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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hx023 - 

[HR天地] [人力‖职场精华]人力资源部经理张明应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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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5 08:38:00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在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刑事犯罪者是否给予自动解除劳动,还有这件事不能拖泥带水,要尽早处理,等王服狱完,可能他整个心态都改变了,那时可能会发生更多的事情.
22
发表于 2004-4-9 13:46:0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lj4912在2003-9-24 13:44:00的发言: 1.张明不能算工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知,张明行为是不符合工伤的界定范围的。 2、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看了大家的跟贴,基本同意按照公司及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但是,各位兄弟,大家别忘了一个事实:

中国的企业管理,在现在的情况来看,还是讲求人情的,其实,国家的法律也是如此。

所以我觉得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要和他做充分的讨论,取得共识,

同时,作为公司的骨干,可以考虑予以适当的补贴(记住是补贴,而不是公司应该承担的!)

这样一年后,他可能还会成为公司的一个骨干员工。

就看作为HR经理,如何处理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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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24 16:49:00 | 只看该作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员工不符合工伤情况,不能给于工伤保险。

因为该员工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而判刑了,可以根据违反公司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24
发表于 2004-5-11 12:16:00 | 只看该作者

因该员工是在工作时发生的车祸,那么企业应负有一定经济责任

但他被判了刑,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是自然的事情

25
发表于 2004-5-13 20:55:00 | 只看该作者

同意9楼观点!!!

[em01]
26
发表于 2004-6-7 18:08:00 | 只看该作者

首先要看销售经理的能力 如果她很适合公司的需要那么公司就要保留和她的合同, 至于工伤吗,咱们公司又不缺钱 也可以给别的员工树一个好的形象。

27
发表于 2004-6-16 14:06:00 | 只看该作者
我比较倾向于解除合同,但是公司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援助(如果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中有较 大的贡献的话)
28
发表于 2004-6-18 19:43:00 | 只看该作者
[em01][em01][em01]
29
发表于 2004-6-18 22:58:0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lj4912在2003-10-28 11:45:00的发言: 从实际操作中来说,是否解除合同公司一般都会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无必要,公司不会任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既然此案中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则说明: 1、王东行为性质恶劣,造成影响较坏; 2、既然王东要服刑,而公司的销售工作不可能停止,公司也不可能为王东空留职位直待其出狱,也不可能为其继续开薪酬以及交保险等等; 3、王东并不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人; 至于王东,作为驾车人员,行车要遵守交通规则是最基本的道理,而王东视而不见,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刑是咎由自取。可想象,一个连国家的法律都视为无物的人对公司的规章又如何会遵守?而这件事对公司在社会上造成的极坏影响又是不可估量,既然公司要解除与王东的合同,很能在这方面说明问题。正所谓国有国法,司有司规,你违反了国法,要给你惩处,违反了司规,公司照样要给你处罚。 人性化管理,并不是无原则的管理。违反了国法、司规,一样要惩戒,这不是“没人性”,如果对这种行为姑息,才是真正地对其他员工“没人性”。“ 至于向心力,或许会有轻微影响。但要知道员工是公司的员工,不是属于某一个人,这方面的担心倒不必,正如上面第3点所说。 至于所说“光说说公司真正的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劳动法的实际情况吧,做人力资源的难道不知道吗?”嘛,试问,在中国,有哪一家企业完全照劳动法办事的吗?请告诉我,我想好好看看,为何这企业到现在还没倒闭,呵呵,这也是中国国情吧,企业也要生存啊。。。。如真有此“雷锋企业”,的确让人佩服!!而就劳动法而论,本就是“千疮百孔”(这是一位省劳动厅处长给我们上课时所说的),你说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就违反了?呵呵,劳动仲裁的结果可不是这样喔,除非这公司的人力部经理确实太笨太笨,笨得不可救药。 哈哈~~说实话吧,我也不满得很,工作比谁都做得辛苦,就是比别的经理拿钱少;忙着给别人加薪,就是不好意思提给自已加,生怕一说就犯错误,让领导看白了;哈哈~~~我也不满得很!!每个人、每件事都有它让人不满的借口和理由,我们应该就事论事,而不能以别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以别的事情来抵减自己应付的责任,不能以别的事来冲减事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这是一个对自己的认识问题。 对就对,错就错,照章办事,就这么简单。

这位仁兄观点鲜明,但不要忘记一点,没有一个人是主观故意要去触犯法律,多数都是无意或因为不注意所造成(马加爵之流不在此列),试问您如果是驾驶员,您愿意去开车把人撞倒吗?就如您所说,中国国情,中国国情讲究的是情,理,法,还是情字当先嘛,难道真要在一个犯错误的时候,一棒子把他打翻,再踏上一只脚,让其永远也不得翻身?此事如发生在您自己身上呢?

30
发表于 2004-6-20 15:02:00 | 只看该作者
路过,我来学习的,别仍鸡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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