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已经过去,2006已经来到.
对于我来说2005是不稳定的一年.
在这一年中,我换了三个单位,从ROSTI到了PENTAIR WATER SuZhou(滨特尔)然后又辗转来到了现在的公司.
回首这段曲折的经历,自己固然有些错误,但是很多事情还是不吐不快.
很多教训值得自己好好牢记心中.
1.再一次的证明台湾小老板基本都是垃圾. 没有贬低台湾人的意思.但是台湾中层,一没有水平,二没有心胸,三没有人品,四没有脊骨. 高层另外说了.
2.进使用劳务代理的公司要小心.
3.人事很多时候都是有心无力,只能站在老板边.
尽管偶知道偶新来的台湾上司不是什么好鸟,但是没有想到恶毒至此. 为了钱可以放弃一切,甚至人格.BS 当一个领导自以为是并且无聊到如此地步的时候,她只有一条路,就是被所有人抛弃.无情滴抛弃. 她的手下会一果一果的离开她.因为别人不是她所想象的傻瓜.她自己也不是她自己想象那般滴全能,至少它对偶的工作是一无所知. 但正是其无知更让其险恶滴用心赤果果滴显露无疑.
公司使用劳务代理,是为了推卸责任.在中国法律空白的情况下,我们职员是很无奈的.一旦有纠纷,公司可以很轻松的把你推给劳务公司.你的问题将无处申诉.又是一个陷阱,小心哦.
人事,只能为老板服务,特别是老板没有把人事当回事情的时候.无奈只有无奈. 在老板无量的重压下,他们也只有一条路可以走,跑路。
经过此次的经历,偶也学了很多东西.以后选择工作会更小心.另外,也发现市场上人才其实很匮乏.至少那个台湾扫货在1年内是找不到象偶一样优秀的人滴.
人生似很微妙滴,不到最后,谁也不知道最终的结果.恶有恶报虽然不一定,但是老做缺德事情从来都是没有好结果滴.
另附上一枚事件滴描述:
需要说明的是,总监也是一果华人,也好做表面蚊帐.也令人极其的不爽鸟.
尊敬的总监先生:
您好。请问我于2005年11月18日给您邮递的那份快件收到了没有?给集团公司的信转交了没有?我等待着您的回音。
自从离开公司后,我一直在反思,在调整自己的心态,回想起我曾过五关斩六将,经过三轮面试进入公司,本人当初经过慎重考虑,谢绝了原单位的挽留来到了滨特尔,欲求与公司共发展。从我进公司的那一天起,就按照客户服务职位的要求,踏踏实实的履行着自己的职责。我力求把工作做得更好。公司的领导(除罗外)和同事们对我的工作也给予了支持和帮助,我非常感谢他们。因为本厂此岗位初建难以比较,也为了对公司和个人负责,现向您汇报我在任职期间的主要工作。根据职位要求结合公司的情况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处理客户的订单,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2. 处理客户投诉和询问,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3. 保证客户的其他需求得到及时的满足和反馈。
4. 负责客户的关系维护。
5. 进行公司系统的数据更新和维护,保证其准确性和及时性。
6. 追踪项目的进程。
7. 编制周销售计划表。
8. 新建台帐。
具体的说,在我工作 的50个工作日中,我共收email 1000封以上,发送email 750封。平均每天收 20余封,发15封。来信一般属于投诉、询问、变更定单、确认等事宜。我必须及时与相关部门(进出口、生产、仓库、质量、财务、receiving)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调、确认。然后向客户一一回复。平时,还需要勤向生产部门了解出货产品的生产进度和状态,做到心中有数。每次发货我必须事先与客户确认发货时间,然后在发货前一周向进出口部签发出货通知单,联系集装箱和船期。同时提醒生产部门做好准备,确保按时入库。发货前,与生产部门确认货物备齐后,向仓库发出出货通知单。出货后,核对财务部出具的发票上的相关信息。然后把相关出货文件发给客户。同时,制作出货统计表,与仓库的报表进行对帐盘点。
在以上比较复杂和细致的操作过程中(产品数量、品种、金额、客户名称、地址等都不允许任何差错),我没有发生过一起差错,相反,我还多次及时发现并协调纠正了其他部门出现的差错。我所做的这些工作领导可能不甚了解。
我认为我在滨特尔的工作,客户的满意度是衡量我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对于罗、丁认为以我签字的“评估表”就可以和我了断,其实不然。我必须再次说明:我的签名是迫于她们的压力,签字表明我对罗、丁找我谈话存在的认可。但我不认同谈话的内容和结果。在我两次谈话之后,我都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公司的高层领导表达了我不同意罗、丁做法的真实意愿。另外,罗、丁没有告知我可以不签字或者可以表示不同意。对于罗对我的“评估”,完全是罗以其圆滑老道,说谎成癖的特长,设圈套暗算了我这个涉世不深,思想单纯,心地善良的年轻人的经典之作。可以想象脱离了当初的招聘条件,脱离了职责范围,脱离了诚实可信的做人道德规范,而以个人的好恶和偏见来评判一个人,哪有公正可言。
为了便于领导判别是非,现将与“差错”相关的周销售报表的制作过程说明如下:
1. 我把当期的实际销售数据计算出来。
2. 比较本期数据与上期报表中的当期数据的差异,并填写差异的原因。
3. 根据最新的客户订单需求情况,并结合年度生产计划进度表来逐周分摊,并换算出金额。编制出公司的周销售计划表。
