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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工伤医治一年后去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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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9 14:03: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覃先生是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职工,该公司一贯未为其参与工伤保险。2015年10月7日,覃先生在作业过程中受伤,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判定为工伤。因伤情较重,2016年10月24日覃先生因全身器官功用衰竭去世。2016年10月28日,经劳动才华判定委员会判定覃先生为工伤一级伤残。

2016年12月22日,覃先生近亲属向劳动人事争议判定委员会央求判定,判定组织判定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覃先生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估计78万余元。

以案释法

本案中覃先生因工受伤后住院医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矩的停工留薪承受工伤医疗的条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跨越12个月。伤情严峻或许情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才华判定委员会供认,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不得跨越12个月。”鉴于覃先生工伤一级伤残,且工伤后持续住院医治伤情加剧去世的实际,虽因覃先生现已去世,劳动才华判定委员会没有对其是否延伸停工留薪期进行供认,但应当判定覃先生归于“伤情严峻”的现象,符合工伤职工延伸停工留薪期条件,覃先生的去世应当判定为停工留薪期内去世。

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贯未为覃先生参与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矩:职工地址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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