办的武器装备的研制试验与鉴定工作,并在这方面同海军的各系统司令部保持联系;与海军作战试验与鉴定部队相对应的海军陆战队作战试验与鉴定部,则独立承担陆战队的作战试验与鉴定任务。
  4、空军管理机构
  空军试验鉴定机构分为研制试验与鉴定和作战试验与鉴定两个系统。空军装备司令部是空军研制试验与鉴定工作的统一管理机构,司令部机关的"试验管理局"是具体职能部门。司令部下设若干武器系统开发中心和试验中心,并管理一些导弹、飞机和弹药试验场,并负责武器系统的改进试验。司令部领导的主要试验鉴定机构有阿诺德工程发展中心、空军飞行试验中心、空军研制试验中心、航天与导弹系统中心试验与鉴定部等。空军作战试验与鉴定中心负责空军武器系统的作战试验与鉴定工作,并拟订新武器系统的操作、战术、维修和训练等要求,该中心现有800余人。
  (二)武器装备试验与鉴定的基本程序及有关规定
  美国武器装备试验与鉴定工作贯穿在武器装备采办过程的主要阶段之中,配合各阶段的审查与决策,基本程序包括:
  1、方案拟订阶段(阶段O)
  该阶段开展一些初步的试验或实验活动,如建造实验样机和采用建模仿真,旨在分析、评定技术途径和方案的可行性,为确定是否进入演示验证阶段提供依据。本阶段的基本指导文件是《试验与鉴定总体计划》。
  2、演示验证阶段(阶段I)
  该阶段的试验以研制试验为主,有时也开展少量早期作战试验或研制作战合一的试验。试验对象是全尺寸模型或研制样机。试验目的是基本确定新武器装备的技术要求,了解技术风险并探索解决办法,初步估价新武器的军事效能,为进入工程发展和制造阶段提供决策依据。
  3、工程研制阶段(阶段II)
  该阶段初期基本以研制试验为主,但后来转向以作战试验为主。试验件为工程研制样机或试产品。试验目的是:验证新系统的工程设计,消除技术风险,估价武器装备在实战环境中的使用价值、作战效能及适用性,为确定低速生产提供可靠依据。该阶段的试验任务更加繁重,阶段结果对武器研制与装备进程的作用也最为重要。
  4、生产部署阶段(阶段III)
  从该阶段开始,主要开展作战试验。采用的试验件是新武器系统的试制品或最后定型产品。试验目的是验证产品是否达到预定的战术技术指标,评定其作战效能与作战适用性是否符合用户要求。从工程研制阶段结束、新武器经验证已具备初始作战能力开始,便进行少量生产,如果生产阶段的试验与鉴定结果相当理想,便可决定进行大量生产和全面部署。从演示验证阶段起,指导每个阶段试验与鉴定工作的主要文件是按阶段逐步修订的《试验与鉴定总体计划》。
 维修与保障:
  为了有效利用逐渐减少的防务资源,国防科技工业界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泞度都在日益扩展,如今已形成一种波及全球的军工高技术合作浪潮。为了顺应和利用这一潮流,美国国防部现在决定采取积极行动,大力振兴其一度不太景气的国际军备合作事业。
 在军事科研与生产方面,美国同其北约盟国的合作早就开始。1985年,这种合作进入了一个较为成熟、较为正规的新阶段;这一年,美国国会根据参议院军事委员会主席萨姆·纳恩的提议,批准了国防部国际军备合作计划(即所谓"北约-纳恩计划")。这个计划后来扩大了参加者的范围,吸收澳大利亚、埃及、以色列、韩国和日本等国参加。由于项目经费等原因,有些国家后来停止参加,美国也从一些项目中退出,使这种多边计划一度起色不大。近年来,面对武器采办经费大幅度下降和研制成本不断高涨的严峻事实,美国其及盟国要保持军事技术优势,不得不重新强调借助于合作手段去维持和加强烟囱研制,以求分担费用,共享成果,提高投资效益。
 美国军方深知军备合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将其看成武器采办策略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加强同盟国联系的一条重要的、有效的纽带。历年的国防报告均要阐述并强调国际军备合作事宜。例好,1991年的国防报告说:"国际防务合作反映了国防工业基础的全球性质,显示了合作研究与发展所产生的共同利益"。"合作途径支持了美国及盟国的工业基础,推进了现代化,并达到了必要的规模经济。"1992年度的国防报告指出,随着国防瞀的削减,"武器发展合作计划的重要性将日举国明显。这种合作将仍然是美国武器采办总体策略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前,美国武器采办和科研方针是加强两用技术,增进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国防部长在其1994年的报告中开始把国际军备合作同两用技术和经济安全挂起钩来,着重强调"通过开发最佳的军用或民用技术,军备合作可对经济安全做出重大贡献",明确宣布"国防部保证要振兴军备合作"。总之,军备合作已成了美国军事战略、外交政策和"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
  (一)合作的好处、问题与影响
 合作的好处
 美国之所以强调开展国际军备合作,是因为这种合作益处很多。
(1)在研制方面,合作可以分担费用和风险。尖端武器系统所用的技术复杂,设计方案风险较在,加之研制周期长,费用急剧上升,一家公司或一个国家很难承担,实力不强的厂商或国家更希望通过国际间的联合研制,分担日益增长的研制费用和技术风险。
  (2)在生产方面,合作可以降低产品单位成本。各国对高技术武器装备的需求量不大,不可能大批生产;批量小则单价高。而合作生产、可形成规模经济,又可延长生产周期,是降低产品单位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当前各国军费不断削减,采购量更少,更迫切需要借助合作生产来降低成本。
  (3)在销售方面,合作便于打入别国市场。凡具有一定工业基础的国家都想在军工生产上自立,尽量减少成套武器进口。它们坚持以合作生产取代直接购买,即购买者必须获得所购武器系统中的某些部件或系统的制造权。这就是军品贸易中的"直接补偿方法"或"公平回报"原则。为了争取海外市场,军品出口者只得应允。美国军工厂商认为。希望日本或欧洲国家购买全套美制武器系统是不现实的实际上自60年代开始,西欧就坚持通过许可证生产和合作生产而不是通过直接购买来获得美国的武器系统。这是掌握美国高新技术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建立欧洲自己的高技术产业基础。最终在军品和民品市场上同美国竞争。
  (4)从专业化上考虑,分工合作可明显提高效率。在联合计划项目中,根据各参加者的技术专长或特点进行分工组合,可以扬长避短,发挥群体优势。据一些国防经济学家估计,按各自相对优势进行专业化生产,在某些方面可节省费用20%~40%。
  (5)从集中攻关上考虑,多方筹资可缩短研制周期。现代武器系统研制周期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资金不足,不得不放慢计划进度。多方同时投资于一个项目则可集中力量加速研制进程。
  (6)从军事行动上考虑,合作可促进西文盟国武器装备的标准化和通用性。这对北约多国部队的装备合理化和协同作战需求来说,更是一个经常考虑的重要因素。
  (7)从政治意图上考虑,双边或多边合作发展军事装备可加强参与国之间政治、外交经济、科技和文化上的相互联系。
 总之,合作对各方都有一定好处。技术水平相当的合作伙伴,可达到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目的。美国同欧洲和日本之间的合作就是如此,欧洲和日本从美国获得了大量先进技术;美国也从中受益,如吸收日本在微电子方面的制造技术。对水平悬殊的合作者来说,也各有所求,相互受惠。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较低,研究力量不足,希望通过许可证生产合资经营来"借鸡下蛋",学到先进技术,建立和增强自身军工基础,而军工大国则主要利用合作打开别国的军品市场大门。
 任凭产生的总是和影响
 合作产生的好处固然明显,但它也会带来某些问题和影响。武器研制与生产方面的国际合作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会受到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从美欧国际合作的情况看,存在许多方面矛盾或问题。
  (1)对联合项目的工作份额争夺激烈。在联合计划组织或国际财团中,各方工作份额一般是依据参加国拟购的最终产品数量分配的。但这种组织方式实际动作起来并不顺利,因为各参加国都把国内就业和支付平衡问题看得很重。工作分配时争夺激烈,互不相让,如"旋风"攻击机计划的工作量比例一直算到两位小数。
  (2)对"牵头国"的特殊利益意见较大。联合项目的牵头国在转包合同的选择和产品出口控制方面都享有很大权力。牵头国通过内销之间巨大差价获得的"超额利润"并不在联合企业成员国之间分享,彼此产生很多矛盾。例如,在"旋风"计划牵头者英国航空航天公司向沙特出售攻击机牟取140亿美元意外收时,该计划其他参加者愤愤不平。另外,法国撤出欧洲战斗机联合企业,表面上看是由于 同其他参加国在任务需求和设计参数上有分歧,但实质上是由于英国夺取牵头国地位和出口控制权表示不满。
