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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注珊瑚虫事件,支持陈寿福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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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1:4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次开庭:19号上午9点半,南山法院

  9点半开庭,9点10分,陈寿福的家人就已经在法院焦急的等待。25分左右,押送犯人的车开入,当我们大家都准备好用微笑来鼓励soff时,车门打开之后的一幕却让我们所有的人失去了微笑的力量。一排穿着囚服的犯人,整个头都被蒙着黑色的头套,只露着两只眼睛,脚上穿着一样的拖鞋,一个连一个的用手铐和脚链连在一起,只能横着跨步状一步一步的走入一楼的监室中。Soff的妹妹当场怆然泪下。因为蒙着头无法分辨哪一个才是他,只是其中有一个人抬头冲我们这边看了一眼,我猜想可能那就是soff吧。
  法庭上双方只是列举了各自的证据,并对对方列举的证据发表意见,并没有展开真正的庭辩。
  证据列举完之后当即休庭,陈寿福的律师提出希望能够传唤千里迢迢从北京赶来的几名证人,被主审法官以法院另有安排拒绝。
  审判庭只能容纳10人旁听,所有的10个人我都认识,包括陈寿福的家人、腾讯公司的人和公安局的侦办人,而很多赶来的陈寿福的朋友只能在法庭外面等候。

  开庭之前曾经有很多媒体联系要求旁听采访,但最后现场并没有一家媒体的出现,事情变得很奇怪。
  今天又看到了网上各种的精彩报道,逼得我不得不出来说几句,真话!

一、关于认罪,情形是这样的:
  开庭后,宣读双方权利义务等程序结束以后,法官就问陈寿福:你是否承认起诉书上所写事实,是否认为你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陈寿福回答:我承认起诉书上的事实。
  法官看陈寿福没有了下文,又问:你是否认为你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陈稍作沉默后回答:我承认起诉书所写事实,是否犯罪请法庭查明后裁决。
  法官显然对回答并不满意,再次发问:你是否认罪。
  看到陈寿福有些沉默,另外一个法官立刻继续发问:你是否认为你所做实事构成犯罪?
  当时气氛顿时变得异常紧张,所有的人都盯着陈寿福,能看出来他浑身都在发抖,身体不停地前后摇晃,双手紧紧捏着起诉书,沉默很久后,低声说:我认为。。。(停顿5秒),构成犯罪。
  律师和众家属均惊诧不已。。。
  法庭进入下一步的举证阶段。

  我们都很担心,事后征询律师,律师讲,当事人往往都不很懂法律,即便认罪也不会对审判结果造成很大影响。


二、关于举证:
1、公诉人提出的主要证据包括查扣清单、证人证词、陈寿福的银行卡明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鉴定报告,民事的判决书等等。
  证人证词和陈的银行卡明细证明其从合作伙伴处共收入117万元,陈和律师都没有提出异议。
  国家版权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通过对腾讯QQ珊瑚虫版和腾讯QQ原版进行对比,相似率达到95%以上。得出结论为腾讯QQ珊瑚虫版是由腾讯QQ原版修改而来。
  陈的律师对鉴定的结论提出异议。陈寿福开发的软件是珊瑚虫增强包,该增强包并未对腾讯QQ做任何修改,而腾讯QQ珊瑚虫版是珊瑚虫增强包和腾讯QQ原版两个软件的简单打包。该鉴定方法通过对原版QQ与打包后的腾讯QQ珊瑚虫版中的文件大小、个数进行对比,通过相似率而得出珊瑚虫版就是腾讯QQ修改而来,显然缺少科学性。

