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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注珊瑚虫事件,支持陈寿福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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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1:4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次开庭:19号上午9点半,南山法院

  9点半开庭,9点10分,陈寿福的家人就已经在法院焦急的等待。25分左右,押送犯人的车开入,当我们大家都准备好用微笑来鼓励soff时,车门打开之后的一幕却让我们所有的人失去了微笑的力量。一排穿着囚服的犯人,整个头都被蒙着黑色的头套,只露着两只眼睛,脚上穿着一样的拖鞋,一个连一个的用手铐和脚链连在一起,只能横着跨步状一步一步的走入一楼的监室中。Soff的妹妹当场怆然泪下。因为蒙着头无法分辨哪一个才是他,只是其中有一个人抬头冲我们这边看了一眼,我猜想可能那就是soff吧。
  法庭上双方只是列举了各自的证据,并对对方列举的证据发表意见,并没有展开真正的庭辩。
  证据列举完之后当即休庭,陈寿福的律师提出希望能够传唤千里迢迢从北京赶来的几名证人,被主审法官以法院另有安排拒绝。
  审判庭只能容纳10人旁听,所有的10个人我都认识,包括陈寿福的家人、腾讯公司的人和公安局的侦办人,而很多赶来的陈寿福的朋友只能在法庭外面等候。

  开庭之前曾经有很多媒体联系要求旁听采访,但最后现场并没有一家媒体的出现,事情变得很奇怪。
  今天又看到了网上各种的精彩报道,逼得我不得不出来说几句,真话!

一、关于认罪,情形是这样的:
  开庭后,宣读双方权利义务等程序结束以后,法官就问陈寿福:你是否承认起诉书上所写事实,是否认为你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陈寿福回答:我承认起诉书上的事实。
  法官看陈寿福没有了下文,又问:你是否认为你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陈稍作沉默后回答:我承认起诉书所写事实,是否犯罪请法庭查明后裁决。
  法官显然对回答并不满意,再次发问:你是否认罪。
  看到陈寿福有些沉默,另外一个法官立刻继续发问:你是否认为你所做实事构成犯罪?
  当时气氛顿时变得异常紧张,所有的人都盯着陈寿福,能看出来他浑身都在发抖,身体不停地前后摇晃,双手紧紧捏着起诉书,沉默很久后,低声说:我认为。。。(停顿5秒),构成犯罪。
  律师和众家属均惊诧不已。。。
  法庭进入下一步的举证阶段。

  我们都很担心,事后征询律师,律师讲,当事人往往都不很懂法律,即便认罪也不会对审判结果造成很大影响。


二、关于举证:
1、公诉人提出的主要证据包括查扣清单、证人证词、陈寿福的银行卡明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鉴定报告,民事的判决书等等。
  证人证词和陈的银行卡明细证明其从合作伙伴处共收入117万元,陈和律师都没有提出异议。
  国家版权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通过对腾讯QQ珊瑚虫版和腾讯QQ原版进行对比,相似率达到95%以上。得出结论为腾讯QQ珊瑚虫版是由腾讯QQ原版修改而来。
  陈的律师对鉴定的结论提出异议。陈寿福开发的软件是珊瑚虫增强包,该增强包并未对腾讯QQ做任何修改,而腾讯QQ珊瑚虫版是珊瑚虫增强包和腾讯QQ原版两个软件的简单打包。该鉴定方法通过对原版QQ与打包后的腾讯QQ珊瑚虫版中的文件大小、个数进行对比,通过相似率而得出珊瑚虫版就是腾讯QQ修改而来,显然缺少科学性。

律师还举了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一瓶水和一小瓶酒精,将酒精倒入水中,然后去和水进行相似度对比,显然相似度90%以上,但可以得出结论酒精是由水修改而来么?
  第二个例子是电视机和机顶盒,机顶盒增加了电视机的功能,但是必须配合电视机一起使用。现在将连接好的机顶盒与电视机与另外一个电视机进行相似度对比,结果90%相同,同样也不能得出机顶盒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的结论。
  陈寿福本人也主动发言,提出鉴定报告中所述腾讯QQ珊瑚虫版与腾讯QQ原版中总共1200多个文件中有1100多个名称、大小完全相同,正好说明自己没有修改腾讯QQ原版中的任何文件,而只是简单的打包。

2、陈寿福律师提出的证据主要包括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几份公证书,几份证人证词以及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份鉴定报告。
  出具的证据主要证明了以下几个事情:
  1) 2005年腾讯公司举办的QQ2005新版发布会,腾讯公司产品部门曾经发邀请函请陈寿福参加。陈出席了发布会,并领取了各种材料和纪念品。
  2)腾讯公司产品部门和技术部多人曾征询陈寿福需要提供何种接口来方便珊瑚虫等第三方软件的开发。
  3)腾讯公司曾在自己的官方主页首要位置上提供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QQ下载
  4)腾讯QQ是免费软件,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下载。
  公诉人对律师出具的证据提出以下质疑:
  1)几份公证文件中仅有一个公证员的签名章。(不知道大家到公证处做的公证书里面有几个)
  2)去做与腾讯公司相关的公证(例如腾讯官方网站上提供了珊瑚虫的下载),是否经过了腾讯公司的同意。(腾讯知道了能让我们做么)

