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深圳“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引发网民诸多关于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争议和诟病。11月29日下午,福田警方分别在上沙下沙、沙嘴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百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处理。自11月24日开始,一场“扫黄”风暴席卷福田,据悉,这场打击整治涉黄犯罪的专项行动将持续两个月。 就事论事看,福田警方“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无可厚非。首先,其属依法行使打击涉黄犯罪职权,没有越权。其次,其行使公权的方式也不违法,现时没有哪一条法律禁止公开处理这种方式。再次,从效果看,公开处理既合乎民意,又能产生广泛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儆戒作用。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时,现场不时响起掌声便是佐证。在我看来,异议者认为公开处理侵犯了当事人隐私权实则是个智仁相见的争议问题,无要标准答案和权威法条。退一步说,如果真是侵害了当事人隐私权,其寻求维权救济的途径有的是。因此我以为,福田警方“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本身不是问题,争议不应该影响其行动,最终效果如何不是由谁而是有待实践说了算。如果非要说问题,真问题不是公开处理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而倒是其未能跳出“运动式”“突击式”的传统套路从而实现“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常效化。 目下,对打击涉黄违法犯罪方式尽管有不同认识,但对要不要打应当说既有现行法律规定又有主流广泛共识,近年来由于打击不力导致不洁性行为泛滥带来艾滋病上升也坚定了人们的共识。卫生部22日通报了我国艾滋病流行现状:我国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人数增加,艾滋病疫情进一步蔓延的危险因素仍然严重存在。截至2006年10月31日,全国历年累计报告艾滋病183733例,其中艾滋病病人40667例,死亡12464例。经性途径感染艾滋病呈上升趋势。哨点监测资料显示,暗娼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1996年为0.02%,2005年有9个哨点暗娼的感染率超过1%。男性同性恋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在1%至4%。部分高发地区孕产妇和婚检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已经达到或超过1%。据记者了解,2006年1月至10月报告的且已开展个案流行病学调查的感染者中,吸毒和性传播是感染艾滋病的主要途径,分别占37%和28%;经既往采供血途径传播占5.1%(均是上世纪90年代感染,今年检出并报告);母婴传播占1.4%。哨点监测数据显示,目前暗娼人群坚持使用安全套的比例为38.7%,注射吸毒人群共用针具吸毒的比例为50.8%。另外,感染者的流动和性病疫情上升等是造成艾滋病疫情蔓延的重要因素。 为了遏制艾滋病蔓延,人们想出了不少法子。由于一茬又一茬打打停停的“运性式”“突击式”扫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有的地方便想出新的办法,比如娱乐场所100%使用安全套、疾控人员“教小姐用安全套”、“培训小姐”等等,这些办法引发坊间诸多争议。在我看来,与“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一样,这些“另类”新法只要不违法且被实践证明确实有效,就可以允许其“妹妹你大胆地往前走”,不能因为智仁相见无有答案的争议而胎死腹中半途而废甚至功亏一篑。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要不要“100%安全套”和“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而是时下有一股把二者对立起来的苗头和割裂开来的倾向。我注意到,有人一提到“100%安全套”之类,就认为是有“助长纵容卖淫嫖娼”和“不利扫黄”之嫌;一提到“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之类,就有“侵犯隐私权”“堵不如疏”之说,甚至冒出“设立红灯区”的大胆鼓噪。而在我看来,“100%安全套”与“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如果把后者看成是“堵”“治”之举,前者则是“疏”“防”之策,二者相辅相承不可偏废。 事实证明,少数地区之所以扫黄不尽禁娼不绝甚至“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非“100%安全套”与“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本身之过,而是认识误区之过。也就是说,将“100%安全套”与“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对立起来,走向两个极端:迷信“100%安全套”就削弱“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有了“100%安全套”就不要“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迷信“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就抵制“100%安全套”,要“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就不要“100%安全套”。难道不是吗?有的地方为什么扫黄像割韭菜一样割不完,就是因为或光打不疏警力跟不上不能常打不懈导致打蛇不死,或光疏不打甚至假打,客观上纵容助长了黄毒蔓延。 当然,卖淫嫖娼等涉黄违法犯罪成因复杂,既有“买鸡找到卖鸡人”的经济动力,又有“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文化成因和“笑贫不笑娼”的社会导因,诛灭之须有诸手段多管齐下。而在当前,让“100%安全套”人性化手段与“公处百名卖淫女嫖客”强制手段并行不悖,既是和谐社会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又是既具现实意义又有现实可能的理性选择。总之我认为,无论如何,决策者要坚持法治原则和实践标准,不能为争议杂音“遮望眼”而乱了阵脚。
读后感:看了大家的评论,我也来说两句吧。大家都谈到了法制和法治,这两点的基础都是要有法可依,然而我们所依据的法律真的就是最符合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么?综观中华五千年历史,以卖艺为生和卖身为生的人大有人在,并且那还是在男女授受不清的思想禁锢下都能容忍这种现象的存在。也许而今的中国人还没有摆脱文革时期的条条框框,既然都已经想到了人权,那么怎么就不能再进一步想到个人的性行为更是人权的代表呢?我不太清楚其他国家的***产业是怎么运作的,但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讲,自己的身体是自己的资源,自己的金钱是自己的财产,这样的交易方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如果政府要实施管理职能,那只要完善这方面的税收制度就可以了。再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交易行为对国家和民众的安全与稳定也没有太大的影响。相反,这样的交易行为能够缓解有强烈性需求的人的紧张情绪,可以大大降低强奸案件的发生率,毕竟花钱就能买得到的东西你还会冒着如此大的风险去偷么?再说了,性需求是人类及动物的本能需求,伟大的管理学家、心理学家马斯洛还把这类需求定为最基本的需求,可见这种交易现象和交易行为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重要性了。如果要说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或者是民权的话,也许很多人会从保护妇女和权益来看待这个问题,因为很多时侯大家都只看到了“嫖娼”、“***”和“野鸡”这样的词汇,这些本来是中性的词汇在大家眼里都成了贬义,甚至成了罪恶的代名词。很多人都在对***们表示同情的同时带有很重的鄙视,认为女人都是受害者,男人们干完事就走人,占了便宜。然而在出现“包二奶”的同时大家不也看到了“包二爷”这个词汇么。所以性对于男人和女人都同等的重要,男人和女人都会为了满足自身本能的需求去寻找满足感。这难道能说不道德或违背人权了吗?如果要说不道德和违背人权,我倒觉得政府的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一令禁止才是不道德和违背人权的,政府部门有没有考虑到大龄男女青年和离异丧偶之人的性健康和性需求问题,难道这些人群就非得干忍寂寞吗?难道这部分人群就连性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吗?在共产党英明领导的社会主义大道上,吃不饱政府会给你发粮食,穿不暖政府会给你发衣服,没了工作政府给你发生活保障金。在专家们高呼“建设性小康的和谐社会”的同时,政府是不是也给这部分性贫穷的人群组建一只“性扶贫志愿者”队伍?即使是有偿服务也是于情于理啊?要不然怎么能称得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呢?作为一名中共党员的我,向大家推荐这个观念,希望相关的人士能够解决性贫穷人群的生活现况,祝愿我们能早日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的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