律师还举了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一瓶水和一小瓶酒精,将酒精倒入水中,然后去和水进行相似度对比,显然相似度90%以上,但可以得出结论酒精是由水修改而来么?
  第二个例子是电视机和机顶盒,机顶盒增加了电视机的功能,但是必须配合电视机一起使用。现在将连接好的机顶盒与电视机与另外一个电视机进行相似度对比,结果90%相同,同样也不能得出机顶盒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的结论。
  陈寿福本人也主动发言,提出鉴定报告中所述腾讯QQ珊瑚虫版与腾讯QQ原版中总共1200多个文件中有1100多个名称、大小完全相同,正好说明自己没有修改腾讯QQ原版中的任何文件,而只是简单的打包。

2、陈寿福律师提出的证据主要包括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几份公证书,几份证人证词以及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份鉴定报告。
  出具的证据主要证明了以下几个事情:
  1) 2005年腾讯公司举办的QQ2005新版发布会,腾讯公司产品部门曾经发邀请函请陈寿福参加。陈出席了发布会,并领取了各种材料和纪念品。
  2)腾讯公司产品部门和技术部多人曾征询陈寿福需要提供何种接口来方便珊瑚虫等第三方软件的开发。
  3)腾讯公司曾在自己的官方主页首要位置上提供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QQ下载
  4)腾讯QQ是免费软件,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下载。
  公诉人对律师出具的证据提出以下质疑:
  1)几份公证文件中仅有一个公证员的签名章。(不知道大家到公证处做的公证书里面有几个)
  2)去做与腾讯公司相关的公证(例如腾讯官方网站上提供了珊瑚虫的下载),是否经过了腾讯公司的同意。(腾讯知道了能让我们做么)

---------------------------------------------------------------

  以上我的描述尽量去除了个人感情色彩,也不去下什么结论,因为最终还是是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公证判决的。
  我不知道网上的报道是从何人处得到的消息,也不知道是何人来加工发布,毕竟当时在场的只有法院、我们、腾讯和公安的人。我只恳求媒体能客观公正的报道此事,不要再去有目的的影响网友们,还世界一个公正。
  最后,还是那个问题。

支持陈老师的,请点击“有用”!

ps:有点想看看家园里的人是不是很多人都被和谐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3-11 9:51:30编辑过]
83
 楼主| 发表于 2008-8-2 16:09:0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a85833627在2008-8-2 2:19:52的发言:

鹅.....在网上看到  许多关于  这件案件的文章........感觉是众说纷纭......但是就个人而言(我自己认为已经很客观......)陈涉及民事案件 是肯定的....赔偿 与罚款....并没有错..........而至于说犯罪这点....我觉得并不认同..... 有那么多的证据说明陈与TX是有过合作的...也有权威认识给出判决有误的材料那么多的网友都支持陈这些于公于私都能说明问题所以希望陈能无罪 中国的法律漏洞多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  希望能把这些漏洞补起来......我个人 认为  法律是神圣的  因为它是神圣的 所以 我们大家才 相信它尊重它     所以请不要玷污 我们心中的神圣......  神圣的法律  不应该以某个人的意志而转移....它应该是固定的  公平的.....而不应该以权势 和金钱来  衡量.......

至于TX   我自认为是  个有文化的人  可是我还是忍不住 要骂你   你个卖b滴    用你的QQ搞点什么都要收费.....你到底是服务行业  还是 暴利行业?  老子换个空间头像 你说 老子  等级不够  我15级  你要求16级.......发个b   日志才加那么一点点分,......留言更不谈.......老子要何年何月升 16?   你会说 有捷径啊   冲黄钻啊    你吗的  是滴  一个月10块钱不贵...可是你的做法太  欺负人了吧?    空间 应该是自己的   你说布置空间  要收费  我好想点   老子换个头像  你也。。。。。算了  不说了.........你滴个QQ秀 那就更不谈.......一套  要 十几块钱....时间还短.........你当每个人都是  李嘉诚?  那么有钱?没事就给我弹广告....什么抽奖啊  什么的  说的好听是免费.....一点进去 就是什么   冲Q币  什么什么的......你哄3岁孩子在?

