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言两句:
对某一固定直径(暂假定预期的木板长短固定)的木桶(此为目标,即期望木桶盛多少水,。也比喻为其他的各种期望目标),构成木桶每一块木板都是必须的,不可或缺;缺了任何一个木板(此为质的问题),对木桶的盛水功能都是致命的!木桶必须的木板数量齐了(此对固定直径的木桶盛水功能是质的问题,取决于木板的数量),具备了盛水功能,再来讨论木板的实际长短对木桶盛水多少的影响(此为量的问题,取决于量)。就是说,应用木桶理论,是有先决条件的! 即:被我们应用于木桶理论中的所有组成元素,首先必须是我们达成目标的关键,缺一不可! 保证了此前提,木桶理论才发挥作用。
之所以要规定某一固定直径固定长短,是针对我们期望的某一固定目标而言的(固定直径固定长短,即期望木桶能装多少水)。试想,如果木板真的缺了一块,就真的不能盛水了吗? 我们利用剩下的木板,做一个小一点直径的木桶(达成比原期望目标小一点的目标)也是可行的!因此,木桶理论是可以灵活运用的,不能生搬硬套!(我想其他的理论应用也是这样)
想要木桶能装多少水,还取决于木板的长度。即使缺了一块木板,做一个直径小一点的木桶,增加木板长度,也能达到既定目标。
展开说,话就长了,就此打住。呵呵...
个人观点,请多指教。希望看到更多不同见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15 3:49:05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