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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离职,企业该不该支付年终奖?
http://www.01hr.org/thread-1327-1-1.html
【话题背景】
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服务产品销售公司。2009年,公司与贾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基本工资每月为5000元,工作职责是开拓公司在东北的销售市场。合同同时约定,每年最后一个月贾某可根据工作业绩享受不低于2400元的年终奖。2009年10月,贾某因身体原因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2009年12月,贾某来到公司,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09年1月至10月期间的年终奖2000元。贾某认为:年终奖是工资的组成部份,按照公司的规定,业务人员均有权在每年的最后一个月得到年终奖,公司理应按最低标准给付每月平均200元的年终奖。对贾某的要求,公司是一头雾水。公司认为,年终奖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业绩来衡量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尽管东北市场已初见端倪,但是直到贾某离职时东北市场还没有赢利,对公司而言并没有产生业绩。况且年终奖是对在职人员的一种奖励,贾某10月份已经离职,无权再享受年终奖待遇。双方对此各执一词。那么员工提前离职,企业到底应不应该支付年终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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