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小李于2007年7月进入一家外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5日至2010年7月6日,为期3年,月工资标准为8500元,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2008年12月30日小李受到一份公司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大致内容为:小李在2008年12月15日与客户谈判过程中,因与客户发生争吵,导致公司最终未能与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小李认为公司是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案情基本如此,那么,作为公司一方,要想在此仲裁中取得胜诉,那么他在自身的管理中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呢?
通过此案例,运用反向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劳动纠纷的发生与处理,希望能从而达到规范目前企业的用工管理工作。希望朋友们各抒己见!
首先我先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1、首先,规章制度的公示是必须的;
2、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多大的损失算是重大损失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具体金额的规定);
3、小李与客户发生争吵的证据以及是因为争吵而导致的没签订销售协议的证据;
4、在第3条存在的情况下,具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的取得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