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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我在此对“岁月如飞”说抱歉,我的记忆出了问题,我所说的那个规定是江苏省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的“苏人法工函[2002]43号”,并不是国家劳动部门的文件。其适用范围为江苏省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2. 国家劳动部门对《劳动法》中提及的“经济补偿金”有专门的解释,即劳动部“劳部发(1994) 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主要是指单位违约以及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规定,对于由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并未作出规定。
3. 关于经济补偿金国家劳动部门应该没有其他规定,至于你所在的城市有无特殊规定我就不得而知了。
4. 关于你所说的同事的事,若你所在的地区并未有另外的规定,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如果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与以后的国家规定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相抵触时,则按国家规定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单位确实可据后来的文件规定拒付补偿金了,败诉也就成了必然了。
最后再次向各位说声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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