---------------------------------------------------------------

  以上我的描述尽量去除了个人感情色彩,也不去下什么结论,因为最终还是是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公证判决的。
  我不知道网上的报道是从何人处得到的消息,也不知道是何人来加工发布,毕竟当时在场的只有法院、我们、腾讯和公安的人。我只恳求媒体能客观公正的报道此事,不要再去有目的的影响网友们,还世界一个公正。
  最后,还是那个问题。

支持陈老师的,请点击“有用”!

ps:有点想看看家园里的人是不是很多人都被和谐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3-11 9:51:30编辑过]
沙发
发表于 2007-12-21 12:40:59 | 只看该作者

剛在cnbeat里看到這個新聞了~~

其實我很佩服他的技術,哪個人喜歡用有廣告的軟件? 其實QQ是免費的軟件,它靠的是其他第3方業務賺錢, 之前都是那些公司找它,到最后自己出了游戲, 開始強大了, 所以的業務都由自己包辦!(廣告除外)

具體怎么說呢? 只能說soff沒有將免費進行到底~ 利用珊瑚來賺錢是不對的,如果真是免費,何不開源,這樣就不會發生今天的事情了.真的是沒有資金再開發了嗎?我想不是,一個soff倒下,再看今天的QQ,仍然有去廣告,顯IP的功能插件出現,能說明什么?

作為一個珊瑚的使用者,只是我的個人想法,希望soff好運~~你的技術我很頂你!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1 15:08:29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黑白天空在2007-12-21 12:40:59的发言:

剛在cnbeat里看到這個新聞了~~

其實我很佩服他的技術,哪個人喜歡用有廣告的軟件? 其實QQ是免費的軟件,它靠的是其他第3方業務賺錢, 之前都是那些公司找它,到最后自己出了游戲, 開始強大了, 所以的業務都由自己包辦!(廣告除外)

具體怎么說呢? 只能說soff沒有將免費進行到底~ 利用珊瑚來賺錢是不對的,如果真是免費,何不開源,這樣就不會發生今天的事情了.真的是沒有資金再開發了嗎?我想不是,一個soff倒下,再看今天的QQ,仍然有去廣告,顯IP的功能插件出現,能說明什么?

作為一個珊瑚的使用者,只是我的個人想法,希望soff好運~~你的技術我很頂你!

专业人士!

我是从感情支持陈老师,憎恨腾讯的欺行霸市行为

陈老师没有向用户收费,只已经很不错了

难道非要让陈老师当杨白劳吗?

那谁还愿意研究技术,谁来造福我们这些最终用户阿?

腾讯你眼红可以找陈老师要求分红阿,干嘛非要把人逼上绝路阿?

那些举着保护知识产权大旗的人,多数都是一些既得利益者,他们目前就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考虑社会大众的利益

4
发表于 2007-12-21 16:34:17 | 只看该作者
啊。怪不得珊瑚虫的主页都没有了。
5
发表于 2007-12-21 18:36:26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腾讯太霸道了.不能让腾讯一支独大.

见人家搞网络电视,它也搞QQ直播;见人家搞网络对战平台,它也搞QQ对战平台,..........

6
发表于 2007-12-21 22:48:19 | 只看该作者

看着腾讯的鸟样,确实生气

一个公司欺负一个人,是何意思?

有点无耻了

7
发表于 2007-12-22 14:40:12 | 只看该作者

清理留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23 4:15:38编辑过]
8
发表于 2007-12-22 14:43:53 | 只看该作者

清理留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23 4:16:11编辑过]
9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2 16:19:42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g63e2在2007-12-22 14:43:53的发言:
另  要是真想帮忙就别再发这种法盲帖了  这是在帮倒忙  舆论越偏判得越狠  有人还组建了声援网站 一群大白痴

QUOTE:
以下是引用g63e2在2007-12-22 14:40:12的发言:

改了别人的东西用来给自己赚钱 流量广告链接的钱加起来不是小数目

我也用过他的改版 案子发生了   虽然我并不认为他无辜 但还是希望他能好运

感情上同情一下可以理解 但不能做法盲 于人于己都没好处

也许你是最清醒的人,

你也可以把这看成是法盲贴。

但是,我倒是觉得这样的事情发生,为什么不能表达一下自己的心声呢?

帮忙不帮忙是一回事,公道应该留在人心!

生活在强权社会,难道所有人都得奴化吗?这个社会难道一点言论自由都没有?

陈老师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赚到钱了,问题是他赚的钱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赚来的。

腾讯的利益是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但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它是在强奸法律!

不自己撒泡尿看看自己的卑鄙行径,只是穷极一切手段去牟取暴利,这样的企业再有钱,对社会又有什么贡献?

你可以说陈老师侵权,但是,他的行为在我看来没有什么不妥。

法律也是人定的,法律代表不了什么,只不过是被人利用来保护某些人的利益的工具。

而在这个事情上,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出了问题了,我为什么不能说一说我的观点?

我是法盲我怕谁?

10
发表于 2007-12-22 19:30:05 | 只看该作者

清理留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23 4:16:4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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