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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hx023 - 

[HR天地] [人力‖职场精华]人力资源部经理张明应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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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6 02:11:00 | 只看该作者
别忘了,还有那么多员工在看着呢,呵呵,人事部的日子,难过咯。

1、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承担一切合理的损失及赔偿(不能让人讹钱)

1、不解除劳动合同
2、由个人承担一切经济赔偿

他,爱工作,可以选择后者,心疼银子,可以选择前者,呵呵,看员工在这个问题上,拨弈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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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6 02:12:00 | 只看该作者
别忘了,还有那么多员工在看着呢,呵呵,人事部的日子,难过咯。

1、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承担一切合理的损失及赔偿(不能让人讹钱)

1、不解除劳动合同
2、由个人承担一切经济赔偿

他,爱工作,可以选择后者,心疼银子,可以选择前者,呵呵,看员工在这个问题上,拨弈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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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2 20:35:00 | 只看该作者

我同意他的分析

[fly]
以下是引用luqzhh在2003-9-22 17:12:00的发言:
本人意见: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这个交通事故不是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是一般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不会采用起诉的方式解决。一般来说采用私了的方式。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这个经理由其他方面的过错。
2、如果真正存在有违法行为,那么这个问题就不一样啦,你出了交通事故,那么按照程序解决问题,如果你出了事故,采取不合适的态度,那么这就俄是他自己的责任。
3、如果仅仅因为车祸本身那么不应该解除合同。如果造成车祸的另有原因,如果发生车祸后他采取了不合法行为,那么,马上解决合同。
[/fly]做一名成功的职业经理人是我不变的梦想!
14
发表于 2003-10-23 00:24:0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lj4912在2003-9-24 13:44:00的发言:
1.张明不能算工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知,张明行为是不符合工伤的界定范围的。
2、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意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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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23 10:03:0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解除合同是一定的,但未必要根据其违法犯罪来说事。
大可以协商解决,劝其主动辞职,公司给予一定补偿,这才是上策。
事情本身确实有很大的争议,公司可以避开这些,因为其要判刑一年,公司这一年要运营要发展啊,不可能继续保留其职位的。这样相信他会很痛快的辞职,但是非要因为其肇事本身来辞退他对公司很是不利,毕竟人家是因公而出事,纵有千班不是如果不出差也不会发生,哪怕被其他员工看在眼里也是别有滋味啊。所以公司应该从笼络人心缓解激烈矛盾的角度出发婉转的解除合同才好。
16
发表于 2003-10-24 12:04:00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1、该员工未必会主动辞职,除非满足了他提出的要求;
2、即便该员工愿主动辞职,对其如何补偿双方也难取得一致,除非公司作重大让步;
3、如按辞职办理,由该事件定性即变,那么如何对其他员工起到警示作用呢?

总的来说,15楼的观点,对公司来说是不利的。
17
发表于 2003-10-24 21:04:00 | 只看该作者
我想问一个人开车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想超车(或高速开车,或在人行道与行人抢道)然后造成伤害事故,我想问公司到底何罪之有?他个人错误,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有人假如在出差的时候拜访客户,最后和客户打起来了,结果伤了别人伤了自己,这算不算工伤? 你说你仔细点能不能避免车祸,忍一点能不能避免打假,这完全在自己,不在公司!

看看任何一个优秀的企业均都是对员工、股东、社会三方负责,不能因为对自己有利就可以侵害别人的利益,要学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让他学一个教训!
18
发表于 2003-10-24 21:31:0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lj4912在2003-9-24 13:44:00的发言:
1.张明不能算工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知,张明行为是不符合工伤的界定范围的。
2、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完全同意!
19
发表于 2003-10-28 09:47:00 | 只看该作者
我上次的观点确实有缺欠考虑的地方,但16楼所说的警示作用,我还有疑问。
1、王东对于整个事件虽然是承担主要责任,所有后果也可以由其承担,但事实上他并没有主观上做违反公司章程或规定的事情啊,国有国法司有司规,其他员工也好,社会上的其他人也好都已经能从其判刑得到警示了,那公司所谓的警示如何出师呢?怎么说王东也能算功臣吧?哪怕他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害,可以分析其是有心还是无心啊,他对公司是什么态度啊?公司毕竟不是执法机构啊。
2、很多企业都在喊人性化管理,那么到底什么是人性化呢?把王东想象成是自己的话你希望公司这样对你人性化吗?为什么要教条式管理呢?劳动法里是可以找到相应的理由或条款,先不说中国法律健全与否,光说说公司真正的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劳动法的实际情况吧,做人力资源的难道不知道吗?为什么伤害了公司的利益的时候就想起有这样的法律条款了呢?
3、王东作为销售经理,自己手下必有一班人马,公司对王东的处理是否会影响其带领的团队的向心力呢?
20
发表于 2003-10-28 11:45:00 | 只看该作者
从实际操作中来说,是否解除合同公司一般都会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无必要,公司不会任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既然此案中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则说明:
1、王东行为性质恶劣,造成影响较坏;
2、既然王东要服刑,而公司的销售工作不可能停止,公司也不可能为王东空留职位直待其出狱,也不可能为其继续开薪酬以及交保险等等;
3、王东并不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人;

至于王东,作为驾车人员,行车要遵守交通规则是最基本的道理,而王东视而不见,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刑是咎由自取。可想象,一个连国家的法律都视为无物的人对公司的规章又如何会遵守?而这件事对公司在社会上造成的极坏影响又是不可估量,既然公司要解除与王东的合同,很能在这方面说明问题。正所谓国有国法,司有司规,你违反了国法,要给你惩处,违反了司规,公司照样要给你处罚。
人性化管理,并不是无原则的管理。违反了国法、司规,一样要惩戒,这不是“没人性”,如果对这种行为姑息,才是真正地对其他员工“没人性”。“
至于向心力,或许会有轻微影响。但要知道员工是公司的员工,不是属于某一个人,这方面的担心倒不必,正如上面第3点所说。

至于所说“光说说公司真正的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劳动法的实际情况吧,做人力资源的难道不知道吗?”嘛,试问,在中国,有哪一家企业完全照劳动法办事的吗?请告诉我,我想好好看看,为何这企业到现在还没倒闭,呵呵,这也是中国国情吧,企业也要生存啊。。。。如真有此“雷锋企业”,的确让人佩服!!而就劳动法而论,本就是“千疮百孔”(这是一位省劳动厅处长给我们上课时所说的),你说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就违反了?呵呵,劳动仲裁的结果可不是这样喔,除非这公司的人力部经理确实太笨太笨,笨得不可救药。
哈哈~~说实话吧,我也不满得很,工作比谁都做得辛苦,就是比别的经理拿钱少;忙着给别人加薪,就是不好意思提给自已加,生怕一说就犯错误,让领导看白了;哈哈~~~我也不满得很!!每个人、每件事都有它让人不满的借口和理由,我们应该就事论事,而不能以别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以别的事情来抵减自己应付的责任,不能以别的事来冲减事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这是一个对自己的认识问题。

对就对,错就错,照章办事,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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