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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wenjing417 - 

[原创]是否给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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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1:41:55 | 只看该作者

仲裁是讲证据的,合同中明确注明了工作日和工作时间,这样造成企业的被动局面。

关于保险的事情,的确是员工未提及购买并不能造成企业的免责。

如果企业员工不沟通社保,应当让员工自己写证明,并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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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5:17:44 | 只看该作者

社保缴纳是一定有的,没有办法规避。

工资单上有没有体现周六加班工资,有的话对企业也是有利的。签订合同规定5天8小时是个败笔。建议以后申报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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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1:38:01 | 只看该作者
是个头痛的问题,除了上面几位大侠说的外,还要进行一个处理那就是拖,拖到最后可能也就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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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11:32:49 | 只看该作者

13楼的“拖字诀”常常被运用,但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不是所有人都需要考虑或者愿意考虑维权成本的。

楼主面临的问题之所以很少有家人回复,是因为类似的案例太多了,根源在于企业自身的用工管理上有漏洞,既然违法在先,还有什么底气指责员工的不道德?

如果不自省,类似的事情必然一再重复,只能劝楼主待以平常心了。

15
发表于 2010-5-11 14:07:14 | 只看该作者

1、单就没按时足额为该员工缴纳社保一项,他就可以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这一点你们公司错的无话可说,并不能以当初员工没要求交社保为由为单位开脱责任,这个理由太苍白无力,只能浪费口舌;

2、每周上6天班是可以的,因为法律规定至少安排每周休息一日。但是在其工资中,要按结构进行拆分,将每月的周六(一般是4天)加班工资做出来,且按双薪做,这个是文字游戏,很简单。如果工资条中没显示加班工资这块,那又是你单位一大失误;

3、对于加班,单位应该有规定吧?不是有考勤记录就是加班,这样的话住在单位宿舍的员工365天都跑去刷卡,还一年全勤了呢!须规定加班须申请且须得到主管的同意后才视作加班,否则不按加班核算工资,视为员工自己自愿加班或恶意拖延下班。当然,如果这位员工没证据证明其每周六天班,那你单位就可以此作为突破口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6
发表于 2010-5-12 09:56:22 | 只看该作者

首先,要批评你们公司,因为没有保障员工权益的意识,很多做法违背法律的规定;

其次,要批评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不熟悉。

第三,你们要感到庆幸,因为员工提的仲裁主张还真是不多,挺对得起你们公司的。

哈哈!别生气哦!回到个案,社保那块咱不说了,因为本来就是你们做得不合法,而且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谈谈加班费吧!

从目前情况来看,对你们公司真是不利。但公司一定觉得很冤,因为公司始终认为周六加班这一块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只是没有书面落实到合同上)。

楼上有人讲到“谈判时,员工也承认”,那么,可以认为其实员工是承认工资中包含周六加班费这一块的。如果这个“谈判”是指仲裁中的调解,那么相信劳动局的人也知道了这个事实。虽然这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但可以认为这是双方在合同之外的“补充协议”(可惜是口头的,没书面化呀!),你们如果能够从侧面多找些证据,证明事实上存在这种补充约定,而且双方都默认,没有分歧,并让仲裁能认可这一事实,可能在调解和仲裁中能帮助到你们公司。

毕竟由于合同的格式化,仲裁员和法官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

 

 

 

17
 楼主| 发表于 2010-5-12 18:05:35 | 只看该作者

最终的结果:

劳动监察队的人员到我们公司详细了解情况,也顺便查了我们其他的一些事项;

 

他们也是先主张我们调解,如果实在调解不成就施行仲裁

 

同时我们也虚心请教了他们的高见,拿出我们的工资条,建议我们整改的方案,体现工资结构的价值。

 

正如一些家人建议的那样:工资结构里面的拆分很重要,一定要体现加班费;的确是文字游戏哈!

 

我们已经处于劣势方,所以自然愿意私下解决。

 

第一:答应补缴社保费,但申请人愿意接受现金交易;

 

第二:给予一定的加班费,但不是按照实际计算出来的数额。我们已经很理亏了,所以出钱让其平息了。

 

    最后申请人拿钱了去坼了案,一切平息了!作为小小的办事员,我感慨万千,为利益的争取我们支持;为企业的难做而

 

委屈,怎样才能达到双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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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2 18:07:24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可以选择拖,但政府机关的那些不允许我们这样!他们要冠冕堂皇的为员工争取利益!
19
发表于 2010-5-13 09:33:08 | 只看该作者

非常高兴案子已经解决!凭良心来说,员工的要求真的不过份;劳动监察也履行了他们职责。

向后希望公司能够意识到劳动用工必需树立“防范胜于救灾”思想。

我认为现在的用人环境很复杂,对HR从业人员的法律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如果你希望在这方面发展,一定要多多学习!

 

 

20
发表于 2010-5-13 15:01:37 | 只看该作者
劳动仲裁只看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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