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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子月飞 - 

[人力资源] [求助]各位谁有《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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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14:29:45 | 只看该作者

六、其他

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并且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相关规章制度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修改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保密条款,并约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及若劳动者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注意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这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的,这让劳动者可以持续获得经济补偿,也有利于企业随时了解劳动者状况并在劳动者违约后及时停止发放经济补偿和追回违约金,这条很好的保证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5、《劳动合同法》与当前法规衔接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6、由于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纠纷,一般的举证责任都在用人单位,所以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当注意相关凭证的收集和保存。企业应当收集和保存的证明、单据有:劳动合同(保存二年以上)、企业向劳动者告知相关事项的证明、员工履历表、劳动者与前一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录用审批表、各个时期的考核表(包括试用期和转正后各个时期)、企业对劳动者处罚(处份)的文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培训期间费用支出明细(需员工确认,可附培训协议后)、解除合同申请表(报告)、离职交接表、续订劳动合同确认通知、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应当通过工会确认相关事项的工会方面的记录及工会告知企业的通知书、其他单位(外地)参保证明(如劳动者不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及其他应当保存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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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1 12:19:55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讲座

实施细则现在还没有出来,我给你一份前几天北京市劳动局柏兰关于《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讲座录音。希望能给你带来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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