只能说 你真的是"太"会赚钱了     钱.....赚的别人舒服   别人才会 乐意 掏钱.....而你  弄的大家很不舒服.....大家也就不会掏钱.....而你  就等到倒闭!

说到侵权  你出的那些  游戏不侵权? 你的CF火了吧?你的QQ飞车  火了吧?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 CS?有没有想过跑跑.........? 草......幸亏你的游戏做的还不是很好   玩飞车就为点个图标......图标亮了 也就不玩了  我继续 跑跑

别人跑跑  都比你做的好多了   你的那些地图 有多少是 抄袭别人的?   噢   把个场景一改  就说是自己的?  内容其实还是和别人一样.......可惜啊   没别人做的好......垃圾就是垃圾.......买辆车 还N贵...你怎么不去死啊.....

CF也是  多少图是 抄的 CS?你敢说你的死亡十字 不是抄 雪地?   你敢说你的沙漠2 不是抄的dust2?S

你个鸟人!强烈鄙视你

[em14][em14][em14][em14]

这位朋友好狼啊

qq我只用最简单的功能,即时通讯,其他一概不用

82
发表于 2008-8-2 02:19:52 | 只看该作者

鹅.....在网上看到  许多关于  这件案件的文章........感觉是众说纷纭......但是就个人而言(我自己认为已经很客观......)陈涉及民事案件 是肯定的....赔偿 与罚款....并没有错..........而至于说犯罪这点....我觉得并不认同..... 有那么多的证据说明陈与TX是有过合作的...也有权威认识给出判决有误的材料那么多的网友都支持陈这些于公于私都能说明问题所以希望陈能无罪 中国的法律漏洞多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  希望能把这些漏洞补起来......我个人 认为  法律是神圣的  因为它是神圣的 所以 我们大家才 相信它尊重它     所以请不要玷污 我们心中的神圣......  神圣的法律  不应该以某个人的意志而转移....它应该是固定的  公平的.....而不应该以权势 和金钱来  衡量.......

 

 

至于TX   我自认为是  个有文化的人  可是我还是忍不住 要骂你   你个卖b滴    用你的QQ搞点什么都要收费.....你到底是服务行业  还是 暴利行业?  老子换个空间头像 你说 老子  等级不够  我15级  你要求16级.......发个b   日志才加那么一点点分,......留言更不谈.......老子要何年何月升 16?   你会说 有捷径啊   冲黄钻啊    你吗的  是滴  一个月10块钱不贵...可是你的做法太  欺负人了吧?    空间 应该是自己的   你说布置空间  要收费  我好想点   老子换个头像  你也。。。。。算了  不说了.........你滴个QQ秀 那就更不谈.......一套  要 十几块钱....时间还短.........你当每个人都是  李嘉诚?  那么有钱?没事就给我弹广告....什么抽奖啊  什么的  说的好听是免费.....一点进去 就是什么   冲Q币  什么什么的......你哄3岁孩子在?

只能说 你真的是"太"会赚钱了     钱.....赚的别人舒服   别人才会 乐意 掏钱.....而你  弄的大家很不舒服.....大家也就不会掏钱.....而你  就等到倒闭!

说到侵权  你出的那些  游戏不侵权? 你的CF火了吧?你的QQ飞车  火了吧?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 CS?有没有想过跑跑.........? 草......幸亏你的游戏做的还不是很好   玩飞车就为点个图标......图标亮了 也就不玩了  我继续 跑跑

别人跑跑  都比你做的好多了   你的那些地图 有多少是 抄袭别人的?   噢   把个场景一改  就说是自己的?  内容其实还是和别人一样.......可惜啊   没别人做的好......垃圾就是垃圾.......买辆车 还N贵...你怎么不去死啊.....

CF也是  多少图是 抄的 CS?你敢说你的死亡十字 不是抄 雪地?   你敢说你的沙漠2 不是抄的dust2?S

你个鸟人!强烈鄙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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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7 12:22:25 | 只看该作者
2008年3月26日 更新:

再次声明:陈寿福并未当庭认罪!在两次庭审他的陈述中均明确表示,他承认上诉书中的事实,但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请法庭裁决! 请媒体多一份良知,不要断章取义!