(3)对承担的项目挑肥拣瘦。在合作计划中具体项目的油水总会存在差异,谁都想多揽些好差事,而把那些技术含量少、出口价值不大或两用性质不强的项目推给别人。例如,在北约常规武器任凭上,美国要求欧洲伙伴加强装甲车辆、火`炮和弹药的研制生产,这在欧洲人看来,无疑是让他们干一些较低级的、利益不大的事。
 以上只是合作过程中一些具体总是的矛盾表现,还未涉及合作项目管理方面某些特殊问题。在以不同背景、不同利益为出发点的联合组织或计划项目中,同床异梦、明争暗半经常发生。即使在军工合作成效显著、颇有"全球工业化态势"的西欧,也无例外。所以美国国会技术评价局断言,"并不存在什么真正的多国军品制造商",这些合作厂商之间的关系,远不如它们同本国政府之间关系那么密切、持久。
 军工国际合作对全球军事技术的扩散和军贸市场的竞争都有明显的影响。
  一是加速军事技术的转移、扩散。世界头号军工大国美国下仅同欧洲和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而且还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军工合作。1998年美国向海外转移了大约70个重要武器系统的生产技术。通过许可证生产和合作生产,许多军工不发达的国家逐渐扩大了自己的军工基础,不仅掌握了先进的常规武器生产技术,而且有的还成了潜在的核武器制造国。
  二是培植了竞争对手,加剧军贸市场的竞争。美国在战后扶持了西欧军工的发展,而现在西欧已成了美国军品外贸的主要竞争对手。德国慕尼黑地区航空航天工业的发展历程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该地工业复兴主要得益于当初许可证生产和合作生产美国的F-104"明星"战斗机,这种生产促进了那里航空航天事业蓬勃发展,导致德国航空航天公司的问世;它最近又与戴姆勒-奔驰公司合并,组成了实力强大的垄断工业集团。德国航空航天公司曾参加"旋风"战斗机联合项目,该机在北约市场是美国战斗机的竞争者;现在该公司又成了四国组成的欧洲战斗机(EFA)联合企业成员之一,预计联合制造的这种先进的飞机将是美国军用飞机的又一竞争对手。慕尼黑地区的军工界关键人士,有许多当年曾在F-104合作计划中学过专业技术。因此有的人评议"'明星'战斗机计划确实是德国航空工业的飞来之财"。不难预料,日本现在通过美日军工合作获取军事技术,再加上其本身先进的民用技术,将来很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军工生产国,而且可能像德国一样,在国际军贸市场上成为美国强大的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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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2 14:36:08 | 只看该作者
  (二)合作项目的管理
 虽然军工合作研制与生产在经济、军事上可能带来不少好处,但要真正得到这些潜在的好处,并不那么容易。美国哈佛大学国际事务中心最近编撰的《全球军品生产》一书序言指出,"国际军工合作的成功取决于有关国家对周期可能长达十余年的武器项目的一贯支持,以及承担合作项目的工业界伙伴的经营能力"。这两个因素只要有一个发生动摇,合作项目就会受挫或中途夭折。
  1. 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
 根据美欧国家长期合作实践经验,武器合作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包括:
(1)合作各方对武器使用要求和技术规范意见不一,为求得"最大共同特征",最后设计成的产品费用必然大增。
  (2)合作项目的政治色彩大都较浓,极易受政府更迭和国际形势变化的影响,计划稳定性难以保障。
  (3)缺乏统一有效的政府和工业界管理体制,由于要顾及各方利益,项目组织的人事安排较困难,组织规模往往偏大。
  (4)由于各方预算制度、组织原则、试验规程、工作习惯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又对合作项目的管理增加许多障碍。
  (5)各方出于其他问题的考虑往往会忽视合作项目的经济效益,致使合作的主要目标--节省经费难以实现。
  2. 改进管理的方法
 为了提高合作项目的总体效益。西方许多军工界人士和防务评论家在分析研究大量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少改进管理的办法。例如,美国著名的武器采办评论家雅克·甘斯勒,最近在其《合作、国际化和安全》一文中,针对合作计划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实现未来合作项目的潜在经济效益必须遵循的六项管理原则:
  (1)各国提出的许多不同的军事需求,必须在财政上加以限制。在初始设计阶段,必须根据预订的武器系统"单位生产价格",综合权衡每项性能要求,避免昔日那种"叠加"各方要求造成费用大增的做法。
  (2)多国计划的进度和经费必须固定,有关计划管理的问题必须授权统一的联合计划办公室去决定处理。
  (3)计划伊始,就必须明确"预期的"费用节省指标,并在随后整个研制过程中不断加以定量检查。
  (4)必须为每个特定的计划项目建立适当的国际工业管理体制,落实经济目标,而不为参与国的其他需求所干扰。
  (5)生产计划必须在研制阶段一开始就着手制订,并在研制工作全过程加以贯彻。要获得经济效果,生产计划不可推后制订。
  (6)在各方一致同意上述准则的基础上,形成书面协定,合作项目才能起步。若无此类书面协定,计划注定要失败。
 甘斯勒的这六条原则,主要是为提高经济效益而提出来的。为了全面改善合作计划的管理,他同时还对美国的军工合作管理当局提出另外两方面建议:一是国家必须调整合作方面的政策规定,使之反映当今国际经济环境的现状(如大型企业全球化、美国技术不再样样领先、设计与制造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和两用项目日益增多等);二是改变合作项目的组织体制和运行规程,以便因事制宜,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不同项目的特殊问题。
  3. 美军近来加强合作的措施
 椐《简氏防务周刊》1993年12月4日题为《五角大楼将重振"北约-纳恩计划"》的分析文章,美国军事首脑已拟订了于1994年开始实施的扩大美国国际军备合作的计划。国防部负责两用技术与国际计划的助理国防部长首席帮办弗拉姆说,国防部"正期待着振兴国际军备合作",强调现在要搞的是"更好、更大胆的技术合作计划"。为此,美国国防部近来采取了如下措施:
  (1) 努力落实计划经费
以往国际合作计划受挫,根源往往是项目经费不足。鉴于这一教训,国际部这次力争国会的更大支持。国会批准的1994财年现行合作项目预算为4200万美元,少于国防部申请的数额。为了获得足够的经费,国防部"这一次态度显得十分认真"。在实施振兴计划的头两年,合作项目经费由合作计划专款或由国防部直接提供,其后,合作项目拟纳入各军种采办计划,经费由军种自己解决。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合作项目经费称为"种子资金",其目的是促使私营部门也出资参加这一计划。
  (2) 加强合作计划的组织领导
 美国国防部已成立了一个新的"军备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便统一领导和协调国防部的国际军备合作事宜。确保其做法符合美国国家安全政策,保证合作项目得到适当的优先安排,并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国际合作的日常事务,则由负责经济安全的助理国防部长所属的负责两用技术与国际计划的首席帮办处理。
  (3) 明确以"交换技术"为主的合作原则
 国防部长威廉·佩里和负责采办与技术的副部长约翰·多伊奇提出了"以技术为基础的"同北约和日本的合作方法。按照弗拉姆的解释,美国同欧洲与日本的军备合作原则是"以技术换技术"。合作者从"交换中得到的东西价值大体相等"。就美日科研合作项目而言。日本要提供原为商用而开发的可供两用的技术。而美国提供其军用技术。
  (4) 确定合作重点领域
 美国最近向北约提出的未来合作重点主要在五大领域:
 地面侦察(包括飞机侦察和地面站侦察);
 飞机和地面武器用的作战识别系统;
 战区导弹防御;
 两用技术投资项目;
 计算机辅助采办与后勤。美国与日本现在通过"美-日系统与技术论坛"开展的科研合作项目包括冲压-火箭复合式发动机、高级钢材、陶瓷材料、船舶消磁和毫米波-红外寻的器等。
 美国正寻求扩大同日本的合作范围,希望后者能参加美军的科技攻关领域(包括精确打击、全球监视和空中优势等),并提议在导弹防御技术方面开展合作。企图以美国先进的导弹防御技术换取日本的两用技术。
 
  美国三军1993年实施中的国际军备合作计划见表14-1。
 
  表14-1 美国国际军备合作计划
 
