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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2:1成功判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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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 23:3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和朋友以及家人的合作有它很大的优点,尤其是创业初期,战斗力特别强,容易成功。

问题出在成功之后难以做大做强。每人都以功臣自居,互不买账,意见不一,最后只好分手。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有没有走出困境的办法?

这里介绍一个“2:1成功判据”:合伙企业成功的必要条件是一股独大,不能平均股权。独大的一股,最好是占51%以上,如果达不到也不能低于第二股东的两倍,称为“2:1”判据。这里的2:1并不一定需要投资比例是2:1,而是实际股权2:1,哪怕是平均投资,也要有一人达到2:1以上。

这是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说,不符合它的一般不会成功。请家人发表意见,这个判据是否合理、是否有效?有的与朋友合作失败是不是违反了“2:1判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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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5 02:31:06 | 只看该作者

谁来解答aill的问题?

我们三个人成立一个高科技公司,A技术股40%,资金股10%    B技术股5%,资金股35%   C资金股10%
技术主要A负责,B主要是协助A作一些辅助工作,C基本不参与。不知道这样的设置合理吗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融资的时候股份要怎样转让
例如,如果要融资100万,转让30%的股份,那这30%的股份要怎麽出,是ABC各出10%吗?  如果C不同意呢,或者他只愿意出5%呢,如果C同意,那么他就没股份了,是不是得给他100*1/3的钱
 
如果C只转让6%,AB每人要转让12%,这样对AB显然不公平,那时不是对AB进行经济补偿呢?

    用2:1成功判据来衡量,A:B:C=50:40:10不是理想的持股比例。

    “2:1成功判据”主张:独大的一股,最好占51%以上,如果不能达到,至少是第二位的两倍以上。

    现在A只有50%,这和51%是质的区别,它使矛盾产生时结构稳定性变差。

    如果要融资,转让30%的股份给第四个股东,另70%由原来的三个股东按原比例持有,A占35%,B占28%,C占7%。但这样一来,就完全不符合“2:1成功判据”,尽管A仍有35%,是最大的股东,但和第二位的30%相比,已不是2:1,而是7:6。这种股权结构抵抗分歧的能力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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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7 02:40:25 | 只看该作者
能不能用2:1判据分析爱多的失败?

[转帖]创业中哪些“小毛病”能置你于死地?

超过一半的创业个案最终都是以失败而告终。很多创业者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创业前认为最艰难的时期是筹备创业的阶段,而公司正式运作后,便可松懈一下。而创业后,却发现公司运转后,各式各样的问题接踵而至,常常令他们不知所措,跟以前想象差别很大。事实上,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疑难杂症,如果不正确“诊治”,就可能“出师未捷身先死”。

  以下是一些表现形式:

  熟人搭伙好开饭

  很多创业者在选择“合伙人”时,总喜欢在熟悉的“圈子”里找。由于彼此熟悉了解,因此在创业初期常凭感情做事,对于企业中出现的经营方向、用人问题、财务问题等也大都以忍让、和解的方式处理,而忽视了必备的契约签定和严格的约束制度。随着企业的成长,这种工作关系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会逐渐显露,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快速发展,有时甚至导致企业步入破产境地。当年爱多公司股东陈天南在媒体上发表的律师声明,就是“爱多危机”的导火索。陈天南是爱多公司总裁胡志标的儿时伙伴,当年出资参股,为“爱多”的发展立下汗马功劳。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最后他却给了“爱多”致命的一击。

我们来看看他们的股权如何分配

[转帖]

爱多陈天南 我和胡志标都是输家

陈天南说:我和胡志标同岁,应该说一直到1997年以前我们都没有红过一次脸,多年来就像亲兄弟一样。

1990年,陈天南与胡志标成立“艺通电子配件厂”。 1995年,中山爱多电子有限公司成立。胡、陈各占45%股份,陈任法人代表。 1997年,中山爱多改名为广东爱多电子有限公司,胡志标任法人代表。 1999年4月7日,陈天南以“爱多董事会”的名义,在广州一媒体头版刊登了一则声明,称爱多下属企业债权债务均与爱多公司无关,爱多股东危机公开化。 1999年5月13日,陈天南股权作价5000万转让,双方签订公开协议。 1999年下半年,爱多破产。

从以上资料看,陈天南和胡志标确实是志同道合的好伙伴,尽管在工作中有一些分歧,这是不可避免的也不是致命的。成问题的仅仅是:

“中山爱多电子有限公司成立。胡、陈各占45%股份。”

这就明显不符合2:1判据了!而且就差这么一点点:只要法人代表增加6%,达到51%就行了!

为什么改变这么一点就可能避免失败?

因为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势均力敌、各不相让的局面出现。有的时候,争论的双方都有一定道理,关键不是谁是谁非,而是要象以前一样团结一致。2:1判据就可以从股权制度上保证这样的高度一致性。

那么,如果独大的一方出了判断失误怎么办?

