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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命者
随着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行政处罚手段在企业的管理中也要终止。但是,目前在各单位的管理中,是否还有运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呢?来看一下这个常见的案例:
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含)者扣款50元;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者,扣发当天全部工资,当天工资不足80元者,扣发80元……
这样的规定在一般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并不罕见,但是,这里所谓的“扣款”、“扣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用人单位在保留此管理手段的前提下如何才能规避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呢?欢迎大家各抒己见,前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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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物者
可以将这些东西和相关的考核联系到一起,企业必须要有奖罚,或者使用愚民政策
不惑者
这些都是企业对员工违纪的惩罚,只是字眼上要注意点,前后要响应,不要出现多个不同的词.
交流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分享者
企业要运行,肯定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针对考勤规定,可以在说法上注意,应该不至于违法
如果一味将企业困死,想来也非管理的目的
贵宾
1.涉及职工利益的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通过。非经此程序,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职工无约束力。
2.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公司无权实施。但公司可以根据职工完成工作的情况制定一些奖惩措施,涉及惩罚的措施也得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3.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当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省或者市都有一个“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
4.对于非正常劳动的情况,应当由公司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这样的规定如果企业要过SA8000就一定很困难。
诚意者
首先要明确一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并不就是说企业对员工没有经济处罚的权利,这个不应该算做是行政处罚手段。
再者,案例中的这种处罚方式是违反(是哪部法规我记不太清楚了)关于对员工实施经济处罚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20%的规定,如果折算成日工资,这个处罚比例也高于20%,因此如果有较真的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企业肯定是输方。
其实与其对考勤实行处罚,不如设立全勤奖以资鼓励,这样也许会更为有效。
志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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