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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求助]各位谁有《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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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1 21:4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请问各位:

       谁有《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现在要给公司写一个,很苦恼,无从下手,请求支援,不甚感激!

沙发
发表于 2007-8-22 20:48:54 | 只看该作者
我的QQ:317884664,可以交流一下!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7-8-23 09:52:15 | 只看该作者
那就QQ上说吧,希望不吝赐教,非常感谢。
4
发表于 2007-9-11 15:54:36 | 只看该作者

实施细则应该还没有出来吧

5
发表于 2007-9-14 14:20:44 | 只看该作者

劳动部的实施细则应该尚未公布吧.

6
发表于 2007-9-17 22:12:17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是公司内部的实施方案

7
发表于 2007-12-17 14:26:04 | 只看该作者

看一看,也许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629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11日开始执行。此次《劳动合同法》是在现《劳动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劳动用工现状及发展预期制定的,与现行劳动法规有了较大改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招聘、录用

1、制作招聘简章须明确岗位要求和录用条件。

2、劳动者在录用后须及时主动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3、应聘登记表相关项目应当包括:劳动者基本情况、过去的工作经历、特长、身体健康状况、对工资的期望、对岗位的要求及过往受处罚处分的情况等等,同时应聘者应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

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声明没有和其他任何单位有劳动关系。

5、如果劳动者因已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而决定不在本单位缴纳的,应要求其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并书面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629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11日开始执行。此次《劳动合同法》是在现《劳动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劳动用工现状及发展预期制定的,与现行劳动法规有了较大改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招聘、录用

1、制作招聘简章须明确岗位要求和录用条件。

2、劳动者在录用后须及时主动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3、应聘登记表相关项目应当包括:劳动者基本情况、过去的工作经历、特长、身体健康状况、对工资的期望、对岗位的要求及过往受处罚处分的情况等等,同时应聘者应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

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声明没有和其他任何单位有劳动关系。

5、如果劳动者因已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而决定不在本单位缴纳的,应要求其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并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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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14:27:11 | 只看该作者

二、试用期相关规定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并时间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因此企业在第一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期限的长短,具体规定如下:

⑴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或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⑵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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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14:28:15 | 只看该作者

三、劳动合同签订

1、《劳动合同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

2、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

⑶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其中第⑵、⑶条时间和次数从200811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第⑶条规定,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劳动者的自身能力确定合理的劳动合同期。

3、如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200811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续定应适当提前,为防止员工不续签也不愿意离职的,公司在给员工签合同时,应发给续签通知书,规定员工在收到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过期不签则视为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项目约定:

⑴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约定应当遵循“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以减少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变更而进行劳动合同变更。

⑵ 离职流程及工作交接手续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就有可能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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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14:29:07 | 只看该作者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相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至四十五条规定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因内容较多就不一一摘录。

五、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⑴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⑵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⑶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⑷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⑸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⑹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除了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员工离职是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应当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需注意不能是辞去职务的申请)。

如果是因为员工违规,公司予以解除合同的,公司应当及时下文处份或者开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同时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职责组织考核小组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形成记录,方能据以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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