  北约在本世纪90年代加强军备合作的措施
这里所说的军备合作,基本上是美国同其北约盟国之间的合作,或者说,美欧的军备合作,是在以美国为核心的北约范围内进行的,这从上述美军合作项目中看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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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2 14:36:34 | 只看该作者

  1. 合作的趋向
 北约的军备合作由来已久,过去以抵抗苏联为动力,经费充足,成效显著。在冷战结束、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北约军备合作前景如何?北约负责防务保障的助理秘书长罗宾·比尔德的文章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历史上合作最成功的北约国家,如今都将资源从共同防务努力转向急需领域。北约面临着新的挑战。"北约在本世纪90年代的任务是以较少的资源保持对所有潜在对手的集体技术优势。"他指出,在新时期有新的合作动力。"有效的北约军备合作仍然是联盟安全的关键因素,当前军品需求日趋下降,防务资源不断削减,武器系统研制费逐渐上升,又有了实行新的多国兵力结构的要求。这样,确实出现新的紧迫形势,必须在联盟范围内推进更有效的防务采购。而衡量这方面成效的主要标志依然是确定重大的科研与生产合作计划"。
 总之,在北约看来,有必要继续加强军备合作,但在方法上绝不能像过去那样。1992年5月,北约秘书长要求对北约军备合作的现行政策、体制和规程进行彻底审查,强调今后的合作要更讲究实效,更重视多国部队作战的通用性问题。
  2. 加强合作的措施
 北约军备合作的组织者是北约各国军备主管组成的"国家军备主任协商会"。该机构定期开会,研究北约装备研制与生产的政治、经济和技术问题。协商会响应秘书长的号召,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
  (1)加强高层指导:除了北约国家的外交部长要集体负责对合作提供政治指导外,北约重新责成各国国防部副部长定期开会对军备合作进行审查与指导。
  (2)进行体制调整:密切协商会同其下属机构的关系,加强各国军备主任代表的监督作用,从而加强协商会本身的管理职能。
  (3)加强军事需求部门同武器采办部门之间的联系。
  (4)合理配置北约的研究活动。
  (5) 充分发挥工业界在军备合作中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北约军备合作的范围已不限于北约成员国,北约合作的概念已超出原来的军事要求"为了推进中欧与东欧国家的民主改革,包括对它们的防务机构实施有效的民主控制"。北约诸国近年来利用军备或防务合作为诱饵,积极同中欧与东欧地区进行对话。军备合作已成了美国及其盟国推行新的政治战略的重要工具。
  (三)合作的方式或途径
 美国与海外的军备合作,主要通过下列方式或途径进行。
  1. 谅解备忘录
 美国在军备合作中常用的一种方式是谅解备忘录,它是美国政府同别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就研究、开发、生产或后勤保障等合作事项达成的书面谅解协议。它详细规定合作项目的有关问题,如项目范围、设备/劳务提供、进度安排、职责划分、经费来源、后勤要求和其他具体技术与管理问题。协议条款要明确规定双边或多边复杂的关系,以免误解,确保各方协调一致。为落实备忘录规定的条款,通常需建立一个工作班子,其人员包括法律、合同、财会和技术转让等方面的专家。
  2. 资料交流协议
  资料交流协议是根据合作双方国防部长达成的有关原则协定而制订的资料交流具体办法,它规定在两国指定的项目组织之间免费交流保密的或公开的军事资料。协议说明项目的一般情况与密级,有关的机构与职权,资料交换方法和其他需协调的细节。如同实施谅解备忘录一样,也要建立一个包括有关专家在内的资料交流机构。美军发现,资料交流名义上是双向的,但实际上往往是美国流出的多,流进的少。因此,美军要求有关部门应确保实现有来有往的双向互惠交流,并使流出的信息只限于特定的范围。
  3. 军工合作生产
 军工合作生产是美国政府根据国际合作计划允许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或某个制造商获得美国武器装备的制造、组装或操作维修的技术决窍,在当地进行生产以降低采购者费用的一种做法。美国尖端武器费用高昂,外国往往购买不起。为减轻负担,需求国采用美国技术在本国制造或组装,以向美国出售产品或劳务的方式进行补偿,所售项目不限于军品。合作生产的规模、范围各不相同,有的项目采购国只需投入少量资源,有的则需新建大型设施。有时,外国还可制造供美军使用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美方可能在所在国设立"驻厂代表办公室",以监管合同的实施。由于各国政治与文化背景的差异,合作生产需要加强合作者之间的协调,以便合作项目顺利实施,满足各方共同要求。
4. 民间军品出口许可证制度
 在美国,民间军品出口须经国务院审批(军民两用项目由商务部审批)。国务院负责向美国军火商或外国贸易机构颁发美国军品出口许可证,这种做法有时也称为"商业直接销售"。其过程分两步:
  (1)军火商向国务院申请以展示技术资料方式向海外推销其产品;
  (2)如果获准推销并寻到买主,向国务院出示与外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并申请出口许可证。
 每年约有4万项这类申请,国务院均要逐项审理。其中约有10%要送国防部检查,以防关键军工技术和装备输出国外,国务院在未收到国防部审查意见的情况下也可自行决定是否批准出口,所以国防部资助开发的敏感技术有可能通过此渠道外流,那不一定是军方疏忽所致。按规定,凡用军费搞的项目,在出口时应按比例向国防部交纳"临时成本补偿费"。补偿费要列入售价(椐国防部估计,可提高售价高达25%),不利于出口竞争,据报道,为扩大军品外销,美国政府已酝酿取消"临时成本补偿费"方面的法规。
  5. 政府间军品外销活动
 美国国防部"安全援助计划"中的军品外销工作,是指通过正式协议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出售美国的军用装备或劳务项目,这是美国军备合作的主要做法。外销协议要写明待售的项目、外销的一般规定及特殊要求、预计的价格等。美军有一套成熟的军品外销管理章法。重大外销计划须经国会审批。美国是世界头号军火出口国,其外销活动对支持美军武器采办和增强美国军工基础具有很重大作用。根据预期的外销需求,武器采办管理部门可提前申请"国防采办特别基金",专门用于外销计划中长周期物品的预先定购。用特别基金采购的物品,储存于军种仓库中,一旦需要,即可提取,满足外销需求。
  6. 选择试验外国军事项目
 为缩短研制周期和降低武器采办费用,美军重视利用盟国现有军事装备和技术成果。为此,它经常选择盟国的可望满足其当前及未来作战与训练需求的项目,进行对比试验,判定可否用于自己的采办计划。采办部门负责提出下一年的备选项目建议,申请专项经费(纳入试验与鉴定预算),并以适当方式(如谅解备忘录或其他合作契约),使美国政府或工业界得以使用所选的外军装备与技术。所选试验对象,一般为武器系统的关键部件/分系统。
  (四)国际技术转让
 此处的技术转让,是指将军品等尖端技术项目的设计和生产资料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家的过程。这个过程存在于一切国际合作之中。一个国家在盼望通过合作与别国分享技术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敏感技术不落入他人之手,是个很难处理的问题。美国在这方面的原则是:"与友分享,防敌窃取"。也就是说,一方面,它鼓励同盟国或友邦通过合作以分享技术成果,而另一方面,它又存以戒心,不让其潜在敌人和不愿遵守其有关规定的国家获取它的关键技术。
  1. 技术转让政策
 美国人明白,在当今国际技术交流频繁和情报手段极其高明的情况下,要想永远保住某项技术秘密是不可能的,但是,寻求可兼顾"与友交流、对敌保密"的适当措施以延长自己技术领先的时间则是可能的。为此,美国国防部制订了"技术转让控制计划",该计划是美军根据《出口管理法》和《军品出口控制法》管理军品与两用项目出口的办法。国防部负责政策的副部长会同负责采办与技术的副部长,主管统一协调美军技术转让的各项政策。在管理技术转让和军事技术与情报交流方面,美军依据有关法规提出的基本政策是:
  (1)在决定可否转让/公布技术资料时,要考虑政治-军事因素。
  (2)为促进北约国家武器装备标准化,鼓励同盟国及早相互交流技术与其他资料。
  (3)在需要交流保密资料时,要签订国际协议。
  (4)在合同招标时,要向盟国承包商提供其投标竞争所需的保密或公开资料。
  (5)既支持美国军工企业充当盟国主承包商的转包商,又鼓励外商争取美国武器系统的部件/分系统转包合同。
