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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心者
陈某在某公司做IT技术员,工作量不大,五天八小时,下午四点半下班。为了打发空余时间,多挣点钱,遂另外又找了一家公司,每天下午五点至夜晚十点,每周工作五天。陈某在第二家公司工作10个月后,觉得工资太低,遂以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去仲裁,要求双倍工资等补偿。
请问,该案例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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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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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一个员工只能有一个雇主,但规定一个员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知道陈某有没有与第一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没有,那就去告第一家公司吧)。但很显然陈某与第一家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与第二家公司就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即双方是劳务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兼职(即使没签合同,也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双方没有从属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取得报酬是以劳动结果为准,而且要自行承担风险。所以陈某的做法很幼稚,不但得不到赔偿,可能还会影响到第一家公司的工作。
理论上应该按楼上的说的来,但第二家公司实际上并没有确认和陈某的任何关系,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只是比较松散的雇佣或者说合作关系。从保护劳动的者和教育第二家公司重视劳动/劳务关系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判陈某获赔。
如果第一家公司有禁止员工兼职的规定的话,陈某可能因此而失去全部的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也被认定为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一是企事业离退休人员被原企业、事业单位因返聘形成的雇佣关系;二是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包括依法办理了内退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应聘到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形成的雇佣关系;三是已经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应聘成为其兼职人员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四是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列为劳动关系疑难问题的几种特殊劳动关系,如出租车司机、保险代理人、农电工等。 ”
8楼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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