上诉状


  上诉人:陈寿福,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宿舍。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的判决意见,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构成犯罪。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严重不清。
  (一)原审判决所谓“上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事实认定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

  在本案一审的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系列证据证明了如下事实:
  1、2005年10月27日15点,“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被告人受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之邀,参加了该产品发布会并获得了礼物(见上诉人在法庭的陈述、本案证人证言及腾讯公司送给陈寿福的QQ公仔纪念品等物证);
  2、在召开“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之前,腾讯公司给上诉人送请柬的员工曾经要求上诉人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关腾讯QQ的功能建议书,同时希望上诉人就腾讯公司应当为腾讯QQ软件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于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见上诉人在法庭的陈述及本案证人证言);
  3、腾讯公司曾经在自己的官方网站首要位置提供珊瑚虫QQ软件的下载并获取广告收益(见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及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技术鉴定咨询意见书)。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彼此之间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明以下事实:对于上诉人开发珊瑚虫QQ系列软件并提供下载的行为,腾讯QQ软件的权利人腾讯公司不仅是知情的,而且是许可的,甚至是加以引导的;并且,腾讯公司不仅没有因为上诉人开发、复制、发行珊瑚虫QQ系列软件的行为而受到利益损失,相反还因此获得了额外的商业利益。在腾讯公司完成其市场占有、产品技术完善和知名度提升的商业目标之后,再通过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方式将珊瑚虫QQ系列软件逐出市场,也是其商业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审判决仅仅单方面认定了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腾讯公司员工的报案材料及公诉机关方面的所谓证据,而对于辩护人所提交证据证明的、被腾讯公司所隐瞒并被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所忽略的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原审判决也未做任何认定,并且没有阐明不予认定的理由,只是以一句“证据不足”就草草做了交代,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处理对于上诉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
  (二)原审判决所谓“上诉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是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所获得的收入”的认定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也是没有证据支持的。上诉人的理由如下:
  1、上诉人所获得的收入并不是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而得到的收入,而是来源于提供珊瑚虫插件(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的下载而获得的间接收入(广告收入)。原因有二:首先,相对于腾讯QQ而言,珊瑚虫插件提供了许多新功能和替代功能并因此获得了广大用户的高度认同和喜爱(这已是整个互联网界所公认的事实,任何一个有着公正态度和职业责任心的办案人员只要在互联网上调查一下即可核实),这正是珊瑚虫插件的真正价值所在,也是珊瑚虫插件的商业价值转化为广告收入的最根本原因;其次,包括腾讯公司官方网站在内的许许多多网站都能免费获得腾讯QQ系列软件的下载,如果没有珊瑚虫插件所体现出来的独特功能及其所隐含的商业价值,用户没有理由到非腾讯公司的官方网站下载腾讯公司的QQ软件,广告商也没有理由与上诉人进行广告方面的合作。
  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腾讯公司员工的报案材料及公诉机关提交的所谓证据仅仅证明了两点:第一,上诉人获得了1172822元广告收入;第二,上诉人提供下载的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中包含有腾讯QQ软件的内容,有关1172822元广告收入的真正价值来源问题,即上诉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到底来源于腾讯QQ软件,还是来源于珊瑚虫插件这一非常关键的问题,无论是腾讯公司员工的报案材料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明。就是在此种情况下,原审判决通过主观臆想,强行将该1172822元广告收入归功于腾讯QQ软件,而无视珊瑚虫插件的重大及实质性商业价值的存在。
  需要强调的是,查明1172822元广告收入的价值来源问题,实际上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者原审法院只要向1172822元广告收入的提供者智通公司和265北京公司进行调查,即可清楚了解这两个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广告费到底是看中了珊瑚虫插件的商业价值还是腾讯QQ的商业价值?遗憾的是,对于一件事关公民名誉和自由的如此重大而关键的事实,原审判决竟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以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草草作出了错误的认定。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换一个角度说,即使上诉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来源于腾讯QQ软件的下载(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该广告收入并也非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
  纵观刑法及所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任何规定认为间接收入(包括广告收入)是“违法所得”。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述规定表明,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直接收入计算并确定“违法所得”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间接收入(广告收入)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将广告收入定性为非法所得,实质上是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做了扩大解释。
  众所周知,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出发点就是权利的保护和权利的救济,而在所有法律可供保护的权利中,公民的名誉权、自由权和生命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源泉和底线。正因为如此,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才成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原审判决违背了前述原则,在错误认定的所谓“事实”基础上,错误的适用了法律并进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不构成犯罪。

