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jackeroo在2008-10-11 9:54:56的发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明显楼主的描述是不合适的。
我之所以发这个帖子,是因为前几天参加了劳动部和仲裁委组织的一个培训,在培训中,专家们多次强调,企业不能再使用罚款、开除等行政处罚手段,因此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胜算的几率很小很小,几乎为零。 劳动纠纷发生以后,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最大仲裁、诉讼依据,所以,在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时候一些事情是不得不考虑的。 另外,这位朋友还可以再看一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已经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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