这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但是,2:1判据的系统同样提供纠正错误的可能。因为他们处于一个稳定系统之中,考虑的是一致对外,有了错误也不难改正。而陈天南和胡志标后来主要是失去了信任,他们股权上平起平坐,但贡献有大有小。从“1997年,中山爱多改名为广东爱多电子有限公司,胡志标任法人代表。”以来,股权没有改动。这个问题就更加严重,1997年以后他们开始“红脸了”。之所以改变法人代表,肯定胡志标的作用更为重要。如果不失时机的调整股权结构,爱多的命运也许会因此改变!可惜当事人可能是不好意思开口,来个心照不宣,结果是心怀鬼胎,终于酿成“我和胡志标都是输家”的悲剧。如果当年陈天南能够知道,只要减持6%的股份,就可以保住上亿元的资产,他应该不会感到吃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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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6 13:21:27 | 只看该作者
一个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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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8 01:29:16 | 只看该作者
三人合伙必有一人是主要负责,担任法人代表,假如三人投资额相同,他们的股份比例应为2:1:1。如果他的实际投资额较多,还可以更高一些。其他两人按实际投资额比例分配剩下的部分。这样就符合“独大的一股,占51%以上”的原则。极端情况,即使他没有实际资金投入,只要请他担任法人代表,就要给他这样的股份。

这里出现的第一个问题是,难道他的股权占第一还不行,比如说是4:3:3行不行?不行!这样的股权结构稳定性不好,逃脱不掉做大以后分手的命运。神人张海被别人请去主持健力宝,三人就是4:3:3,张海为4,最后只能以失败告终,结束了他神话般的历史。如果他持股51%以上,起码是2:1:1,就不会以这种形式,莫名其妙的败下阵来。

这里出现了第二个问题,就是enjie家人提出了的:“怎样说服对方让自己的股权占为第一”?恐怕这不是“说服”一下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三人共同探讨,是否有人能得到大家的信任,同时自己也有决心来担任如此重担。这时另两人就会心甘情愿的给他两份股份。如果这个人是你,那就顺理成章了。你就准备吃苦创业吧,他们肯定会鼎力相助,成功以后也不会散伙。如果这个人不是你而是你也信任的另一个人,这也是正常的。那就把两份股权交给他吧。只要你们没有看走眼,他有这个能力,必然不负众望奋勇向前,毕竟收益中他占了一半。但另外两人也不吃亏,企业最要紧的是成功和成功以后的做大做强,比例多少不是绝对的。想当年,比尔·盖茨和保罗·艾伦,两人创业比例为6:4,比尔成了首富,保罗吃亏了没有?他也排名世界第三!而且他认为自己更加轻松愉快。

如果三个人当中找不到一人得到大家的一致信任,或者三人都想得到那两倍的股权互不相让,那可能就是日后争吵的预演,现在八字还没有一撇儿就斤斤计较,可想挖到金子是什么结果了。这时决不能先不管股权干起来再说,结果是把矛盾掩盖起来,目前可能是平安无事,一旦成功就会爆发争端。反而害了朋友义气。其实这正是“2:1成功判据”的重要功能:它能在创业之初就判断出公司今后是否失败。

最后要指出,该判据对判断“失败”比较有效,即不能符合判据要求的企业都要失败,极少例外。但符合该判据的是否一定成功呢?很可惜,还不一定,但已经告诉你,企业有了成功的可能,成功的实现还要靠你们通力合作和奋勇拼搏。这比违反判据要求,再怎么努力也避免不了失败的命运要好得多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9 18:22: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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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21:58:45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三人合伙又该何如分配,怎样说服对方让自己的股权占为第一,请高人赐教!!!
10
发表于 2005-11-30 19:18:19 | 只看该作者
想了很久,楼主一下子给了个答案。
9
发表于 2005-11-30 17:51:29 | 只看该作者
7楼的说话好可爱[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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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0 10:54:51 | 只看该作者

基本赞同楼主的观点!

偶的4个同学的创业实践过程,就是最好的说明。

当初4个人优势互补,分市场、生产、技术、服务,每人各管一块,股权各人25%!呵呵,兄弟伙嘛!

公司运转的相当好!当挖到“金子”的时候,和睦就不复存在了。。。。。。虽然没有“每一块金子上都滴着血”,但也离不了多远了!

现在,就是在同学聚会的大事件中,也绝对是互不往来,尽量避开!

无法调和的矛盾啊!嘘。。。。。。。。。

7
 楼主| 发表于 2005-11-30 03:57:25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东安2005-11-13 5:11:33的发言:

如果是 两个人合伙,只要不是对半分成就行。

(否则)一见到金子,便开始残酷的争夺与厮杀,以至每一块金子上都滴着血

[em01]

两人合伙,很可能出资相同,每人各占一半股权,不但合理而且合法,公司法不就要求按出资额持股吗?但东安却认为这样肯定不行,不知有何根据?如果双方肝胆相照、互谅互让,是君子之交,或者他俩本来就是知心爱人难道也不成吗?这个世界上就没有真爱吗?总不可能人人都“一见到金子,便开始残酷的争夺与厮杀,以至每一块金子上都滴着血”吧。即使个别人会见利忘义,也是当初择友不慎造成的,能扯到“2:1判据”上吗?如果你碰上的是个坏人,还白给他一倍的股份,结果不是更惨?反过来你想得2份,只给他1份,他能同意吗?不知东安的“2:1判据”是否有实用意义? (LM)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 1:20:2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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