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少天兄本就投了王老师的票,看来少天兄也接受了王老师"授权"与"分权"的区分了. 王老师,期待您的新贴子,本来辩论的结果应该是"殊途同归"的,我抓您的"小辨子"也是技巧而已,谁叫我们一开始就站在相对不利的立场上呢? 飞猫兄还没上来,我先暂时退一步,以退为进接受王老师"授权"与"分权"分开的概念来说一说吧. 首先回顾一下《公司法》,从少天兄“5000万三年民企”的框子,这个民企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我觉得按王老师从所有权上分“个人、合伙、国有”不合理,不利讨论;民企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更有代表性。也就是说,从公司法上来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2个股东(实际上许多民企2个股东是假的,为了注册而已),这才让王老师的横向“分权”有了可能。至于“个人独资公司”目前在法律上还有争论,也不具代表性,同时确实是“集权”,可不用讨论。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至少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投资结成一个经济实体。可以说这是公司最本质的特征,公司一词的中文含义也说明了这一点,庄子有语: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王老师讲“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中的分权现象只发生在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之间,而与雇员无关,雇员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工作。”(对不起这里又抓一条小辨子。)王老师可能忘记了《公司法》里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看王老师的论断很容易把“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王老师上述的“股份制企业”之外。 王老师讲“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中的分权现象只发生在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之间,而与雇员无关,雇员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工作。”(对不起这里又抓一条小辨子。)王老师可能忘记了《公司法》里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看王老师的论断很容易把“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王老师上述的“股份制企业”之外。 下面再来谈收拢后的“分权”,即“分权”是王老师所说的横向分权,我们重点从“分权”的决策科学性与制衡原则来立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8 15:13:06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