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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学者
大家的讨论让我长见识了。
我也基本同意其与第二家单位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既然不是劳动关系,就不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能依照这两个法律要求赔偿,而只能依照民法进行处理。本案中第二家单位并无明显违法之处,所以陈某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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