  (6)如向盟披露保密军事资料,必须迅速向有关"自动数据系统"报告。
  2.技术转让规程
 根据美国国防部2040.2号指令,美军在审议、处理国际技术转让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与规程:
  (1)对技术、产品、劳务和武器弹药(下称项目)的转让建议,应逐项审理。
  (2)对所提转让项目。要作政治审查、技术鉴定和军事影响评估。
  (3)确保项目的转让①符合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的目标;②不危及美国的科技工业领先地位;③有益于美国及其盟国的军工基础,其效益至少与转让项目的价值相当。
  (4)敏感项目的转让,要按与盟国达成的有关限制转让的协议处理。
  (5)向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转让先进设计与制造决窍,只限于那些有助于实现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目标的范围。
  (6) 反对向有潜在对手参加的多国组织转让敏感军事项目。
  (7)要对转让对象进行评审,并做到:限制将美国的项目再转让或出售给其他国家用于损害美国的利益;在转售美国项目前获得美国政府批准;保管美国项目;对未经美国政府批准而转让美国项目的情况迅速向美方详细通报;转让有损美国安全的非美制项目。
  (8)每年全面总结一次各种形式的转让工作,评估它们对美国安全的影响。
  (9)支持国防部开展的旨在提醒全国各界人士注意西方有丧失技术优势危险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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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2 14:38:13 | 只看该作者
国际合作管理:
  美国国防部高度重视采办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了协调的培训教育管理体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国防部源源不断地输送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采办管理人才。美国著名国防采办专家、现任国防部采办与技术副部长雅克·甘斯勒认为:"提高采办人员素质,显然是最重要的因素。如果没有高素质、富有经验的采办管理人员,一切改革都不可能取得成功。"
  (一)国防采办队伍概述
 美国国防部拥有一支规模庞大、门类齐全和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国防采办队伍。目前,美国国防部对国防采办人员有多种统计方法,其人员规模的统计结果也不尽相同。据美国国会总审计局1998年6月发表的《国防采办管理机构--采办人员精简状况》的报告透露,美国目前有3种国防采办人员统计方法,第一种是按照承担采办任务的机构统计,将这些机构的所有从业人员都算作采办人员,表1 (图30)美国国防采办人员的统计方法中前3栏的采办人员数即按这种方法统计出来的;第二种是着重统计符合《加强采办人员建设法》提出的检验标准的高级专业采办人员;第三种是按照国防部确定的一种新的采办人员定义进行统计,这种方法确定了采办的职能和有关职业,并按照承担这些职业的人员而不是工作单位进行统计。
 根据第一种方法统计,目前美国国防部采办人员总数达35万(其中包括在有关机构中的所有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如果不统计其中蓝领场站从业人员,则总人数为32万,如果不统计所有文职的场站从业人员,则总人数为26.9万;根据第二种统计方法,美国国防部采办人员总数为10.5万;根据第三中统计方法,国防部采办人员总数为18.9万。美国国防部官员认为,前一种方法夸大了从事采办工作的人员数,并未能统计在国防部其它机构从事采办工作的人员。
 
 美国国防部有关国防采办人员的统计方法及统计结果见表1。
在所有32万采办人员中,国防采办关键职位(指重要武器装备的项目副主任以上负有重要监督和管理职能的高级职位)从业人员有14711人,占采办从业人员的4.59%。关键职位从业人员中,军职人员为3030人,占20.6%,文职人员为11681人,占79.4%。关键职位从业人员中,陆军为5304人,海军3916人,海军陆战队185人,空军3832人,国防部长办公厅和国防部部局及其它部门1474人。美国国防采办关键职位从业人员按部门分类情 况见表3表三 美国国防采办关键职位从业人员按部门分类统计(1997)
 部 门 文职人员 军职人员 总 数
 陆 军 5459 755 5304
 海 军 3325 591 3916
 海军陆战队 81 104 185
 空 军 2252 1580 3832
 国防部长办公厅、国防部部局和其他部门 1474 0 1474
 总 数 11681 3030 14711
 。
 国防采办关键职位从业人员按采办职业分为采办管理(包括项目管理与项目管理监督、通信与计算机系统),采购与合同,商业、经费估算与财务管理,审计,生产与质量,采办后勤,系统规划、研究、发展与工程,试验与鉴定,教育、培训与职业发展等类别,各类从业人员数见表4
 表四 美国国防采办关键职位从业人员按职业分类统计
 职业分类 文职人员 军职人员 总 数
 采办管理 2526 1708 4234
 项目管理与项目管理监督 2195 1644 3802
 通信与计算机系统 331 97 422
 采购与合同 1051 1723 2261
 商业、经费估算与财务管理 671 248 909
 审计 163 31 194
 生产与质量 174 13 174
 采办后勤 128 52 180
 系统规划、研究、发展与工程 216 86 201
 试验与鉴定 1045 108 1150
 教育、培训与职业发展 0 61 112
 总 数 14711
 、
  (二)采办人员培训教育的管理体制
  美国建立起国防部统一管理与三军分散实施相接合的国防采办人员培训教育管理体制:国防部长办公厅是统管机构,负责整个国防部系统采办人员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具体由负责采办与技术的副部长行使;三军也设有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采办人员培训的实施。
 国防部采办与技术副部长领导的负责采办改革的副部长帮办负责管理采办人员教育、培训与职业发展工作,帮办领导的"采办教育、培训与职业发展局"是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计划,统一协调管理有关部门的培训工作。该帮办还直接领导着国防采办大学和国防系统管理学院(该学院已并入国防采办大学,但保持原有建制)。
  国防部设有"国防采办职业发展委员会",负责就国防采办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工作的政策、培训和职业发展工作的政策、计划和后勤保障事宜向副部长提供咨询,帮助制定采办人员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审批采办人员培训的经费预算,审查"军种采办职业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并统一监督国防部采办人员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工作的实施情况。国防采办职业发展委员会由国防部负责采办与技术的副部长主持,成员包括:采办与技术副部长首席帮办,参联会副主席,国防部审计长,军种采办执行官和国防部长办公厅国防业务局采办职业计划委员会主席,负责部队管理政策的助理国防部长,负责指挥控制通信与情报的助理国防部长和负责采办改革的副部长帮办。采办教育、培训与职业负责局局长任委员会执行秘书。为确保工作的实施,该委员会设有三个常设委员会,即:
1、国防采办大学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贯彻实施国防采办职业负责委员会有关方针政策和计划。根据《美国法典》第十篇第1746节之规定,美国国防部成立了国防采办大学。该法典提出,应组建"由国防部高级官员组成的相应机构,如政策指导委员会,以提出建议或制定有关政策……。"遵照这一法规,国防部组成国防采办大学委员会,负责审查国防采办大学的计划、具体业务、经费预算、成果和计划倡议,提出有关改革建议,并根据需要承担其他工作,以支持国防采办职业发展委员会行使其职责。国防采办大学委员会由负责采办改革的副部长帮办主持,成员包括:采办职业管理主任、负责文职人员政策的助理部长帮办、每个国防部职能委员会的主席、联合参谋部负责军事教育的副主任和负责计划和预算的副审计长。国防采办大学校长任委员会执行秘书。
  2、采办职业计划审查委员会
