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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培训讲义---IPO运作(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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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12:37: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什么是IPO

所谓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也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新股票上市的意思。

未上市的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创业者资产得到膨胀,当股票卖出去时,可以得到一笔收益,用来扩大再生产。美国IPO剧增的背景是创业家精神、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他们为风险企业提供开发性资本、财务、税收、法律等业务和经营法规,以及人事管理服务,形成一套完整的IPO体制。

这些股务参与到风险企业建立到股标公开上市的整个过程,形成IPO产业。

据“日兴调查中心”调查资料显示,美国的风险企业成长,一般经过三个阶段。

1、风险企业成立初,先由个人投资者(也称安琪儿)进行1--2年的研究开发性投资;

2、风险企业运行25年后,产品出厂,这时风险资本进行投资;待产品销售上了轨道,投资企业想扩大生产,这时可以通过IPO筹措大量资本。

这一过程能否尽快完成?风险企业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企业家精神和IPO产业的支授,与美国相比,我国在这些方面还非常的欠缺。

在美国,个人投资者(也称安琪儿)对企业进行初期投资,风险资本不单纯向企业投资,而且参与企业经营、销售计划、财务战略和人才招聘。美国的会计法律事务所也参与风险企业的IPO经营,除收入到一定的服务费之外,还收入取一定的顾问费,服务费一般非常的便宜。这些投资银行家在全美到处挖掘发现风险企业,并着力把他们培养成上市企业。

我国情况大不一样,风险资本和会计法律事务所几乎不参与IPO经营,他们只是在企业开始成立或申请上市,或遇到法律纠纷时,才与企业发生关系。我国风险资本的投资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业的成长。我国投资基金还很不完善,一方面大量的散户投资者在技术、信息非对称环境下进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资基金数量少、规模小,难以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我国的投资银行家就更少了,中国人的投资理念是很难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管理的,这与缺乏信托责任与约束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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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09:52:10 | 只看该作者
不错,学习并应用
19
发表于 2010-2-21 10:35:58 |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帖子  学习了  可惜没有下文了  楼主 能否整理成压缩包啊 一次性发给大家啊  等待美味实在太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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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0 16:13:08 | 只看该作者

这么好主题的一个帖,怎么就断了呢,雨烟姐、小乐兄继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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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12:12:59 | 只看该作者

深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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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6 20:00:24 | 只看该作者
正在寻找中国神华IPO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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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9 20:21:47 | 只看该作者
对于股市只有四个字:严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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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08:51:07 | 只看该作者

05年统计的关于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发行上市费用(注意只是阳光费用,不是总成本)

费用项目    平均费用(万元) 占募集资金比例           备注
 
承销费         760.3            3.17%
保荐费         370.0            1.17%         有12家无该项,按38家平均
律师费          80.0            0.33%
审计验资费     149.7            0.62%
评估费          16.3            0.06%         有的公司不涉及该项费用
发行手续费及路演推介等 105.8    0.44%
审核费          15.9            0.07%         目前无论规模大小均为20万元
总计          1498.0            5.87%
 
 

13
发表于 2007-3-13 08:47:29 | 只看该作者

需要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意见,因为IPO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很广,有遗漏的请家人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至第19号,共19个文件)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至第17号,共17个文件)

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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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08:45:50 | 只看该作者

拟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要求(因为国家产业政策在变,对公司治理的要求在变,以下并不全面,是基本的)

1、发行人是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的可从有限公司成立起计算。

2、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及发起人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财务数据要求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6、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7、发行人能够独立运作(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8、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9改制后的财务制度是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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