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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卖管理类资料可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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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8 10:48: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他在网上倒卖麦肯锡的策划书 都市万象

■初中文化程度,通过自学开办网站 ■搜集国内外咨询公司企管资料,卖给企业高管

厦门首起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昨开庭

一个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26岁青年李志龙在网上大量搜集包括麦肯锡、普华永道、德勤公司等国内外著名咨询公司咨询文章在内的企业管理、销售方面的资料,粘贴在自己设立的网站上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1万多元,被他侵权的咨询公司有近百家。

昨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李志龙被推上思明法院被告席。据悉,这是厦门首起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一开始搜集资料只是供自己学习,发现这些资料的需求量很大,于是就萌发了收费服务的念头……”

起诉书中说,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间,李志龙在其厦门暂住处租用网络专线,在互联网上大量搜集企业管理、销售方面的视频讲座、课程,以及国内外著名咨询公司的咨询文章、策划书等文字、录像作品,擅自粘贴在其设立的www.mba8848.comwww.mmrc.net网站上,进行销售。

李志龙在网站上公布购买作品的方式方法和收款账户,以网站会员制的形式要求顾客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其中,在一个网站上,李志龙要求顾客通过汇款付费购买账号,使用FTP下载侵权作品;在另一网站上,他采用免费注册会员,再汇款购买会员积分数并支付积分点数的办法,给顾客提供下载侵权作品服务。此间,李志龙非法所得113561.9元人民币。

在法庭上,李志龙交待了自己从萌生赚钱想法到实施的过程。他说,由于家庭贫困初中辍学,他只好自学,他不仅掌握了计算机基础知识,还学习了网络安全,网站建设及电子商务的知识。

2004年,李志龙开始自己创建网站。他运用自己的知识,从网上搜集别人用于学习研究的内部资料,来扩充自己的网站,还寻找这类资料的拥有者来进行交换。

李志龙说,自己一开始没想到靠资料赚钱,搜集资料只是供自己学习;然而在学习交流中,他发现这些资料的需求量很大,于是就萌发了在网上收费服务的念头。他说,自己做网站也需要钱。

“我知道哪里可以捕到鱼,于是就修了鱼池,让那些懒得捕鱼的人直接到我的鱼池里面抓鱼……”

在法庭上,在交待自己销售他人资料的动机时,李志龙描述自己的“捕鱼理论”:在互联网这片大海里有很多鱼,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或者不愿意花时间去捕;我知道哪里可以捕到鱼,于是我就修了鱼池,把我捕来的鱼放进去,让那些懒得捕鱼的人直接到我的鱼池里面抓鱼。他说,自己当时觉得,自己修了鱼池,自然要收取费用来维持。他说,他收费只能维持自己每个月一万元左右的租房、维护网站等开销。但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直到一些被侵权的公司发来律师函,他才意识到自己除了侵犯别人的著作权,还触犯了刑法。

李志龙的网站为什么火爆?李志龙还交待了自己的“秘诀”,他的目标客户是一些具备经济实力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他们需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及时掌握行业动态。李志龙说,这些人有购买力,花一点钱在网上买到全世界中顶尖的公司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策划方案,这对于他们来说是相当合算的。李志龙还说,只有挑选国外实力强的大公司的报告,对于自己的目标客户来说才相当有参考价值。李志龙也根据资料来源公司的知名度及他个人的认知经验来确定资料的价格。

今年3月,厦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到麦肯锡(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联合举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4月26日李志龙被抓获。

昨日在法庭上,李志龙的认罪态度非常诚恳,他还提醒法官看看自己的账户里有没有美元,他说,还有外国客户向他购买资料。

在法庭上,李志龙的代理律师为其辩护说,“侵犯著作权罪”不被一般人所熟知,李志龙一开始也没意识到把别人的作品当商品卖是犯罪,因此请求法院对他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报记者 王菲菲 通讯员 小郑

(厦门日报) ========================================== 附: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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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中央宣传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部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一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专项行动。这次专项治理是继中央宣传部等八部委组织“严厉打击盗版音像制品夏季行动”之后,又一次打击侵权盗版的重要举措,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这次行动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一次专项治理。日前,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组织这次专项行动?

  答:网络侵权盗版是依托网络环境进行的侵犯著作权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各种网络侵权盗版现象开始出现,目前,网络下载已经成为盗版影视音像产品、网络游戏产品进入中国文化市场的重要渠道;一些不法分子还私自架设服务器,外挂软件程序,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经营。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不仅严重阻碍了版权相关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严重侵犯了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民族文化创新能力,损害国家形象,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一些内容不健康的网络盗版作品,还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中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2001年10月,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定为作者的重要权利。近年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多部与保护网络著作权有关的行政法规,为打击侵权盗版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也已于今年5月30日正式实施。

  6月20日,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等八部门,在全国开展了严厉打击盗版音像制品的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应该看到,打击盗版活动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盗版音像制品在市场上受到严厉打击后,其传播渠道最近出现了新的动向,通过网络盗版侵权的问题开始突出。为了进一步巩固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的成果,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央宣传部等八部门做出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集中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专项行动。

  问: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什么?

  答:这次行动的重点是打击各种形式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特别是依法查处“三无网站”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规范互联网产业经营管理秩序,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具体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严厉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及音像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一批专门通过互联网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有偿下载的大案、要案。其中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加大对经营性网站登记和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工作的力度。对未经登记或者备案的网站、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登记或者备案的网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网站和经版权部门认定专门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网站,一律依法关闭和取缔。

  3、依法严肃查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为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者。不按照有关规定记录或者保存有关信息、拒绝管理部门查询有关登记或备案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4、加大技术、经营方面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对生产、销售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工具、设备的行为,查处网络游戏“外挂”盗用游戏源代码、私自架设盗版网络游戏服务器的行为,查处未经批准的以互联网技术支持的非法出版活动和文化经营活动,查处利用网络发布经营信息,并通过邮寄、现场交易等方式经营侵权盗版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5、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增加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有利于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舆论导向。

  问:怎样才能确保这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答: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涉及的地域广,数量大,取证困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开展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专项行动,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合执法,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新闻出版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行政管理,严查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和侵权盗版案件;版权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突出执法主体地位,认真组织查处各种网络侵权盗版的违法行为。版权机关在查处网络版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可以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派人参加。

  全国“扫黄打非”办要加强各地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动态,掌握重点地区、重点事件和重点人物,全面把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专项行动的态势,掌握信息,研究对策。

  公安机关要严肃查处拒绝、阻碍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对使用暴力或以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立案侦查;对未使用暴力或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对版权、工商、文化、信息产业等机关移送的涉及网络盗版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处理,移送材料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立案侦查;移送材料尚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可能有犯罪事实发生的,一律先行受理并指导有关机关及时补齐有关材料。

  工商、文化、信息产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应当加大对利用网络发布经营信息并通过邮寄、现场交易等方式经营版权相关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力度;文化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经营场所的监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清理、关闭一批违法、违规网站,对版权行政机关查处网络盗版案件需要查询有关登记或备案信息的,要及时提供;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和保存有关信息的,以及不按照版权机关要求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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