  该委员会在以下方面协助国防采办职业负责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加强国防采办队伍建设法》和国防部就执行该法颁布的适用于采办队伍建设和采办职业发展计划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审查国防部有关采办人员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计划的独立审计工作;审查国防部有关采办人员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接受有关职业发展工作的阶段报告;提出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建议。该委员会由采办教育、培训与职业发展局局长主持,主要成员包括:负责文职人员政策的助理部长帮办、各采办职业管理主任、每个国防部职能委员会的主席和国防采办大学校长。各军种部以外业务部门的采办职业管理副主任任委员会执行秘书,并负责主持由采办职业计划审查委员会成员代表组成的常务工作小组。
  3、国防系统管理学院委员会
  该委员会每一财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负责审查目前的工作情况,向院领导就学院未来发展的规划和倡议提出咨询,并及时通报用户对国防系统管理学院为支持与采办有关的工作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训练、咨询、研究和出版工作)的反馈。该委员会由负责采办与技术的副部长首席帮办主持,成员包括:负责采办改革的副部长帮办、陆军装备部部长、陆军负责研究发展与采办的部长助理首席帮办、海军负责研究发展与采办的部长助理首席帮办、海军陆战队系统司令部部长、负责C3I采办的助理国防部长帮办、海军负责C4I的助理部长帮办、空军负责信息控制的主任、国防信息系统局局长、采办计划综合集成主任等。国防系统管理学院院长任委员会执行秘书。
  各军种部都在军种采办执行官办公室设立"采办职业发展管理主任"一职,负责执行国防部统管机构有关采办人员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本部门的采办人员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其中,海军总部和海军陆战队分别设有独立的采办职业发展管理主任。
  同时,各军种也设立了"采办职业发展计划委员会",作为本军种采办人员培训教育与职业发展的协调管理咨询机构,负责执行国防采办职业发展委员会的政策,就采办人员的招收、训练和职业发展以及为采办机构挑选采办人员事宜向军种采办执行官提供咨询。委员会包括以下人员:采办职业发展管理主任(或由他指定的代表)、负责人力的军种部长助理(或由他指定的代表)、各采办职业发展机构中负责人员发展工作的高级官员等。军种采办职业发展计划委员会由各军种采办执行官(或由他指定的代表)主持,军种部长可设立军种采办职业发展委员会的分组委员会,以执行具体工作。
  (三) 加强采办人员培训教育的政策措施
 美国国防部为加强采办人员培训,采取了以下措施。
1、制定统一计划
  美国国防部制定了指导采办人员培训的统一计划《国防采办教育、培训与职业发展计划》,作为指导整个国防部系统采办人员培训和教育的指南。该计划明确了国防采办人员教育、培训与职业发展工作的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确定国防部负责采办与技术的副部长办公室为该工作的统一管理机构,并制定了采办人员的具体培训方式和程序。此外,国防部还制定了《采办职业发展计划手册》和《采办职业管理计划》,作为《国防采办教育、培训与职业发展计划》的补充和实施细则。
  2、设立专职培训机构,进行专职培训
  美国国防部历来重视采办队伍的专职培训,1971年成立国防系统管理学院,重点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专职培训。同时,各军种和国防后勤局所属院校也分别开设有采办专业或课程,培养采办人员。为加强采办队伍的业务培训,1992年10月,美国国防部在三军及国防部原有16所直属院校基础上成立国防采办大学,专门培训高级采办人员。按照初、中、高三级和不同的专业化职位种类进行专业培训,由采办大学统一管理,包括制定课程标准、分配培训经费、确定授课地点、安排培训计划、统一组织考试等。规定只有考试合格的人才能充任相应职务或晋升高一级职务。规定只有培训合格人员才能担任采办职务或晋升高一级职务。国防部要求每年对采办人员提供40小时或更多时间的教育和训练,使早先合格的采办人员熟悉新的政策和业务。目前国防采办大学已设置81门课程和1200种教材,每年培训教育约3.5万人。为进一步提高培训教育的效果,在教学的方式上将利用网络和卫星广播实行分布式的远程教学,要求在1999财年国防采办大学的课程至少有25%转为远程教学。在教学的内容上,强调要加强"商业环境"的教育,新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教育,实行签订服务合同的训练,适应今后将更多依靠采用商业方式获取采办服务而不是采办商品的政策变化。
  3、制定优惠鼓励政策
 美国国防部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国防采办工作,采取各种措施,主要包括:放宽采办人员招聘和培训方面的政策限制;取消回聘退休军官的等待期,文职岗位一有空缺,合格退休军人便可立即受聘;准许为文职人员继续深造、获取学位支付教育费用;向有志于国防采办事业的大学生提供学业贷款等。这些灵活优惠的政策,加上原有的奖学金计划、实习生补助计划和合作教育计划等助学措施,为扩大采办队伍的来源和提高采办人员素质,创造了条件。
  4、重视依法管理
 美国国防部非常重视依法管理国防采办人员的培训工作,于1990年颁布了《加强国防采办队伍建设法》,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国防采办人员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的组织管理、组织分工、培训方式、课程设置及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从而为国防部依法管理采办队伍的教育培训创造了条件。
  (四)国防采办大学的基本情况
美国国防部历来重视采办队伍教育培训,早在1971年即成立"国防系统管理学院",专门培训采办人员,重点培训计划(项目)管理人员。同时,各军种和国防后勤局所属院校也分别开设有采办专业或课程,培养采办人员。9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国防预算减少,加强采办队伍建设,提高采办人员素质,最大限度发挥经费使用效益,已成为美国加强国防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为此,1990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加强国防采办队伍建设法》,要求国防部建立一支经过专门教育培训的采办队伍。据此,1991年10月,美国国防部发布5000.57号指令,正式组建"国防采办大学"。该大学经过近一年筹建,1992年8月1日正式开办,校本部设在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德里亚。
  1、国防采办大学的性质和任务
  国防采办大学实际上是一所联合大学,它是在美国陆、海、空军及国防部所属原有13所院校和培训中心的基础上成立的,其主要任务是分期分批按职业要求培训现职采办人员。各院校和培训中心原教学任务和建制不变,但有关现职采办人员的必修课程由国防采办大学统一管理,包括制定课程标准、分配培训经费、确定授课地点、安排培训计划、进行统一考试等。
  2、组织管理体制
  校本部设校长一名,他直接向美国国防部负责采办与技术的副部长报告工作,教学业务由该副部长下属负责采办改革的帮办协调管理。校长办公室下,设有学术处、学院工作处、资源管理处,采办改革联络中心。它们主要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审查教学大纲、分配培训经费、安排课程地点和教学方式,进行考试监督等。
  此外,还设有一个教学顾问委员会,由来自军内外学术团体和工业企业的一些富有采办经验的专家组成。他们就采办职业发展、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向国防部负责采办与技术的副部长和国防采办大学校长提供咨询。
  具体教学任务,分别由参加联合采办大学13所院校和培训中心承担,它们是:
  (1)空军合同与采办培训中心
  (2)空军技术学院
  (3)陆军后勤管理学院
  (4)国防合同审计研究所
  (5)国防后勤局文职人员保障处
  (6)国防系统管理学院
  (7)武装部队工业学院
  (8)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9)海军采办培训中心
