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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百题(54):上海最低工资不含“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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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6:31: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最低工资不含“四金”

从昨日开始,国家劳动和保障部重新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正式施行。所谓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国家劳动和保障部和本市都制定了最低工资规定。
粗略一看,劳动保障部新的规定也本市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一些不同之处,如在最低工资的剔除项目的表述上就略有差异,但实际内容却是基本一致的。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最低工资的构成:“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市劳动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2003年6月23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根据以上规定,最低工资的剔除项目中应包括“四金”(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实际上,本市也一直是根据以上规定执行的。

而根据劳动保障部新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最低工资的剔除项目中,似乎未包括“四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其实,劳动保障部又同时在最低工资测算公式中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加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因素。也就是说,劳动保障部新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与本市的现行规定在实质上并无二致。两者实际上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所以,用人单位完全没有必要产生误解,应当不折不扣地继续执行本市的最低工资规定。

200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70元,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元。另外“四金”等项目,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当然,这只是指按国家规定必须缴交的基本保险部分。如果是补充部分(补充养老,补充公积金)就要算在最低工资之内了。还有饭贴等虽是四个剔除项目之一,但是企业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也要列入最低工资之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市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较广。劳动保障部新的《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使用的所有劳动者。因为本市在对劳动关系的界定上,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外,还明确了特殊劳动关系,所以两种表述也无实质性差异。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等,也应当参照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如企业违反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职工对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支付最低工资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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