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相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至四十五条规定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因内容较多就不一一摘录。 五、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⑴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⑵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⑶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⑷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⑸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⑹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除了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员工离职是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⑴
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应当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需注意不能是辞去职务的申请)。 ⑵
如果是因为员工违规,公司予以解除合同的,公司应当及时下文处份或者开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同时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⑶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职责组织考核小组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形成记录,方能据以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