  (10)海军设施合同培训中心
  (11)海军研究生院
  (12)海战评估分部
  (13)海军研究、发展与采办助理部长办公室
3、职业分类及教育培训
  国防采办大学根据采办工作的不同职业领域和职务等级,有针对性地进行短期教育培训。美国国防部现行采办职业领域分为采办管理,采购与合同,商业、经费估算与财务管理,审计、生产与质量,系统规划、研究、发展与工程,采办后勤,试验与鉴定等类别,各类职业领域又分为初、中、高三级职务。国防采办大学根据各部门选送培训人员的不同职业领域和职务等级,规定不同的必修课程。只有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才能充任相应职务或进升高一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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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国防采办大学根据不同职业领域和职务等级,1997财年至1999财年开设78门课程。例如,采办勤务类的课程有:系统采办管理基础课程,中级系统采办课程,高级采办课程;审计类的有:技术教育,中级合同审计,统计采样,图解、计算和改进曲线分析技术,国防审计局监督技术研讨班;合同管理类的有:合同定价基本原理,中级合同管理,中级合同定价,政府合同法,国防合同的间接费用管理,成本会计标准研讨班,紧急合同,高级合同定价,价值工程在合同上的应用,简化采办程序,信息技术合同,设计工程师合同,建筑合同,执行合同,合同监督人员管理等。教育方法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授课、案例分析、研讨等形式进行。对初、中级采办人员,以前两种方法为主,高级采办人员以研讨形式为主。教学方式也灵活多样,如举办短期培训上课或利用互联网、卫星电视广播等进行教学。
  5、学员来源和学时安排
  学员由各采办部门职业教育培训办公室安排和推荐。国防采办大学提前半年或一年颁布培训计划,包括开设课程、学时、班级、在哪里培训、由哪个学院开办等等。学员根据培训需要就近安排培训。
  采办大学根据学员不同采办领域和采办职务按排培训课目,并有不同的学习要求。例如,系统采办管理基础课程,是初级采办勤务人员的必修课,由初级采办人员和没有采办经验的人员参加,学时为8个学习日。通过进修要达到对国防系统采办管理的基本了解,了解各种采办条例和管理机构;参加中级系统采办课程的人员,必须通过初级培训合格并且具有2~4年的采办工作经验,学时为14个学习日。通过培训能掌握有关的采办政策和主要采办人员的任务,能进行多种职能和协同环境的合作,能承担比较复杂的采办任务;对于参加高级采办课程培训的人员,必须是当任和进升高级采办职务的人员,学时为40周,培训完成后授与理工硕士学位。
人员管理:
  美国强调装备采办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通过严密的法律法规对装备采办进行有效的管理,一方面依靠法律的权威来维护军队在采办活动中的权益,另一方面使武器装备采办人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杜绝违法乱纪、营私舞弊事件的发生。为此,采取以下做法:
  (一)制订严密的法律法规,确保军品采办有法可依
  美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十分重视国防科研生产和军品采办立法,制订了严密的法律法规,确保军品采办的顺利实施。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防采办,已成为美国国防采办管理的共识。美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层次分明和相互配套的国防采办法规体系,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采办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据统计,美国有关国防部采办的法律条款有近900项,其规定几乎覆盖国防采办管理的方方面面,主要立法有:《国防生产法》、《武装部队采购法》、《国防工业储备法》、《国防合同法》、《合同竞争法》、《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及三军补充条例等,确保国防科研生产合同竞争有序,防止欺诈行为。
  (2)加强立法管理和执法监督
  美国十分重视加强装备采办过程中的立法管理和执法监督,认为只有建立强有力的管理监督机制,才能确保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作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为此,美国国防部设立执法机构法律事务局,作为美军最高司法监督部门,各军种也设相应的军法局和法律总顾问。同时,美国国会、政府、国防部、军种均设有采办、装备审查委员会,负责装备采购在各实施阶段的专业法规监督。政府内的审计署和军队内的审计局专门负责采购、供应经费和财务中的审查。合同审查则集中在国防后勤局的合同管理司令部。
  (3)重视立法的修订和完善
  为立法的管理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美国国防部在基本肯定国防采办法规积极作用的同时,注意采办法规的修订和补充,以适应形势的变化,补充立法的延续性和严肃性。美国《国防生产法》颁布至今,每两年要进行一次修订。
  (二)美国武器装备采办管理中的有关立法问题
  美国国防部每年的采办费用多达一千几百亿美元,国防采办人员达数十万人,约有1000多个采购部门,每年几乎涉及1500万次合同活动(平均每日5.6万次)。要保证如此庞大复杂的国防采办系统按照军品采购的特点和规律进行正常、有效的运行,离不开制定和不断完善有关国防采办的法律以及相应的规章和条例。
  美国国会颁布的有关国防采办的法律数以百计,然而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武器装备采办方面的法律;有关武器装备采办管理工作中方方面面关系的规范,均分散地体现在众多不同的法律之中。这些法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见图 ):一是国家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和有关部局的组织法,主要是规定国防的大政方针和有关部局的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当然,这些法律的内容远不止这些。二是联邦政府向私人企业采购物品和获取劳务时供需双方所应遵守的法律,这类法律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是关于签订合同方面的;第二是关于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方面的。三是军品采办特殊要求的法律。下面就一些与国防采办有关的主要法律作一说明。
  1、《国家安全法》
  美国1947年第80届国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是美国军事法律体系中一部带全局性的基本法,是规范美国防务及其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就武器装备采办管理而言,美国的《国家安全法》一方面奠定了防务政策基础,另一方面确立了国防部长对三军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并规定了国防部范围内有关武器装备采办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武装部队采购法》
 1947年制定的《武装部队采购法》是美国三军和国防后勤局管理武器装备采购工作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军事采购的基本政策和程序。该法明确规定在和平时期除了下列17种特殊情况可以通过谈判的方法外,正常的采购办法是要正式招标、公开竞争。这17种特殊情况是:(l)在国会或总统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2)公众的急需不允许由于公开招标而延误时间;(3)采购项目的累计款额不超过2500美元;(4)个体或专业服务的项目;(5)由任何一所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任何服务;(6)需在境外采购和使用的供应品和服务项目;(7)药品或医疗供应品;(8)供内部零售的供应品;(9)给养供应品;(10)不适于进行竞争的供应品和服务项目; (ll)属于实验、开发或研究工作所需的供应品或服务项目;(12)不能公开采购的供应品或服务项目;(13)要求零件标准化和具有互换性的技术设备;(14)公开招标后收到投标价格不合理的;(15)其他法律授权的项目;(16)需要大量原始投资或长期制造准备的专用技术供应品;(17)有利于国防或工业动员的采购。作为美国国防部采购工作指南的《武装部队采购条例》(后来修订为《国防采办条例》)以及目前正在贯彻执行中的《联邦采办条例》和《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规定》,都以该法作为重要的依据。