此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寿福

                            2008年 3 月 25 日
80
发表于 2008-3-26 11:09:56 | 只看该作者
怪不得珊瑚虫的主页都没有了。
79
 楼主| 发表于 2008-3-26 09:00:30 | 只看该作者

93%网友不满珊瑚虫QQ作者被判入狱三年

2008-03-25 13:44:00 来源: 网易科技报道 网友评论 1048 进入论坛
  •   陈寿福得到了多数网友的支持,有网友呼吁“腾讯需要容人的心态!给自由软件一点空间”。甚至有网友期望出现“二审判无罪”。

珊瑚虫版QQ作者陈寿福(资料图)

网易科技讯 3月25日消息,珊瑚虫QQ侵权案3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陈寿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珊瑚虫QQ侵权案引起了知识产权界、法律界和广大网民的关注。据网易科技调查显示,截止发稿时止,有近6万网友参与调查,其中93%的网友不满意一审判决的结果。

在网易科技调查的3000余条网友评论中,陈寿福得到了多数网友的支持,有网友呼吁“腾讯需要容人的心态!给自由软件一点空间”。甚至有网友期望出现“二审判无罪”。


腾讯官方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非常关键,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胡刚表示,如果能够证明是捆绑的软件和插件被陈寿福牟取经济利益,而这些经济利益又侵犯了腾讯利益的情况下,就达到了侵犯著作权罪。

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则坚持应该判无罪,因为陈寿福腾讯QQ软件数百万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太大,最多构成民事侵权而不构成犯罪。QQ客户端分发的份数越多,对腾讯公司是有好处的。

一审判决后,珊瑚虫网站首页同步公布了审判的结果,并以大字套红标题“冤案”来表示对判决的不满,坚持上诉到底,列举出相应证据依旧认为陈寿福无罪。陈寿福律师称将会在法律有效期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78
 楼主| 发表于 2008-3-20 17:46:43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ruixutao在2008-3-20 17:44:19的发言:
2008年3月20日 更新:

冤案!

南山法院判决已出:三年有期徒刑,罚没收入118万。法院对陈寿福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证据竟无任何分析解释!

按照刑法,如果陈寿福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法定必备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陈寿福是无罪的:
一、陈寿福主观上完全不具备犯罪故意!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讯公司是许可、支持、引导和受益的!
  证据如下:
1、2004到2007年,腾讯官方网站一直提供珊瑚虫QQ的下载,直到现在,仍然能够从各大搜索引擎找到相应的网页快照。
  【此证据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点击此处查看截图。】
2、“腾讯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曾邀请陈寿福作为嘉宾参加,会中腾讯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陈寿福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关腾讯QQ的功能建议书,同时希望陈寿福就腾讯公司应当为腾讯QQ软件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于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
  【此证据有证人出庭当庭作证,以及经过公证的多名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3、腾讯公司产品部门人员一直与陈寿福保持联系,讨论相关技术问题。
  【此证据同样由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

二、陈寿福独立开发的珊瑚虫插件,与腾讯QQ是两种产品,并非修改腾讯QQ而来,其收益也是来源于网民对珊瑚虫插件的认可,并非违法所得!
  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插件虽然必须与腾讯QQ共同使用,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产品。腾讯QQ相当于电视机,珊瑚虫插件相当于DVD机,DVD机必须与电视机配合使用,难道可以说DVD机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这个道理显而易见!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权威的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给出明确法律意见书即“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法院有义务对判决结果进行解释
对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南山法院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一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即得出判决结果!

