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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wenjing417 - 

[原创]是否给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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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12:04:16 | 只看该作者
嘿嘿  自己做的不到位就赔偿吧
22
发表于 2010-5-16 08:55:38 | 只看该作者

1、"因为他的技术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所以评定时延长一个月。2个月后予以转正并给予调薪。"

从一开始就违法操作,不能两次约定试用期。不合格就直接淘汰,不就完事了吗?

2、如果发生劳动仲裁,以书面文件为准。既然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口头约定基本上无效。

3、员工表示要辞职,应及时让他提交辞职报告。

4、关注一下,你们单位是否申请了综合工时及备案。

5、用人部门出具的考核报告如果没有绩效合同和经员工签字的绩效考核报告为支持,基本上也是无效。

---做HR,真他娘的遭罪!

23
发表于 2010-5-28 13:10:43 | 只看该作者

防范胜于救灾

看完了所有回帖,认真思考了下,还是上面这句话最贴切

学习到了好多,谢谢各位朋友啦

24
发表于 2010-6-10 11:41:53 | 只看该作者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约定工资时应减除每周固定加班的加班费。
其次,加班应事先给予批准,否则不算作加班。不知对公司是否有此项规定,如果有可以以此为依据。
再有就是楼主的公司是否已经申报的《综合计时》,得到了审批
25
发表于 2010-6-13 09:24:51 | 只看该作者

员工所提的要求都合乎法律规定。那些一周上6天班的口头约定本就不符合劳动法啊。

26
发表于 2010-6-29 11:23:53 | 只看该作者
企业要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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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0:25:02 | 只看该作者

只有出钱了事了,很多证据对你们不利。

28
发表于 2010-7-9 18:02:4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qc2000在2010-5-4 15:17:44的发言:

社保缴纳是一定有的,没有办法规避。

工资单上有没有体现周六加班工资,有的话对企业也是有利的。签订合同规定5天8小时是个败笔。建议以后申报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规避风险。

 

 

综合工时制行政审批权在省级单位,不定时工时制行政审批权限在国务院级单位,

好像没有那么好申请吧?

不过建议有些不便于写在合同正本上的东西可以以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体现,

碰上监察的时候只拿正本应对就OK了,

面对仲裁的时候有个签名盖章的附件比没有还是要强一点。

再者虽说《劳动合同法》颁布两年多了,但真正执行的比较到位的城市还比较少,

很多地方的执法力度都很宽松的,就看你们平时PR劳动部门到不到位了。

 

PS:虽然我很憎恶PR,但社会如此,没有办法。。。。

29
发表于 2010-7-13 17:55:00 | 只看该作者
社保必须补缴的!国家政策是强制性购买员工社保,无论该员工愿不愿购买都得购买!加班费的问题,如果该员工能提供出他加班的证据,那必须要补给!
30
发表于 2010-7-19 10:57:31 | 只看该作者

我估计:您犯了一个低级错误,拿着别人的劳动合同模板就签。

 

这会让自己很被动的。

 

做劳资的,一定要把自己的辫子收好,被离职的员工抓着一丝,他就想跟你纠到底

 

很费脑经,因为你只是一个打工的,很多劳资隐患你明白却无法无法解决,所以,做事一定要小心,特别是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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