  3、《签订合同竞争法》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签订合同竞争法》要求在签订军品合同时要进行全面、公开的竞争,要求在武装部队中设立"竞争代理人",要简化采购程序,尽可能使用民品。该法指出,采用密封投标方式对于大部分国防采购项目是不适宜的,而那种可以兼顾质量和价格的"谈判竞争法"则是完全可取的竞争方式。该法还为适当采用独家承包合同明确规定了若干条款。美国的一些学者认为,《签订合同竞争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武装部队采购法》的一种修订。据报道,自该法通过以来,美国国防采购项目的竞争已有很大程度的加强,自1984年至1987年通过竞争签订的合同从37%增至58%。
  4、《反托拉斯法》
  美国制定《反托拉斯法》是1890年的事,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市场富有竞争性,制止各竞争的公司间达成协议或谅解以妨碍市场法则发挥作用。鉴于排斥竞争或限制正常交易的不法行为常能导致大幅度地抬高合同价格,因而应对违反者追究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违反商业竞争原则的典型的不法行为是指:合谋提出投标,采取统一合同价格,轮流以低价谋求政府合同,合谋实行统一的定价方法,合谋共同分享交易额等。
  5、《政府合同法》
  该法规定,所有政府部局委托厂商制造或提供材料、供应品或设备而签订金额超过 l万美元的合同时,都应符合下列要求:(l)这样的合同必须与制造商或正式商人签订,由他们提供履行合同要求的供应品。(2)在这样的合同内必须附有供查证的表明承包商是合法制造商或正式商人的身份证书,并根据法律要求列入有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定额、职业安全和保健条件等规定。
  6、《诚实谈判法》
  该法规定,国防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和海岸警卫队要求主承包商或任何转包商根据一定条件提出并核实合同的成本或价格数据。该法还要求在合同中应列入这样的条款:由于承包商或转包商提供的成本或价格数据不当而造成的费用增长应予以扣除。
  7、《购买美国货法》
  该法规定,美国政府优先采购国产的成品,承包商只应提交国产的成品,属于以下情况作为例外处理:(l)只供在美国境外使用的产品;(2)政府认定不能在美国按合理的商用批量和合格的质量要求进行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产品;(3)政府部局认定优先在国内采购是不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产品;(4)部局认定在国内采购是费用上很不合算的产品。
  8、《国防拔款授权法》与《国防拔款法》
  美国国防部制定的武器装备采办计划,必须逐年向国会申报,先经两院的军事委员会审议,通过授权法案,再经两院的拨款委员会审议,通过拨款法案,并经总统签署后,方可付诸实施。《国防拨款授权法》涉及国防采办过程的所有问题,是国会控制国防采办的主要工具;《国防拨款法》则是继授权法之后通过的有关军事预算的法令,分门别类地规定国防部某一财年内军事开支(包括武器装备采办在内)的拨款数额。因此,在与国防采办有关的众多法律中,这两项法律对武器装备采办的影响最直接、最具体,也就最有约束作用和现实意义。
9、《国防生产法》
  美国国会1950年制定的《国防生产法》规定了在战争和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期间实行特定的国防生产计划与能源计划,确立了优先履行军品合同、保障战略物资供应、扩大国防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小企业作用等方面的基本政策。因而,《国防生产法》是一部有关工业动员和储备事项的主要法律,其主旨是保军、备战,增强应付突发事件的军工基础与生产能力,
  10、《国防工业储备法》
  1973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国防工业储备法》规定,美军所需武器装备的最大部分应该依靠从事国防生产的私人企业,但是国防部要制定综合、持续的计划,提供国有的工业工厂以及机床与其他工业加工设备之类的工业储备,以确保在国家处于危急关头时能立即投入使用,为武装部队提供所需的产品。
  11、《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
  美国国会1979年制定的《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战略材料的储备量必须满足三年战争消耗的需要。该法对储备材料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办法、处置权以及有关材料的研究与开发等事宜均有明确规定。
  12、有关弱小企业的法律
  维护弱小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弱小企业的作用,为弱小企业保留适当比例的采办项目,是美国国会一贯的政策。美国的《小企业法》规定,任何有权签订合同的部门都应建立"利用弱小企业管理处",并任命适当的官员负责妥善贯彻《小企业法》。《小企业法》还对与小企业签订转包合同和对小企业转包计划的安排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为了方便小企业参与国防合同的竞争,美国的《小企业投资法》规定,国防主承包商必须同小企业做生意,主承包商对5O万美元以上的合同均须制定并实施小企业转包计划。美国国会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革新与研究法》规定,要保留大量的小型研究与发展项目,以帮助小企业获得"立足之地",并使其在国防科研的后期阶段可与较大的企业进行竞争。
  13、《国防采办队伍加强法》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国防采办队伍中人员的素质,美国国会1990年颁布了《国防采办队伍加强法》。该法规定了国防采办人员的职务分类、等级标准,要求国防部建立"采办教育、训练与职业发展主任办公室"作为全军采办队伍人事管理中心。该法还规定成立国防采办大学,并对大学课程的水平提出具体要求,以便培训高级采办管理人员。
  综观美国武器装备采办管理的立法工作,可以看出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重视武器装备采办管理的法制建设,国会颁布了大量有关采办管理的法律,行政部门为实施这些法律又制定了数量众多的规章、条例,使国防科研、生产和后勤保障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各方面、各层次的采办管理法规成龙配套,既注意法律、规章之间的横向协调问题,又考虑到法律同其派生的规章之间的纵向关系问题,防止相互抵触。
  (3)及时修订各类法规,使之不断更新、完善,以适应变化着的形势的要求。
  (4)法规比较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但有些法规内容过于繁琐,对采办管理人员发挥创造性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西方国家武器装备采办、管理工作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美国80年代中期新闻媒介曾披露了诸如机构臃肿、效率低下、营私舞弊、浪费严重等许多弊端),特别是近两年来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各国又都面临着战略调整,因而武器装备采办的管理也正处在转变与改革之中。例如,美国国会技术评价局在1992年7月发表的题为《建设未来的国家安全: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基础的战略》的研究报告中,特别提出了要统筹规划、协同管理的问题。报告指出,树立总体观念,加强统一协调的管理,是未来国防工业基础顺利运行的根本保证。在国防工业基础三大组成部分(科研、生产和维护)之间,在采办工作各有关部门(三军、行政部门与立法机构、政府与工业界)之间,以及在平时采购与战时规划之间都应加强统一协调、密切联系。该报告对未来国防工业基础的管理策略还提出了建议:在调整和管理国防工业基础方面,既不能完全依靠"自由市场策略",又不能完全采用"政府干预的策略",而是应采用"混合管理策略",即在可能的条件下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而同时利用政府的干预来维护那些有可能丧失的关键国防工业能力。另外,该报告还提出要修订法规,解除对采办管理人员的束缚,消除军民结合的障碍,加强采办竞争和提高采办管理人员素质等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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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2 14:39:19 | 只看该作者
