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是天津市于2005年9月份公布的257号文,该文中的第四条内容如下: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就业补助金,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就业补助金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如果是单位提出不与劳动者续签,则要付给劳动者就业补助金。如是员工不与单位续签,则不存在谁付谁钱的问题。 这一条款是非常偏向劳动者的,它的初衷也许是想保护劳动者,但又有几家单位愿意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下还付就业补助金呢?如果不想付,怎么办?那么劳资双方产生矛盾时不可避免的,HR夹在中间很难做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