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审批管理及期限 (一)财产损失申报 旧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 而根据新办法第四条,企业应在损失当年申报扣除,即当年发生,当年申报,当年扣除。这与发生即申报的旧办法有所不同,减少了纳税人的工作量。 另外,新办法规定可以跨期申报的财产损失特殊情况是指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损失不能按期扣除的。这里明确了旧办法所没有明确的。 新办法还明确了旧办法中如果跨期申报,应怎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的问题。新办法中指出跨期申报,不等于损失就可以计入非对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调整的是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在跨期申报的情况下,只能是先税后抵,而不能改变财产损失的所属纳税年度。 (二)税务机关审批规定 旧办法中规定,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而根据新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之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根据新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总局对审批权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新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条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新办法不仅在审批级次上做了简化,强调避免层层审批,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为企业提供了便利。同时在第十二条中,办法规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这样明确税务机关的义务,使得企业在做损失申报时有预定的时间表,使企业能及时申报并在当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税务机关的损失扣除审批。 四、企业申报审批时需提供的财产损失证据 旧办法中,企业申报审批时,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限); 2、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确认审批表; 3、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法规定的资料较为笼统,而新办法进一步将报送资料和证据分类细化,根据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由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和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这里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主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新办法中规定的企业内部证据,也可视为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需要提供给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的有关材料。也是在财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和申报中需要提供和保存的一般性文件(以下将详细说明相关损失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这就需要企业不仅提供形式上的资产报损清单,还要进行实地盘点,提供资产盘点表,中介机构进行鉴证,也需要对财产损失情况和数量进行实地查看);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还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以鉴定和论证的书面结果作为申报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这里是指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有关权限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层层审核批准的流程文件);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这一点即要求企业最高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出具承诺函,对损失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明确了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和企业的有关责任)。 五、新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损失申报审批所需的证据和资料,这是旧办法中没有的。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可能涉及到的损失,我们重点讲一下存货和固定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和资料。 (一)存货损失扣除 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1、盘亏的存货 对于盘亏的存货,首先应该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盘亏的存货损失,需要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1) 存货盘点表; (2)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 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的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的存货 金额大小如何鉴定?
对于报废、毁损的存货,也应在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再认定损失。报废、毁损的存货损失,需要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1)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 残值情况说明; (6)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二)固定资产损失扣除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1、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首先应该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需要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与存货相同,也应在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再认定损失。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需要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损失扣除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1、对于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在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作为损失,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对于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在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作为损失,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3、工程物资发生了损失,与存货损失的处理方法相同。 六、新办法除了对资产损失及相关认定证据做了一般性说明外,对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和证据做了更详细的说明,以便于企业在实际处理时更容易认定和准备相关资料,下面就存货和固定资产两类重要资产的损失做一下说明: (一)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1、存货的损害认定 (1)已霉烂变质;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固定资产的损害认定
(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认定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遭受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新办法对可收回金额也做了规定:可收回金额一般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余额的5%,存货按账面价值的1%认定。这就需要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和提供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三)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六、新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各类损失的认定和需提供的证据、资料,也明确了企业申报的时限,税务机关审批的时限,双方的责任。 在第五十条中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申报责任,企业如果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损失,或者需要审批的项目未审批直接进行税前扣除,从而导致少缴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在五十一条中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从而也明确了相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的职责和责任,即以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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