法制管理:
  美国武器装备维修与保障是国防采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武器装备的维修、改装、更新和装备的退役处置工作,以及装备及军用物资的储备、运输、分配、保养工作。美军装备维修从业人员约89000人,每年装备维修在资源方面的投资约400亿美元,参与国防部装备维修工作的合同商超过1000家。国防部每年用于武器装备仓库保养的费用达120亿美元,国防部在世界范围的运输计划开支达100多亿美元。
  (一)管理体制
 美国武器装备维修保障由国防部统一管理,三军组织实施。
 1、 国防部管理体制
 国防部负责采办与技术的副部长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维修保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能机构有:
  (1) 负责后勤的副部长帮办
  采办与技术副部长办公室下设负责后勤的副部长帮办办公室,该办公室于1993年11月在调整负责生产和后勤的助理国防部长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旨在加强装备维护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国防部及三军后勤保障和武器装备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与综合协调,包括:设备的存储、运输和分配,装备的维修、报废和处置、医疗服务和设施的采办。该办公室设装备器材与分配管理局,维修政策局、运输政策局、综合后勤一体化局、全寿命信息综合集成局、持续采办与全寿命保障局和电子商务局等业务机构。其中维修政策局和运输政策局主要负责武器装备维修和运输业务的综合管理。见图29采办与技术副部长办公室负责后勤的副部长帮办办公室组织机构 。
  2、陆军管理体制
  (1) 陆军总部管理机构
 陆军部长直接领导陆军武器装备维修保障工作,负责研究、发展与采办的助理部长负责从装备采办角度制定陆军武器装备维修保障的政策、计划,并协调各维修部门的业务。陆军参谋部负责从作战指挥和后勤供应角度参与装备维修的政策和管理,负责后勤的副参谋长领导的"补给与维修局"是陆军参谋部的职能机构,负责制定陆军装备维修政策,确定维修的原则和要求,并指导装备维修工作。
  (2) 陆军装备司令部
 负责陆军武器装备维修的组织实施,具体由直属各采办司令部行使,并通过安全援助计划向其它国家提供装备与服务。
  (3) 陆军军事交通管理部
  是美国陆军部下属的一级司令部,在行政管理上受陆军参谋部领导,在业务上受运输司令部领导,主要负责全球交通管理、港口管理和国防部运输工程。主要直属部门有西部地区运输部、东部地区运输部、工程运输局等。其基本任务是:组织计划美国本土的陆上运输、国防部通用物资及装备的调运和国防公路维护,管理本土的军事交通;出现危机时,制定军事运输计划,统管国内铁路、公路、水路运输的军事动员准备工作;管理本土和海外的运输终端站,征集各种民用运输工具。该部现有军职人员350余人,文职人员3300余人。
  3、海军管理体制
 海军设有比较完善和层次分明的武器装备维修保障体制:海军部负责政策、计划和经费,海军作战部负责统一管理和实施。
(1)海军总部管理机构
 海军部有关装备维修和后勤保障的管理机构有:负责财务管理的助理部长,负责设施与环境的助理部长,负责研究、发展与采办的助理部长,审计长,及其领导的办公室。这些部门分别负责海军财务、工程设施、设备和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计划和经费预算。
  (2)海军作战部管理机构
 海军作战部设一名后勤副部长,是海军后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在海军作战部领导下,分管海军后勤工作,负责制定维修、补给等后勤保障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后勤维修工作。此外,海军作战部设有一名负责研究、战争需求与评估的副部长,分管海军装备研究和海军作战需求预测等方面的工作,其分管的业务有一些与后勤装备保障有关。上述海军作战部副部长均有自己的办公厅。
 后勤副部长办公厅设3个办公室和6个业务处,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海军与承包商签订物资合同;制定补给、装备维修等后勤保障计划;组织实施后勤战备计划;筹措后勤装备器材;制定海运计划,管理海上交通运输等。
  (3)海军直属司令部管理机构
 海军部及海军作战部下属的一级司令部中,业务范围属于装备维修与后勤保障的有:各海军采办司令部、海军补给系统部和军事海运部。
 美国海军部下属5个采办司令部均设有武器装备维修和使用保障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在海军部和海军作战部领导下,具体组织各类舰艇及舰载武器的维修、改进、更新和退役处置。一般由直属的修船厂或造船厂承担。
 海军补给系统部是美国海军部下属的一级部,是美国海军最重要的后勤保障管理部门,负责通过海军补给系统,为世界各地的美国海军部队提供充足的补给品;为陆军、空军、国防部代理机构提供专项物资补给,向70多个国家提供对外援助;制定供应方针、武器系统保障计划、采购计划,决定物资筹集程度、编目和提供技术保障;管理海军库存基金、个人财产运输和物资运输,实施后勤训练;进行海军物资价格审议、分发和储备,管理物资信息系统及进行信息处理;组织海军零部件招标,实施"后勤技术装备计划"。海军补给系统最重要的职能部门一是分别设在珍珠港、圣迭戈、奥克兰、皮吉特湾、诺福克、杰克逊维尔和关岛、横须贺的8个补给中心。这8个补给中心是美国海军的物资储存基地,其职责是:管理库存物资,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当地运输,为所在地海军部队提供后勤保障与服务。二是2个物资控制站,即位于宾夕法尼亚州梅卡尼克斯堡的舰船器材控制站和位于宾夕法尼亚州费城的航空器材控制站。物资控制站不储存物资,主要是对舰艇、航空兵部队实施物资保障的计划制定和管理。
 军事海运部平时由海军作战部部长领导,战时由美国运输司令部指挥,其基本任务有三项,即实施战略海运、直接舰队保障和特殊任务保障。战略海运通常包括部队装备、弹药、油料和其它补给品的运输,军用物资的海上预置以及舰载物资向岸上转运。战时,95%以上的干货和99%的油料需要海运。直接舰队保障是指向美国海军的战斗舰艇提供油、弹药、食品、零配件、拖曳勤务和海洋监测勤务。特殊任务保障包括海洋勘察、海洋研究、海底电缆铺设和维修等勤务。军事海运部的主要舰船包括海上预置船、快速海运船、预备役海运船、受海军资助的民用舰船、征用的民用船只、租用的外国商船。
  4、空军管理体制
  (1) 空军总部管理机构
空军部长直接领导空军维修和保障工作,负责采办的助理部长负责从装备采办角度制定空军武器装备维修保障的政策、计划,并协调各维修部门的业务。陆军参谋部负责从作战指挥和后勤供应角度参与装备维修的政策和管理,空军参谋部设一名后勤副参谋长,主管空军后勤工作,负责从作战指挥角度参与制定维修保障计划,并指导装备维修工作。
  (2)空军装备司令部
 空军装备司令部是美国空军最主要的装备维修和后勤供应保障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空军现役部队、空军后备队、空军国民警卫队的武器装备维修、物资保障和工程保障,具体业务包括:制定武器装备维修保障规划计划,确定维修原则及有关标准,组织装备维修、改造和更新,并为各部队的装备维修工作提供技术支援,处理剩余物资,从私营企业获取所需的技术资料。具体工作由直属的后勤中心如俄克拉荷马城空军后勤中心、奥格登空军后勤中心、圣安东尼奥空军后勤中心、萨克拉门托空军后勤中心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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