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批评你们公司,因为没有保障员工权益的意识,很多做法违背法律的规定;
其次,要批评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不熟悉。
第三,你们要感到庆幸,因为员工提的仲裁主张还真是不多,挺对得起你们公司的。
哈哈!别生气哦!回到个案,社保那块咱不说了,因为本来就是你们做得不合法,而且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谈谈加班费吧!
从目前情况来看,对你们公司真是不利。但公司一定觉得很冤,因为公司始终认为周六加班这一块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只是没有书面落实到合同上)。
楼上有人讲到“谈判时,员工也承认”,那么,可以认为其实员工是承认工资中包含周六加班费这一块的。如果这个“谈判”是指仲裁中的调解,那么相信劳动局的人也知道了这个事实。虽然这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但可以认为这是双方在合同之外的“补充协议”(可惜是口头的,没书面化呀!),你们如果能够从侧面多找些证据,证明事实上存在这种补充约定,而且双方都默认,没有分歧,并让仲裁能认可这一事实,可能在调解和仲裁中能帮助到你们公司。
毕竟由于合同的格式化,仲裁员和法官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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