这就是中国的法制社会!
我们坚持上诉到底!

晕死了

坚持立场,鄙视腾讯,鄙视被腾讯买通的那个人

77
 楼主| 发表于 2008-3-20 17:44:19 | 只看该作者
2008年3月20日 更新:

冤案!

南山法院判决已出:三年有期徒刑,罚没收入118万。法院对陈寿福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证据竟无任何分析解释!

按照刑法,如果陈寿福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法定必备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陈寿福是无罪的:
一、陈寿福主观上完全不具备犯罪故意!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讯公司是许可、支持、引导和受益的!
  证据如下:
1、2004到2007年,腾讯官方网站一直提供珊瑚虫QQ的下载,直到现在,仍然能够从各大搜索引擎找到相应的网页快照。
  【此证据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点击此处查看截图。】
2、“腾讯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曾邀请陈寿福作为嘉宾参加,会中腾讯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陈寿福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关腾讯QQ的功能建议书,同时希望陈寿福就腾讯公司应当为腾讯QQ软件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于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
  【此证据有证人出庭当庭作证,以及经过公证的多名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3、腾讯公司产品部门人员一直与陈寿福保持联系,讨论相关技术问题。
  【此证据同样由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

二、陈寿福独立开发的珊瑚虫插件,与腾讯QQ是两种产品,并非修改腾讯QQ而来,其收益也是来源于网民对珊瑚虫插件的认可,并非违法所得!
  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插件虽然必须与腾讯QQ共同使用,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产品。腾讯QQ相当于电视机,珊瑚虫插件相当于DVD机,DVD机必须与电视机配合使用,难道可以说DVD机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这个道理显而易见!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权威的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给出明确法律意见书即“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法院有义务对判决结果进行解释
对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南山法院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一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即得出判决结果!

这就是中国的法制社会!
我们坚持上诉到底!
76
发表于 2008-3-14 12:26:08 | 只看该作者
清理留言
75
 楼主| 发表于 2008-3-11 09:51:59 | 只看该作者
2008年3月6日更新: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提交给法院的补充证据是陈寿福两张银行卡的存款余额单,总共9万1千多元。
  检察院和陈的律师以及陈寿福本人对案件都无任何新观点需要陈述。
  在结束上述流程后,主审法官即宣布休庭,整个庭审过程用时不足10分钟。
  庭审结束后,陈的律师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补充证据与本案无任何关系。

  案件回放:
  2007年8月16日11时,深圳警方对陈寿福进行讯问,陈寿福并无任何隐瞒,将全部事实作了说明。
  2007年8月16日17时,公安机关向陈寿福宣读刑事拘留决定。
  2007年8月24日18时,检察院批准对陈寿福进行逮捕。
  2007年10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25日律师开始阅卷。
  2007年11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7年12月19日上午,案件第一次庭审,双方当庭提交证据。
  2007年12月24日下午,案件第二次庭审,双方进行庭辩。庭审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2008年1月7日,来自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五名法律专家在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得出明确法律意见:“陈寿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8年1月10日,法律意见书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8年3月3日,律师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通知,称需要再次开庭,理由是检查院提交了补充证据。
  2008年3月6日下午,案件第三次庭审,检方提交了陈寿福存款余额单。控辩双方均无新观点需述述,庭审在10分钟内结束。
附:
刑事诉讼法中审判时限的说明
律师辩护词
检察院起诉书
腾讯许可珊瑚虫证据
2008-3-6
helpsoff@yah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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