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内民营企业资产向海外进行等价转移,并不构成国民财富的流失。只有当转移并不等价时,才构成国民财富的流失。民企轰轰烈烈“外资化”运动,恰恰是以不等价收购为主要手段,从而招致“国民财富流失‘黑洞’”的指责。
以境内一家民营制药企业去年间接上市过程为例,可以清楚看出“小红筹”不等价收购的特点。2003年底,该制药公司净资产3亿元人民币,当年盈利1亿元人民币,公司长远发展看好,计划在香港间接上市,可以采取如下步骤转移资产:
转移资产十大步骤
第一步,企业股东在维尔京群岛注册壳公司;
第二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制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3亿元人民币;
第三步,公司和制药企业股东以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值的价格签订转股协议并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予以批准;
第四步,只要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壳公司取得制药企业全部股权,制药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第五步,同期香港证券市场制药板块企业的市盈率为15倍,据此,投资者基于企业2003年盈利水平评估境内企业市场价值约为15亿元人民币(15*1亿元人民币),壳公司需要取得相当于3亿元人民币的外汇现金流(相当于20%的企业价值)支付境内企业股东(以本人为支付对象),履行法律上规定的缴资义务;
第六步,壳公司将以取得的价值15亿元人民币的境内企业股权向境外融资机构部分抵押融资,取得相当于3亿元人民币的外汇融资、或者将以取得的20%境内企业股权(价值3亿元人民币)转让给境外风险投资机构,取得相应外汇现金流;
第七步,公司将外汇现金汇入境内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完成上述操作后,制药企业20%权益对价调回国内,但价值12亿元人民币的80%权益资本却“流失”境外。制药企业股东已持有境外壳公司股权的方式控制这部分“流失”的资本;
第八步,壳公司在香港上市,在未出让20%股权的情形下,境内企业原始股东取得境外上市公司75%股权,公众股东占有25%股权,在已向风险投资出让20%股权的情形下,境内企业原始股东取得境外上市公司55%股权;
第九步,壳公司将上市募集所得资金以外资或股东贷款的方式调回境内,或者直接用于在境外投资;
第十步,壳公司用各年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汇出的利润偿还境外融资,在吸收风险投资的情况下,壳公司无需偿还境外融资。但境内企业仍可汇出利润用于企业股东在境外的投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