4. 我的周销售计划表完成后,罗经理会根据计划来和销售目标进行比较。如果有差距,就会要求进行调整。
5. 调整的过程是罗根据总的目标,从生产计划处开始调整,然后我再把总的订单量根据生产计划量逐周分摊,并换算出金额。因为从数量上直接看不到每月的计划金额是否能达到罗心中的目标,一次调整基本不能到位,所以要进行反复的调整,直到达到罗的目标。其余的相关报表 ,也要跟着同时进行多次同步调整。此套报表都是由我制作,并经罗复核确认,由罗发出的。
根据上述流程,我必须说明:
1. 上述流程中的1,2,3项是由我独立完成的。这是我的职责。
2. 在我的职责范围内,没有出现差错。我认为我是合格的。
3. 罗所罗列的我的差错,是发生在第4,5项工作过程中,但是这第4,5项属于罗经理的职责范围。以她的职责来评价我是错位的。
4. 即便是小题大做,也是在罗反复催促我“快点”完成情况下发生的。她应该扪心自问她应该负什么责。
5. 现行的计划表是基于经营者角度考虑的,我是无法知道她心中的那杆秤的。让我来进行调整是不合适的。
6. 为了配合罗的周销售计划表的完成,影响了我的工作质量。我的工作原则是“诚信为本,客户至上”,我要为公司的决策层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本来我可以根据周计划表绘制出客户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的需求图表,由表可以分析市场需求的淡旺季和趋势。但是现在的数据没有任何价值,因为经过了削峰填谷的人为的操作,本来应该是旺季的月份的数据可能会被移到淡季,最终成了淡季不淡,旺季不旺的状态。会极大的影响公司决策层对市场需求的正确判断。同时也造成了原始数据全部没有参考价值。我觉得这是我无能为力的工作不到位之处。
综上,我认为在对我的全部工作没有了解的情况下进行评价是不负责任的;使用错误评判标准并以个人的权力和好恶来评价我的工作也是不合法的。在此我再次申辩:
1) 在试用期内我是符合招聘录用条件的,并切实履行了招聘职位的职责,我是合格的员工。
2) 罗对我的不合格指责是她的个人行为,罗自称“我看你平时一直挺忙得,但是我不知道你忙的是什么?”,在罗还没有了解我在忙什么的情况下,她做出的任何评估都是没有意义的,无效的。
3) 在大庭广众下,直言不讳的教唆员工撒谎,经常对平时工作中的差错教育属下找理由推脱的领导的“评估”是没有可信度的。
4) 对于领导安排的职责以外的工作,我需要一个学习和锻炼的过程。不能以你罗经理心目中生产计划岗位的要求来要求我,同时报表制作过程中的出现的数据误差也是不可避免的。
5) 对我的不公正遭遇,人事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一个专职的人事管理人员,她应该清楚试用期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第25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企业管理人员不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她有解释的责任。不是一味的迁就附和,影响公司的声誉和诚信。
尊敬的领导,由于我在滨特尔人生地不熟,只能向您求助。您工作非常忙,自11月14日找我谈话以后,因为您说您会来做这个决定,所以我一直等待着您的回音。虽然丁在催我办手续,但我认为罗不能代表滨特尔全部,我不能让罗一个人的意见决定了我的命运。我很希望得到您的评价,也希望得到各部门以及客户对我的综合评价。关于电脑,它是我工作的见证。公司的财产我绝不会据为私有,只是我还在申诉,等待着您的回复,我还没有办理离厂手续,我还是滨特尔的员工。说白了,现在我在家已经失去生活来源,不白之冤还没有申,对我的人格的贬低,自尊的伤害,对我职业生涯的影响又何止一台电脑!总监先生,我相信您能理解我此时此刻的处境和心情。
我希望能在公司或集团内部解决我与罗的纠纷。虽然,我打算与其对簿公堂,但是这样耗时耗力,也会伤害我与公司的感情,这不是我希望看到的。我希望公司对我的问题进行调查,双方经过协商解决,以下是我的要求,请您考虑。
1. 为了加强沟通,消除公司对我的误解,我恳请您给我一次与您沟通的机会。
2. 请求公司对我近3个月的工作表现,给出一个客观的事实求实的综合评价。
3. 由于罗对我的评估超出了录用条件和职责范围(参见招聘要求),此试用期评估应予撤消,并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
4. 对于罗评定我工作不合格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是,“我看人喜欢小中看大,从小处看一个人……”,“对于这样的小问题,撒个小谎就好了……”,这样对我的人格贬低,我要求她向我赔礼道歉。
6. 本来罗的到来距离我进公司才1个月,当时她感觉不符合她心目中的人选,完全可以由公司向我及时提出,协商解决,这是我可以接受的。而她一面在背后另找人,一面又拖延到最后才告诉我,令我丧失了很多宝贵的机会。她应该承担后果责任。
7. 由于罗对我的不公正评价,由此对我经济上、精神上、职业生涯上造成的损失,我要求公司给予适当的补偿。
我急盼您的回音。
谢谢!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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