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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给HR带来的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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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9 14:43: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附件是天津市于2005年9月份公布的257号文,该文中的第四条内容如下: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就业补助金,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就业补助金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如果是单位提出不与劳动者续签,则要付给劳动者就业补助金。如是员工不与单位续签,则不存在谁付谁钱的问题。

这一条款是非常偏向劳动者的,它的初衷也许是想保护劳动者,但又有几家单位愿意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下还付就业补助金呢?如果不想付,怎么办?那么劳资双方产生矛盾时不可避免的,HR夹在中间很难做啊!

沙发
发表于 2006-6-20 11:11:34 | 只看该作者

拟文和批文的领导们一定没有在企业工作过,这样的制度一出来就是注定逼企业去违反的.

请问你这份文的名称是什么?我查查这边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板凳
发表于 2006-6-20 12:37:31 | 只看该作者
好像在哪里都有这么一条的啊,在深圳也是这样,劳动合同到期,不但要提前一个月通知雇员将中止合同,还要支付补偿金
4
发表于 2006-6-20 17:21:36 | 只看该作者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里明确规定,企业解除、合同终止,都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首先是程序违法。HR们,要小心啦。我是工会法律工作者,经常和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的同志打交道。

5
发表于 2006-6-20 18:01:59 | 只看该作者

【转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粤府[2003]40号)第一条规定:“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强制用人单位履行支付生活补助费的义务。

**************************************************************

以上说的是"生活补助费",且享受有前提条件,"就业补助金"更是没有提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20 18:03:08编辑过]
6
发表于 2006-6-20 21:01:42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的是新劳动法,浙江这边也要有这份附函了,我们这里的经理,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hr业内人士们,可要注意了。

7
发表于 2006-6-20 21:26:23 | 只看该作者

请指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20 21:27:36编辑过]
8
 楼主| 发表于 2007-7-24 20:01:17 | 只看该作者

天津早就执行一年多了,遇到这样的情形,HR们都很郁闷。

而且新劳动法里还规定,连续2次签署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与企业签署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更郁闷!

man
9
发表于 2007-7-25 09:11:40 | 只看该作者
江苏原来也有的,但好像是有时间限制的,而且是针对外企的,不过新的法规出来,就全部得给了.HR没什么夹在中间的,能避免的成本想办法避免,说白了违法的不做或少做,钻法律空子规避的可以多做.
10
发表于 2007-11-16 10:31:00 | 只看该作者

这在原来的劳动法里边都有的阿。很普遍。。也很正常。但是很多公司并没有履行。

很多地方政府部门都不管,或者说拿了好处,睁只眼闭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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