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会系统负反馈功能实现的两个要件——立法的民主和司法的独立我们有幸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描绘这样一个社会系统结构并不困难;可面对如何构建这个法制社会,我们则需要“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般的努力。目前,同样有着两条前人总结的真理——立法的民主和司法的独立可供我们秉持。我认为只要坚持这两个原则,构建如此的社会系统只需对实现方法和手段进行不断的探索、实践和改进。 下面,我将进一步阐述立法的民主和司法的独立,对于构建具备负反馈机能的社会系统,意义是何等重要。 法律是现代社会中社会系统运行的测量基准。为了确保社会系统运作目标的实现,这个测量基准必须与该目标——顺应人性善、促使系统中的所有人生活更加美好和幸福一致,立法的过程因此就无可辩驳的需要民主:即建立的法律必须是表达了社会系统中共同的民意,保障了所有人共同的利益(这里“共同”即为几何里面“交集”的概念)。只有在立法的过程中实现民主,才能保证法律在担当社会系统测量机能的时候,与系统目标相统一,即现实当中我们常说的法律的公正性。所以,立法的民主是社会负反馈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 在现实国家范畴中,由于地域、民族、社会分工、物质财富拥有的多寡等种种因素的存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各种阶层,他们的利益、意志和行为方向很多时候是无法完全统一的。同时,由于人的智力、教育程度、人性恶的残存等因素,并不是所有人的意志都是与社会大系统的目标相一致,即一个社会肯定存在着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精英群体,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会更多的脱离自己及其所处阶层的私利。但是,因为人性当中还存在恶,即使是精英群体,没有制度的约束它也会蜕变。所以,需要建立一种制度,使得大部分人群的意志与精英群体的意志,在立法过程中取得均衡,以保证系统目标中顺应人性善和促进所有人的福利得到兼顾。这里,我们可以考察美国的国会制度:国会是美国的立法机构,它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上下两院。每州的参议院代表人数规定为两名,由州议会选出;每州的众议院代表人数则与该州的人口成比例,由每州的选民直接选出。从这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到:通过参众两院州议员的不用选举方式(参议员多级选举、众议员直接选举),以及两院州议员名额的不同设定方式(每州参议院代表的名额固定、众议院代表名额与该州人口挂钩),来实现国内大部分人群和精英人群立法意志的均衡。 在负反馈社会系统中,司法对偏离系统目标的输出量进行调整和修正,它是系统负反馈的唯一执行机构。对于工程领域的系统来说,要保证该模块公正的依照测量模块的标准执行负反馈动作,是非常易于实现的;可在以人为最基本单位的社会系统中,要完成这个动作必须还得依靠人的活动。而要保证由人组成的司法机构的客观公正性,则绝非易事。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可以得出人性是利益变量与环境变量的函数(即人性会随着利益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结论。所以,我们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司法运作的公正性。 这里面的公正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构设立过程的公正性,即要建立一个选拔规范(法律),保证司法机构人群的道德水准、职业操守、业务能力、判断能力等方面以符合司法机构运作公正性的要求。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机构运作的公正性,而要实现这点最根本的就是在制度上保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这也是负反馈社会系统设计的重要内容。因此,保持司法的独立性是避免其偏离社会系统目标、秉持法律公正性的根本保障,是社会负反馈功能得以实现的关键。 欧美发达国家的许多成功经验可以参考借鉴。我们看到他们的司法机构是不从属于社会任何一个阶层的,而要做到这点,最关键的因素是保证其经济上的独立。社会系统应该从法律的层面,保障司法机构运作的专项经费,坚决避免其倾向于某个利益阶层或集团。我认为这是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判断相符的。 七、关于政府在社会系统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的探讨市场还是计划?这是一个自20世纪以来在很多国家当中,进行不断探索和实践的最具代表性的经济命题。在我们的传统思维方式中,政府仿佛一直都在扮演着社会所有问题解决者的角色,我们脑子里面似乎都存在着一种“政府即国家”、“国家为政府所主导”的思维倾向。可是,假如我们按照社会系统论的思路:构建一种社会制度,通过制度来修正和调整系统运行的偏差;那么,解决这个棘手的经济问题的主导,则是社会系统负反馈机制的主角——法制,政府在这里也就成为了依照法律进行经济政策选择和实施的配角。(在美国的“罗斯福新政”中,罗斯福总统同样是在国会通过的一系列新政立法基础上,对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根基进行了强有力的撼动,进而实现了政府在经济领域中的干预调控) 依靠制度来保证社会系统正常运行,这是法制社会系统的精髓所在。所以,在这个系统中,我们需要重新探讨政府的角色定位和功能。 对于一个社会系统来说,政府除了需要在一个国家的对外关系以及非和平状态中起代表和主导作用之外,其角色从根本上说与其他社会团体一样,都是社会系统运作的参与者。同样,其所有活动也必须遵从于法律。它与其他社会团体唯一区别的是,其功能职责是在法制的框架下,更加宏观的(中央政府对应于整个国家、地方政府对应于某个地区)协助和管理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行,相应的它被社会系统中的人们赋予了为实施这些协助管理工作所需要的权利,而其运行的费用则来自人们的纳税。 对于政府里面的成员群体,由于其工作对于社会系统来说相对重要,所以他们必定是那些具备奉献精神和公益精神以及专长于管理社会系统不同领域运作的精英群体,他们的产生如同司法机构成员的产生一样,同样需要一个选拔规范(法律)。同时,又由于政府成员的产生和政府运作的经济基础来源于民,所以,它对于所有社会系统的成员来说,是具有依赖和倾向性的,它必须要与社会系统的目标相一致。 过去我们在研究欧美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时候,也许常常会孤立看待“三权分立”中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作用,我们也常常从历史传统等方面看待他们的民主选举制度和活动,而忽略了从全局和系统的高度研究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假如我们用建立社会负反馈机制这一社会系统论的思路出发,或许对此会得出另一番感悟和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